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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应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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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应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案例:小张是A市国有企业职工。1999年1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小张支付薪金6000元;同时,小张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今年4月,小张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小张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拒绝接受文书,向A市上一级B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市税务机关在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小张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又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小张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在本案例中,一是小张不懂税法,不知道税法有此规定;另一方面,则由于派遣单位也不懂税法。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派遣单位不应该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小张自行申报纳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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