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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福建地税:外来经营报验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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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地税: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一、业务概述 (一)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省内(不含厦门)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在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四)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4条、第3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和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8〕6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来经营活动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纳税人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前,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2.纳税人外来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3.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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