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优化排污许可工作、规范排污许可流程,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 审批办公室)是排污许可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 任人。第三条工作范围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 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 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对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 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一企业端” 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准备申报材料;对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 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一企业端”进行排污登记。
2、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领取纸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时,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 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 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位 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 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 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 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 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 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 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 料;(A)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 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 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 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 审批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 各相关科室联合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 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局印章 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严 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 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