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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771-2023 职业病诊断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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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00 CCS C 60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27712023 职业病诊断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2023-12-12 发布 2024-02-01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77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业病诊断原则.2 5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2 6 职业病诊断程序.2 7 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5 8 职业病病例报告.5 附录A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示例

2、.6 附录B (资料性)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示例.7 附录C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示例.8 附录D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示例.9 附录E (资料性)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示例.10 附录F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示例.11 附录G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12 附录H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示例.15 参考文献.16 DB45/T 277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3、。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世文、包丽琴、邱毅、卢昀春、李忠学、农康、许晓丽、杨静、龙永美、汤俊豪。DB45/T 27712023 1 职业病诊断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原则、诊断机构、诊断程序、档案管理和病例报告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4、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 职业病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5、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结论。3.3 职业病诊断机构 occupational disease diagnosis institutions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exposure history of occupational haz

6、ard factor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DB45/T 27712023 2 3.6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4 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病诊断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临

7、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做出诊断结论。5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 5.1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5.2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8、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6 职业病诊断程序 6.1 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要求与登记 6.1.1 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6.1.2 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代理人(一般为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6.1.3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应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6.1.4 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见附录 A),并提交下列资料:健康损害的证明材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医学检验及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

9、明书等医学文书);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持有的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DB45/T 27712023 3 a)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见附录 B);b)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d)有助于明确诊断的其他资料(包括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生产原辅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情

10、况等材料)。6.1.5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6.1.6 职业病诊断材料中,职业史证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应为原件,其他资料如提供复印件的,则应在提供资料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说明原件存放地点,并由提供者签章。6.2 诊断受理及资料收集 6.2.1 接到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时,应出具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见附录 C)。由代理人代理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的,应提交劳动者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6.2.2 劳动者提供健康损害的证明材料不足或需

11、要进一步诊治时,原则上先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住院观察:a)住院科室应核实身份,主管医师初步收集患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资料,依据所要求诊断的职业病标准,除常规的症状体征描述外,对诊断所需的指标进行阴性或阳性描述,作出一定的鉴别诊断,初步提出所需诊断职业病的名称,然后上报科室主任;b)科主任应审核下级医师申报的材料,召集科室相关技术人员作初步诊断,提出诊断依据,推荐拟诊断的职业病名称;c)必要时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在诊断程序启动前应完善有关临床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资料以及所需的事宜;d)所申报资料经科主任审核后,应向职业病诊断管理科室移交诊断资料。6.2.3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及时审核接诊资料,

12、按以下要求处理:资料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在 30 日得到诊断证明书;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就诊者出具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见附录 D);由用人单位提供补正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2.4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时,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告知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作出结论或判定前应中止职业病诊断,并做好记录。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

13、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6.2.5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见附录 E)。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中止职业病诊断,并做好记录。6.2.6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

14、内完成现场调查。6.2.7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DB45/T 27712023 4 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6.3 组织诊断 6.3.1 职业病诊断前应收集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见附录 F),当事人医学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必要时对

15、当事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最后工作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最后工作单位的生产规模及经济类型、既往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生活史、家族史、既往职业病诊断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6.3.2 职业病诊断时,宜组织 3 名及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分歧时,应当进行表决,并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6.3.3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根据需要

16、,聘请其他单位诊断医师或其他学科专家参与诊断:其他单位的诊断医师数量不应超过参与本次职业病诊断医师人数的三分之一,可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其他学科的专家可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不应参与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表决。6.3.4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收齐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17、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6.3.5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内容包括诊断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诊断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诊断医师的意见和讨论内容、表决情况、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的不同意见等(见附录 G)。6.3.6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诊断:提供虚假材料的;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已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职业病诊断登记的;其他影响职业病诊断公正性的行为。6.4 出具诊断证明书 6.4.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根据诊断结论出具诊断证

18、明书,格式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执行(见附录 H),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6.4.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在做出诊断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首次鉴定。6.4.3 已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如发现 6.3.6 提及的情形,应予以撤销,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6.4.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经审核签发后,应分别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DB45/T 2

19、7712023 5 康主管部门。7 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 7.1 归档 7.1.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于诊断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归档工作。7.1.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归档以下资料,并做到一人一档:a)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b)用人单位、劳动者、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c)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d)职业病诊断申请接收回执;e)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f)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职业病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g)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h)职业病诊断证明书;i)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7.1.3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归档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20、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7.1.4 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应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不准许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擅自查阅、窃取职业病诊断资料。7.2 调阅 7.2.1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需要获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有效证明或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办理调阅手续。7.2.2 涉及患者隐私、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以及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的相关内容,调阅者应保守秘密。7.

21、3 复制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为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复印诊断申请时所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资料不准许复印。复印的诊断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盖章。7.4 保存期限 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应永久保存。8 职业病病例报告 8.1 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例,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应按规定程序向劳动者所在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职业病报告机构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网络报告。8.2 未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按要求进行网络报告。DB45/T 27712023 6 附录A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示例 图A.1给出了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的示例。职业病诊断就诊登

22、记表 劳动者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劳动 者近期免冠 彩色照片)身份证号码 地址邮编 用人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劳动者既往病史 申请就诊职业病种类 尘肺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中毒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肿瘤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其他职业病 劳动者职业史(不够填写可附页)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工种/岗位 接触的危害因素名称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劳动者提供的资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病诊断资料:。本人申明没有同时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

23、任。当事人:(签章)日期:年 月 日 代理人姓名 代理当事人 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联 系电话 用人单位()注:1.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2.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3.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图A.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示例 DB45/T 27712023 7 附录B (资料性)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示例 图B.1给出了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的示例。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 一、劳动者信息(由劳动者填写)1、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2、通

24、讯信息:邮编:地址:二、用人单位信息(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名称:邮编:用人单位通讯地址:省 市 县 乡镇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经济类型:公有/非公有 企业规模:大、中、小、微 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三、职业史(由用人单位填写)职业史 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工种/岗位 每天工作时间 接触的 危害因素 防护 情况 用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史意见(由劳动者填写)同意 不同意 (需对不同意部分进行说明)签名:年 月 日 注:1.用人单位应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将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

25、邮寄。图B.1 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示例 DB45/T 27712023 8 附录C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示例 图C.1给出了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的示例。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 就诊编号:你于 年 月 日在我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并已提交以下打“”部分的资料:(一)职业史 份;(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份;(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份;(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份;(五)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份;(六)既往史 份;(七)身份证复印件 份;(八)其他有关资料:。我机构将于 5 个工作日内对你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请在 年 月 日后一周内来我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联系方式:单位名

26、称:地址:邮编:联系部门:电话:就诊者或经办人(签名):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图C.1 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示例 A DB45/T 27712023 9 附录D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示例 图D.1给出了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的示例。图D.1 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示例 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 就诊编号:(用人单位):劳动者 已到本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提供以下“”的材料,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不能

27、提交的应予以书面说明。同时附上就诊者提供资料的复印件,请核实。逾期不能提供“”的材料,或对就诊者提供的资料有异议,但未提交书面说明的,将根据就诊者提供的资料予以诊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你单位承担。(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五)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六)其他。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部门:电话:特此通知。职业病诊断机构 (盖章)年 月 日 注:一式两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DB45/T

28、27712023 10 附录E (资料性)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示例 图E.1给出了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的示例。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 (有关机构名称):(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于 年 月 日 来我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因诊断需要提供下列“”有关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资料,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予以协助提供。(一)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二)体检资料;(三)生产现状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其它)。用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特此通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一份交有关单位,一份由职业

29、病诊断机构存档。图E.1 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示例 DB45/T 27712023 11 附录F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示例 图F.1给出了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的示例。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 接诊编号:共 页 第 页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陈述地点:陈述时间:陈述内容:当事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F.1 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示例 B DB45/T 27712023 12 附录G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 图G.1给出了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的示例。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接诊编号:共 页 第 页 诊断对象 性别

30、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诊断地点 诊断时间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专业 参加诊断 专家 邀请 专家 诊断所用资料清单:(一)职业史 份;(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份;(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份;(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份;(五)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份;(六)既往史 份;(七)身份证复印件 份;(八)其他有关资料:。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图G.1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 DB45/T 27712023 13 图G.1(续)接诊编号:共 页 第 页 诊断对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诊 断 专 家 讨 论 记 录 诊断专家(签名):诊断日期: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年 月

31、 日 图G.1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 DB45/T 27712023 14 图G.1(续)接诊编号:共 页 第 页 诊断 对象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用人 单位 表 决 情 况 诊 断 结 论 诊断专家(签名):年 月 日 备注 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图G.1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 C DB45/T 27712023 15 附录H (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示例 图H.1给出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示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诊断结论:处理意见:诊断医生:诊断机构:(签名)(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一份。2.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此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图H.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示例 DB45/T 27712023 16 参考文献 1GBZ/T 265 职业病诊断通则 2GBZ/T 267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3GBZ/T 325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4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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