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重新承受被政府征用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一、业务名称
重新承受被政府征用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二、业务概述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给予免征或减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给予免征或减征;第二款以上免税、减税,纳税人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
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土地、房屋被征用、占用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纳税人首次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10日内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省(市)地税局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市地税局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
(1)案头审核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归档。
九、有关注意事项
减免税额50万元及以上的省地税局批,50万元以下的市地税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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