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青岛国税:停业复业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135651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国税:停业复业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青岛国税:停业复业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青岛国税:停业复业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业务简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个体双定业户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的,应在提出停业申请前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准备齐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提供资料: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业时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工作步骤:(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提出停业复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二)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接收个体双定户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审查其填报表格是否正确,是否有在查案件和欠税情况,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资料不全、不

3、符合停业条件的退回补正;2.审核后无误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封存操作。3.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进行封存。4.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税手续。5.对税款已结清符合停业要求的,进行停业备案,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6.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按规定归集传递。目前,办理停业实行按月申请(报告)制;连续停业的,纳税人只需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办理;(三)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户籍管理岗按月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公告当期停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停业起止时间及

4、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对停业的业户,20日内实施实地核查,并纳入日常监控。监控过程中,尤其要加大对连续停业业户的监管力度。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督促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四)个体双定户停业即将到期或需要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税务分局)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税务分局)审核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进行解封存操作‚核准复业后,返还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办理时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

5、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完成时限: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咨询、投诉方式: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