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三流一致的问题.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132612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三流一致的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三流一致的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三流一致的问题 提问: 房地产企业在日常支付时,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款项支付给总包商之后,总包商不支付它底下的劳务分包商,而导致劳务团队罢工闹事的情况,想要采用总包背书的方式,把开具给总包的支票直接转交给劳务分包商,那么虽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是总包商,符合三流一致,但是实际银行流水上的收款方会显示是劳务分包公司,那么这样是不是就不符合三流一致了?税局会查的这么仔细吗? 专家回复: 关于实务中流传的”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增值税政策的由来 (一)《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抵扣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从上述条款中是解析不出”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的普遍结论来的. 有人说,不得抵扣的依据就是条例的第九条.仔细研究,大家就会发现第九条说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说的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一个说的是”扣税凭证”,一个说的是”支付……的对象”,根本说的就不是一回事…… 再说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即便纳税人购进货物后不能如期付款(纠纷或破产等),《条例》及细则也没有就因此而不准纳税人抵扣的规定. (二)”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的由来 而事实上,”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并未明确见诸于任何现行的正式的增值税税政文件,仅散见于各级税务局稽查部门的稽查经验总结、稽查检查提纲或江湖上财税大师赚足眼球的滔滔演讲之中.也就是说,该政策并非税收公开文件的公开规定,不属于有效的税收政策.没有正式法源的政策,在行政执法中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专家分析: 实际上目前除国税发[1995]192号明确规定的不能抵扣外,不要求三流一致,实务中国税局稽查局也是这么执行的.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税收/税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