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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2015年增值税新政-防控2016年增值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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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梳理2015年增值税新政,防控2016年增值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的涉及增值税的新政策。这些新政策有的是针对新的征管环境出台的全新政策。有的是对以前的老政策进行修订/更新。有的是对一直未明确的政策现在给予明确。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学习新政,及时对原有的知识进行更新升级。准确的理解,精准的运用新政。唯有如此才能让2016年及以后财税工作不踏入误区,才能在政策运用层面将风险降至最低。以下列举2015年增值税部分新政,并对其风险进行简单识别。其他新政请自行检索学习。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还是审核认定

2、?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年新政要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告别审核认定,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同时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

3、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在以前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根据新政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最适合企业的政策选择。二:税务登记证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才是一般纳税人?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2015年新政要点: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

4、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防控风险:企业在涉税管理方面,以前识别一般纳税人采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为准。那么按照新政策企业应该要更新涉税资料管理,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为准。如果不更新政策,还是以相关证件要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同时根据三证合一的政策出台,74号文第二条对税务证照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

5、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2015年新政要点: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防控风险:新政出台前,

6、企业对此认为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那么现在新政出台后,是否此期间的进项都可以抵扣了?如果这么理解又进了另外一个误区。这个误区就是: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仔细看下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准确更新政策,准确掌握政策才能不让企业走入误区。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放弃减税?不能开具专票?条文:国家税务

7、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2015新政要点: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控风险:及时学习更新新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增值税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不一致没有风险?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2015新政要点: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

8、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需要更加严格管理。纳税人取得购进的发票的品名与开具销售发票的品名应该保持一致。比如一般商贸

9、企业进和销基本要一致。比如买的是豆腐肯定不能开成卖猪肉或者卖电脑。生产加工企业的话,其进和销也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购进的是棉花肯定不能卖出去的是棉花糖。所以企业应该从进项两个方面入手。从自身(销项)方面严格如实按照销售品名开具,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也不能任性的开具品名。认为只要金额对了就行。从上游(进项)管理方面严格审核取得的发票,并加强和对方的沟通。不是只要金额对了,认证通过了就行了。什么品名之类的不去关注。虽然政策写的是明显背离,但是此通知也间接说明了进项品名不一致的问题比较严重,所有企业就要加强对这块的风险管理。六:增值税发票系统不能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

10、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2015年新政要点: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后企业在日常以后中可能会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那么企业针对这个情况要熟悉,企业自身也要做好相关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防控企业因对政策的不熟悉发生税务误区。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还是执行老政策?条文:财政部、国

11、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2015年新政要点: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误区识别: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企业涉税风险管控。不要走入政策误区。1:注意调整优惠政策变化:原来政策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

12、惠政策。2:注意自身适用退税档次:档退税比例即100%、70%、50%、30%,和原资源综合利用有变化,企业应该按照新政操作。3:注意核算方式: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核算。八:行业标准变动对增值税相关政策没有影响?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2015年新政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

13、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防控风险:此项政策虽然是某些特殊行业的政策,但是给我们企业财税人员的启示就是。及时关注涉及很行业的政策,且对行业政策执行的标准文件的变动更新也要及时关注。因为如果企业只是学习了新政并未对文件涉及的标准进行更新学习。就相当于按照老的标准来操作新的税收政策。由此造成企业错误的使用了税收政策,是企业走入了财税的误

14、区。因此企业必须对涉及税收政策的行业标准加以关注并及时更新,同时结合新政开展日常税务管理。九:增值税连续零申报对企业没有影响?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2015新政要点: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防控风险:自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局在

15、很多政策方面制定了相应纳税和纳税评定级别挂钩的政策。目的是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那么对于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人员一向的态度是税局管不过来,我们企业小要管也管不到我们企业。对于增值税连续申报相关后果未有考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该遵从税法,如实纳税,加强增值税申报管理。对于出现的连续零申报,主动去识别是正常原因还是非正常原因。对于正常原因要强化和税局沟通工作。十:构成附属设备的电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2015年新政要点:一、煤炭采

16、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防控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

17、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初看此政策认为电梯不能抵扣进项。但是结合财税2015117号文件,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此时的电梯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此处说的是构成构建物附属设施的电梯,当然从事电梯销售的电梯进项当然可以抵扣)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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