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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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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一)对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由高新区财政(以下类同)予以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100%,后八年奖励上缴所得税额的50%。 (二)对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00%,后三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0%。 (三)凡在区内从事先进电子信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五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四)对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继续给予扶持,对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的数额,全部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机构。凡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和规费收入,均实行全额奖励的优惠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实行先征后奖的政策。 (七)对暂时未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和上缴税金情况,在一至五年内,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0%?00%,奖励企业上交营税额的20%?0%,奖励企业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0%,实行一厂一策的办法。(八)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总额50%以上的,在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一律免缴人防建设费、易地建设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城建综合开发费,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企业可以根据上缴税收情况,申请兑现税收奖励款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支付,年终进行结算。企业必须保证本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80%以上用于高新区内的生产和投资。否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所奖励的全部资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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