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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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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纳税等级: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税额标准: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纳税期限: 1、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2、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3、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4、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须知: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应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确定的,可由纳税人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资料和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并提供相关依据(原件和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计税土地面积。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城镇土地税纳税申报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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