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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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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代收住房维修基金480万元,煤气初装费580万元,均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已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代收的款项也已移交给有关单位,当年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该企业当年将这部分代收收入1060万元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390万元,按收入(包括代收收入)确认计算的扣除限额为228万元,实际扣除228万元;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7052万元,按收入确认计算的扣除限额为6840万元,实际扣除6840万元,造成该企业多扣业务招待费5.3万元,广

2、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9万元。据此,税务部门责令该企业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41.075万元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

3、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该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收入虽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计入销售收入,但不在税法收入范围之内,故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计提基数,现已作为计提基数,造成多扣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税务部门应追缴相应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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