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进口免税的优惠集锦1.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条例第57条)2.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模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3.加工贸易货物退免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出口的,可退还进境时已征进口关税。(条例第41条)4.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
2、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5.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534号)6.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号)7.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62号)8.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9.贷款项目
3、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10.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11.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12.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13.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14.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15.石油开采设备保税。外国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