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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究竟是补给谁的?.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127707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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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究竟是补给谁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汽车的需求持续强劲,不过也带来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既能满足需求又能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的战略举措。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给予支持。中央层面的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国补)有: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中“保障措施”部分要求,中央财政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给予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于消费者给予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22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其中第(十五)

2、项要求,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照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根据上述文件,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种中央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对消费者进行购车补贴,在销售结算时先由企业垫付,然后按照程序由中央财政拨付;二是对于新能源

3、汽车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四部委的通知表述很具体、很清楚,购车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但补贴方式不是直接补给消费者本人,而是通过生产企业代垫和受领。因此,对于这部分代垫代领的购车补贴款来说,汽车生产企业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原销售价格开具,而不是按照销售价格减去国补后的差额开具。简言之,这部分购车补贴是国家代消费者支付的,属于消费者应当享受的利益,生产企业只是“过过手”而已。在地方层面,各地出台的配套补贴方式不一(以下简称地补),造成理解上的较大分歧。经过梳理,笔者归纳出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做法。一是对消费者实行购车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消费者账户。比如,肇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

4、则(肇财工201565号)规定,对在广东省肇庆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里。二是参照国补方式,对消费者实行购车补贴,但由生产企业代垫和受领,补贴拨付给生产企业。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厦经信能源2015133号)规定,对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实行购车补贴,生产企业按扣除国补和地补后的价格向用户销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三是对消费者实行购车补贴,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代垫、代为申请和受领补贴。比如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

5、工贸201519号)规定,对公共领域(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实行购车补贴。公共领域消费者由各自申请,私人消费者由4S店代为申请和受领,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销售结算。在实践中,生产企业和4S店代垫代领补贴款的情况下,往往以销售价格扣除补贴款后的差价部分开具发票,这样就形成了增值税的进销项倒挂问题: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永远不用缴纳增值税。这样的现象是政策本身留下的漏洞(抑或优惠),还是销售方操作不规范导致的错误?销售方如此操作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

6、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该条政策解读如下:“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3号公告及其解读的表述,笔者认为,这里的“补贴”实质上是针对销售方的补贴,所以不论支付方式如何,终究由销售方进行处理。这里的中央财政补贴也不限于新能源汽车补贴,属于补贴领域的“一般规定”。在新能源汽车补贴领域,国务院有国发20122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有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四部委有财建2015134号文件,均为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在这些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车辆购置补贴的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强调的是“购”而不是“销”,所以不论拨付方式如何,消费者享受的购车补贴终究应由消费者进行处理,汽车销售者应按照销售价格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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