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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广东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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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第二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项。 二、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2.下属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名单;3.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2、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三、办理流程:(一)文书受理(二)审核、录入(三)上报审批(四)制作登记证件(五)领取文书(六)通知相关岗位(七)资料归档四、办理期限: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发生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五、注意事项(一)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复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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