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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9月1日起施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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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法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9月1日起施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

2、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

3、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级。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

4、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级。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5、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级。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

6、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五)四

7、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第八条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第三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第十条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

8、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第十一条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附件3),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第十二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9、:(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

10、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五)在国税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第十四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第十五条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

11、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第四章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12、比对无误。(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第十九条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

13、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第二十条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四)

14、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第二十二条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

15、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

16、个自然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二)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

17、书并传递至国库。第二十四条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

18、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原办法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进度,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促进了诚信经营,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的好评。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原办法施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单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

19、下简称新办法)。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四是强化诚信激励

20、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

21、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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