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集团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能适用退免税政策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兼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受同一集团内的另一生产加工兼销售的外资企业的生产委托所制造的家电产品因市场原因产生一部分库存。我公司想购买这些产品,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销售到海外。但此产品是委托方设计的产品,与我公司也没有进行技术转让。请问我公司可以购买及销售不属于自己技术的产品并作为自产产品出口后享受退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一条“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一条“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
3、)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第三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之规定,外商投资出口外购产品在符合前述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视同出口自产产品并享受出口退免税,否则即该等产品用于出口,亦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因此,贵司收购集团成员其他企业的产品并予以出口的,如果该等产品符合与贵司生产之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贵司的商标等条件的,即可享受退免税政策。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