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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销售汽车-“购销合同”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处理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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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同是销售汽车,“购销合同”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处理不同 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是按什么分类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购买出厂新车所签订合同,应当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元素说税 根据印花税有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而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容易将其与购销合同相混淆。那么,二者到底应当如何划分呢? 根据国税发155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对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予以明确: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元素认为,可以重点把握以下2点: 1、必须是需向有关部门登记的财产 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常见的需要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的财产转移情况主要有: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登记,股权在工商部门登记,车辆在车管部门登记等。 这类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签订的凭证书据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而其他商品(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合同则不适用此税目。 比如: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又如根据国税地[1989]34号文件: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2、必须是需登记的转让行为 举文章开头的例子:汽车经销商销售新车,这个时候新车尚未上牌注册,是一项货物,该转让行为无需向任何部门登记。因此,此时签订的合同按“购销合同”处理。但若买方将新车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再转让,此时的转让就需向车管部门进行登记了。因此,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可能有朋友会说,为什么房屋销售合同不论新房还是二手房都是按“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呢? 这是由于新建房屋在竣工后必须先进行初始产权登记(俗称大产权),初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说,开发商是在办理完毕初始产权登记后才办理每一户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俗称分户产权)的,而“分户产权”必须经房管部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增量房的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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