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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与经济合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127522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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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纳税义务与经济合同(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期娱乐圈的阴阳合同问题,再次引起合同与纳税义务关系问题的重视。有种意见认为,纳税义务是法定的,与合同没有关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经济合同是否有关系?有怎么样的关系?如何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控制涉税风险?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 一、纳税义务为什么与经济合同有关? 尽管阴阳合同不能减轻纳税义务,但是纳税义务与经济合同,还是有关系。为什么?因为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 对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税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业务性质决定收入或支出性质,收入或支出性质,又决定纳税义务,而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作为合同要件的标的,证明业务的性质、收入性质,直接影响纳税义务。 合同如何证明业务?当然假合同、阴阳合同另当别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合同的要件“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标的”,说明了交易对象,也就决定了收款方或者付款方的纳税义务。如果“标的”是货物,是货物销售合同,取得收入的一方,就是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标的”是房子,取得收入的一方是一般计税方法,就要按照10%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支付房款的一方,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契税。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多数直接就是各种合同。 合同、业务、税务三者的关系,决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经济合同有关。 二、纳税义务与经济合同关系实例 税法有诸多规定,说明了纳税义务与合同的关系。 (一)享受重组待遇,合同是凭证之一 大的企业经常重组,暂不征收所得税的特殊重组条件,比较严格,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享受特殊重组的条件之一,是股权支付对价的比例不得低于85%。如何支付对价,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股权支付对价,符合税法的规定,才可以享受特殊重组待遇。而合同,也是办理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备案手续或备查资料的必要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征管的公告,无论是2010年的第4号,还是2015年的第40号、48号,都有对合同的要求。 可以说,合同内容如果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就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的待遇。 (二)无运输工具承运,是运输还是代理? 假定A公司有批货物,需要自北京运到天津,A公司找到B公司,希望把这批货运到天津,支付B公司费用10万元。 B公司没有运输工具,因此B公司找到C公司,支付其9万元,由C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地。B公司实际净得1万元。 那么B公司是按照运输收入适用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代理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就要看合同如何约定B公司的义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的规定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B公司与A公司签署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收取运费,就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签署一协议,协议明确由C公司承担运输业务,B公司负责替A公司找到C公司,帮助协调运输过程中与A公司和C公司有关的事项,B公司的业务性质就是代理服务,收入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 所以,合同怎么签,实际是不同的权力、义务,不同的业务模式,也就导致不同的纳税义务。 (三)合同本身就是征税对象 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任何税种都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不同,是不同税种的本质区别。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各种应税凭证,其中多数是各种合同,比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等。同一类合同,合同主体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比如借款合同,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才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如果债权人是非金融企业,比如股东将资金借给自己的下属企业,这类借款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三、依法签订合同,防控涉税风险 对纳税人而言,税务风险包括两类:少缴税、晚缴税的风险;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为尽量避免上述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有关因素。 (一)合同必须如实反映业务内容 合同必须如实反映业务内容,如果是阴阳合同,试图用金额小的阳合同,掩盖金额大的阴合同,不仅无助于减轻纳税义务,控制税务风险,还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订立了阴阳合同,在记账时,一般会按照金额小的阳合同确认收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伪造账簿,少列收入,可以定性为性质恶劣的偷税。 (二)合同签署前,充分考虑业务模式 合同只是当事双方之间业务实质的一种文字表述,重大合同,尤其是重组等重大业务合同,最好在签订之前,认真考虑业务模式,尽量满足税法要求,依法降低税收负担。 (三)合同签署时,尽量用法言法语 合同是商事凭证,应用法言法语,依法签署。合同不仅仅是当事双方看的,还是给税局看的。因此,有些表述方式,尤其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应该用税法的语言和习惯,因为税局在审查合同时,首先是形式审核,如果用税法的语言和习惯,容易被税局接受。 以重组为例,如果是转让股权,尽管享受特殊重组优惠的,是股权转让方,但是合同的名字最好是《股权收购合同》,不用《股权转让合同》的名字。因为财税[2009]59号文件列举的重组方式,有股权收购,没有股权转让,如果用词不当,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四)合同中明确有关涉税的细节问题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以下问题: 1、价格是否含税 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直接影响销售方的收入,购买方的成本。比如货物销售合同,价款是116万,如果是含税价,税率16%,则销售方收入是100万,购买方成本是100万。如果是不含税价,购买方另外支付16%的税款,则销售方收入是116万,购买方成本是116万。 2、收款时间 纳税人必须依法及时纳税,需要正确判定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之一,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时间,有助于正确判定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法及时缴纳税款,避免早缴税或晚缴税。 3、发票种类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开具何种发票,最好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方而言,开具专票还是普票,不影响自己的纳税义务,但是对购买方而言,取得专票可以降低成本。 4、真票证明 税务局还是以票控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开具普票时,一并提供税局发票查询为真票的截图证明,将问题发票控制在取得之前。 5、发票违规责任 合同中应注明,因发票违规给付款方造成的增值税、所得税等损失,由开票方承担有关责任。 总之,经济合同与纳税义务关系密切,控制税务风险,应从源头抓起,需要从业务规划抓起,从合同抓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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