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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备案事项”不可小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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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备案事项”不可小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报送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近期一些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来电咨询,所谓“备案事项”具体涵盖哪些事项? 这些备案事项包括税前扣除备案和减免税备案。税前扣除备案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年报时,凡需税前扣除的报备事项须在年报期间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而减免税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相关规定,需报备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成本费用; 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需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5.凡工资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税前扣除时需进行报备;6.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8.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9.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10.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1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12.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1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这里要指出的是,对减免税备案而言,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或确定的费用的扣除计算标准。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事项”不可小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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