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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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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交际应酬,是否所有发生的交际应酬指出都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呢?昨天《每日一税》推送的《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一文,忽略了吉祥公司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现予以勘误更正,修订重发,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种修订的方式帮助大家更精准的理解税法,以期共同进步. 案例概况 吉祥酒业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享誉海内外的白酒1574,每瓶对外销售不含税零售价541.31元,增值税税款92.02元,假如生产每瓶酒的成本200元,抵扣进项税额34元.2017年3月10日公司接待客户晚宴消费5瓶,另外赠与客户10瓶.问该业务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收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司接待客户晚宴消费5瓶,另外赠与客户10瓶,是否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 吉祥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司接待客户晚宴消费5瓶,吉祥公司就是最终消费者,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换句话说说喝了5瓶酒,喝了5瓶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70元(=34*5).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收处理.因此,本案吉祥公司将自产的白酒1574用于商务宴请,虽属于个人消费,仍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46010元(=92.02*5)元. 可见,同属于个人消费的交际应酬消费是否做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提供服务. 另外赠与客户的10瓶,因没有消费,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也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按视同销售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920.20元(=92.02*10)元. 总结:交际应酬的支出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除本单位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提供服务做视同销售外,如果外购货物是在交际应酬中消费了,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做视同销售;如果是赠与,则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特别说明:如果即使在交际应酬中消费了,但如果是外购商品且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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