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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知多少?(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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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偷逃税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知多少?(老会计人的经验) 《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还是偷税,名称不统一,本文称之为偷逃税。 偷逃税,尽管真正构成逃税罪的不多,但是最容易被认定,因此,有必要全面梳理下偷逃税的法律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控偷逃税的法律风险。 一、偷逃税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纳税人偷逃税没有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除了追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还有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纳税人偷逃税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偷逃税法律风险防控 1、不要故意实施偷逃税的行为,是防控偷逃税法律风险最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等等。 2、偷逃税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尤其要避免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注意: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中的数额较大和百分之十关键红线点!二有偷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偷逃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有幅度,争取最低或较低的罚款比例,从而防控偷逃税的行政法律风险。注意: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细化规定,需要充分了解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总之,偷逃税应该是常见常做行为,往常被查到到受处罚的较少,但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巨大变化,偷逃税检查或稽查的力度加大,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偷逃税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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