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非常实用的几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务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1.个人取得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我们公司每年都会对特殊困难员工(人数为总人员数的2%)进行补助,一般金额1000-3000元左右,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对于个人取得的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
2、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生活补助的解释: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特殊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员工集资出资设立的,现在要把这个员工持股的企业转让给我公司
3、,那么员工把股权转让给我公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想让这个企业先分配再转让,先把分配的股利计入”应付股利”,那么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在支付时?答: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定观点不同,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按”权责发生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红利应判定为有所得,就应在作出分配个人名下的会计处理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按”收付实现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不能判定为”有所得”,自然就不发生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
4、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比如,虽然股东大会已经作出了分配股息、红利的决定,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为了避免支付股
5、息、红利所要代扣的巨额个人所得税,故意拖延不支付。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公司应支付的股息、红利已经成为一种负债,股东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即使暂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全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扣缴
6、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为纳税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未分配到个人名下,但将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视同其个人收入实现。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的判定原则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款项时才有所得,实际支付时才有扣缴义务,虽然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或省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次极低,并不能对抗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这类规定更多的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出发,是为了保证税款不被漏掉,而有意从时间和范围上扩大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那么,面对这个没有定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
7、会有不同解读和执行标准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事前与当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在了解当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再选择合适和分配和税务处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3.销售促销,买房子赠送冰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在销售促销中,买房子赠送客户冰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财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
8、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买房子赠给客户冰箱,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收购异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代扣代缴地点在哪里问:我公司是在西安的企业,在新疆收购了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那么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西安还是新疆?答: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新疆。具体依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
9、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5.外聘业务专家如何代开代缴税金问:我司外聘业务专家,为我们提供专业建议或方案或推荐行业人才或提供指导和培训工作,比如他每月要向公司实收30000元费用,我们如何代开代缴税金,能让公司把所有费用税前能够扣除,计算公式如何?答: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
10、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
11、税级距对应的税率。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税率表:按照上述规定,劳务费税后所得为30000元时,应纳税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应纳税额=29,473.680.3-2000=6842.10专家的劳务费=29,473.68(1-20%)=36,842.10假设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这样综合税率为5.5%此时专家的劳务费=36,842.10(1-5.5%)=38,986.35因此,在专家每月实收30000元时公司应按3
12、8,986.35开具劳务费发票。6.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确认收入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5万元”确认收入?要交什么税?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
13、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3)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