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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山东国税:军队军工系统的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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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国税:军队军工系统的优惠 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军队、军工系统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列举军品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1份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2.免税货物清单; 3. 军工企业、军队企业资格证明及相关军品生产(研制)的计划、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纳税人不便提供免税产品清单及相关军品生产(研制)计划、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应提供相关军品生产情况说明。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15日后开始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流转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流转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上述时限均包括资料传递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向涉税文书受理岗提出备案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送相关资料。 (二)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相关资料。即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附送资料齐全的,填写《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经综合管理岗转流转税认定和审核管理。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 (三)备案通知 流转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完成备案后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流程转涉税文书受理岗,涉税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 (四)资料归档 流转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归档: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4、税务机关需要归档的其它资料。 八、表样及填表说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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