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应用文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表样及填表说明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空白表
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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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需要到外县(市)临时经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准发证
经审核无误的,税务登记管理岗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通过“综合征管软件 【税收证明】—【报验登记】—【外出经营申请审批表】”模块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制作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四)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税务机关指定的其它证件、资料复印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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