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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涉税风险从何而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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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涉税风险从何而来 一、企业的涉税风险,不只是少缴税风险,还有多缴税的风险。 (一)企业涉税风险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它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行为准确性的不确定性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 因此,涉税风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一是少缴税的风险。企业少缴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要承担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等后果;而企业多缴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却承担了经济受损的风险,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相违背。 (二)涉

2、税零风险。 企业应将上述两方面的风险降至最低,实现涉税零风险,这是税收筹划所期望的一个主要目标,这是一种理想状况。 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也不会多缴税款,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讲,涉税零风险是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 二、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税务机关和税收法规基本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必须给以肯定的,但是以前、目前、将来税务机关和税收法规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一)税收法

3、规本身的缺失或缺陷 比如说立法不严密,执行中产生诸多争议,补充规定出台不及时,或出台的补充规定也有漏洞,使企业产生涉税风险。 举例如,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列出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存在严重瑕疵,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将公式进行了纠正。 在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出台前,绝大部分地方国税机关严格按照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公式执行

4、,只有少数地方国税机关头脑清醒,如江苏国税199760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江苏国税1997607号文件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同时暗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至少从1997年江苏省国税局请示时起就已经意识到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中公式的错误,但是直到2004年才予以明确纠正,真是“迟来的爱”。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00

5、年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了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六种情形,但是各省市在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时,为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往往趁机层层加码,增加适用情形,使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名单越列越大。 举例如,山东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鲁地税200625号)就在六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一种适用情形(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而山东省威海市地税局转发省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地税发200634号)在此基础上又进行加码,推出界定纳税人“账目混乱”

6、的六条标准,凡是纳税人具有其中一项的,就属于账务不健全,应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应该说,企业的涉税处理的所作所为如果不被征税机关认可,一旦被圈定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谈判地位就会下降,所得税税负成本肯定会提高,包袱沉重,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严重不利,并可能“永世不得翻身”,这种涉税风险产生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三)税收任务问题和地方政府干预 为了保证财政预算的顺利实施,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到位,“税收任务”这时就产生了。 1、分配税收任务,古来有之。现在税收任务的分配仍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时的做法,基数再递增和收入任务的指令性特质,使“收入决定一切”成为各地税收工作的最高准则。有压力

7、必然要释放压力,税务稽查常常是围绕收入任务转。任务代替政策,变“严格执法”为“执法过头”。 按理说,真正依法征税、纳税,税收就不应该下任务。地方政府给地方税务机关下任务、上级税务机关给下级税务机关下任务,最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税务机关又给企业下任务。 2、而有的税务机关由于当年完成了税收任务,通知企业延迟缴税,或者税务机关11月底还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索性通知企业12月份缴税再推迟,一般的做法是跨年度缴税,以此来减少明年缴税的基数,减少上级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明年下达的税收任务,减少明年的征税压力。 可以说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企业已司空见惯。 3、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而实施的税收干预

8、,导致税收过头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特事特办为个别企业搞税收优惠,或者直接干预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查活动。 (四)官本位主义 由于传统官本位主义思想的存在,税务机关征税时考虑纳税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如对待大型国有企业,考虑到企业领导人行政级别相当于正局级干部等,双方发生争执,就要谨慎对待,而企业也就有一定的建议权和话语权,动辄可以向上投诉或直接与税务机关领导人对话;税务机关对待普通的中小企业,就要“放松”得多,企业在税务机关面前没有平等地位,就像受气筒。 (五)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问题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

9、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9号),都赋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责任。 税务机关应强化服务意识,变“抓偷逃税”为“帮助纳税人不偷逃税”,实现由“单纯执法”向“执法服务”的转变。由于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工作开展不到位,没有做好税收法制宣传,没有做好普及税法工作,对企业帮扶、指导不够,使企业触动涉税风险

10、。 (六)多缴税款有去无回 企业计税错误或未利用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税,多缴的税款可能无法退回。如少数税务人员只负责查少缴税,发现企业多缴税并不向企业指出来,这也属于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不到位。对于企业自行发现的多年一直多缴税的经济事项的涉税处理,个别税务机关则坚决不承认企业属于多缴税,企业以前多缴税以后别说退税就是想减也减不了,这种“一贯性”原则使企业很被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后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税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

11、质和职业道德问题 个别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有法不依,擅自变通,存在权力税、关系税、人情税,导致企业有可能多缴税、提前缴税或推迟缴税、少缴税。当然,这里面也可能有地方政府干预的问题。 1、关于少数税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国家现在并不回避,采取了正视和直击的态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指出,要着力解决税务人员以权谋私、接受或为亲朋好友介绍商业贿赂的问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同时,要继续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的治理抓紧抓

12、实,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2、根据2001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这里没有因非主观故意而“漏税”的说法。如果税务机关允许“漏税”企业自行申报少纳税款,作为企业自查发现的“漏税”情形,则免除了“偷税”罚款的处理,“偷税”就这样被大事化小了。 (八)税务人员业务素质问题 个别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一言以蔽之,就是“不学无术”(当然企业当中也存在着这样的会计人员),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了解,或者理解错误造成执法失误,有时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及时,适用旧的规定会导致错征税款

13、。 理论不能指导实践,必然导致“拿着不是当理说”或蛮不讲理,文明一些的就干脆没有底气。企业作为弱势群体,碰到这样的税务人员,往往是有理说不清,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强势群体说了算,企业一般也不敢申请行政复议。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上升许多,但仍较为缺乏高素质人士。部分税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知识结构单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误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现象在所难免。 (九)被抽查或接受专项检查的风险 组织税收专项检查是税务机关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务人员在到企业进行税务专项检查时,一般不肯空手而归;另外各地区交互检查时,由于各地税务机关补充规定不一致、各税务机关

14、在执行中理解不一致等问题,使被检查企业也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 (一)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 1、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偷税、骗税、抗税。这其中会计人员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家税务总局披露的2005年度9起涉税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做假账等情况,全部是因造假而违法。 2、企业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惧怕税务机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强,在涉税事宜上盲目服从税务机关,发现问题不敢提出异议,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应注意,即使查补税款金额不大,但是一旦定性,今后涉税处

15、理都要因此而征税了,绝不是只此一次的问题。此次查补定性,今后涉税处理时如果再犯同样错误,就属于明知故犯,恶意偷税了。因此不要让税务机关轻易定性。 只要不是恶意偷税,目前社会风气还是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可能允许企业自行申报,不再罚款。 (二)业务素质低下 1、企业领导人对会计业务、涉税业务不了解,不尊重会计人员,指手划脚,外行指导内行,造成涉税风险。 2、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有些会计人员自己没有主见,易受同行从业人士的影响和误导;有些人不懂装懂,指导同行错误操作。 3、

16、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信息都不对称,税务机关掌握政策,而企业掌握实际情况尤其是特殊经济事项,如果企业对税法和会计都很精通,则企业就占了上风,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三)宁愿牺牲企业利益的“反常”行为 某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领导人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达到升官目的而置企业利益于不顾,主观上可能想多缴税等。 (四)管理不善,粗心大意 1、发票取得问题。 有的企业采购部门的业务员,为了满足企业“报账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规定,购货时明知对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知是其他企业代开发票还要接受,至此埋下隐患。因为“明知故收”属于恶意取得非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况且即使是善意取得非税务

17、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也要补税、罚款。 企业还应注意,供货人、发票开具人、收款人三者户名应一致,否则应由发票开具人出具证明使购货企业免责。企业支付货款最好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结算,不要现金结算。能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你拿到销货方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查验它的税务登记证,是否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此外还要查看它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看它是否超范围经营。这些在取得发票时为减少涉税风险应注意的类似事项,建议由企业财务部门做出明文规定,下发给内部各部门严格执行。 2、百密一疏风险,企业应重视自查工作 在税务检查前做好自查工作,防止涉税事项处理失误

18、带来的风险。 财务部门内部各会计岗位都可能产生涉税事项,尤其某些新人接岗后财税处理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而企业办税人员平时不可能都照顾得面面俱到,因此在税务检查前系统地进行一次自查还是很有必要的,并注意充分利用历次自查经验和受查经验,尤其对以前税务人员关注的涉税事项和此次检查通知的重点涉税事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具有针对性,有“采分点”,自查效果必然会很好。 (五)观念问题 很多企业总是在遇到税务检查问题想到送礼、托关系。其实企业的花费不应只用到这些地方。 1、多聘一位会计人员或聘请一位真正的内行做主管,人工成本增加,但涉税和其他经济损失可能大幅减少。实践证明好的会计人员确实会给企业带来

19、很多好处。 2、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纳税咨询和纳税筹划。 大部分企业不愿意花钱求助于专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就好像有的企业不愿意参加财产保险一样。其实,一家大中型企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对于节税和减少涉税风险都是值得的。 企业即使事先没有和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涉及被定性偷逃税款补税、罚款较大而企业又不知所以时,不要老是将精力致力于“托关系”,应求助于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一是事务所与企业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关系融洽,二是税务师事务所资料库中政策文件、案例丰富全面,注册税务师经验丰富,见多识广,政策掌握与时俱进。企业应掂量咨询费与征税、罚款孰高,即使是已定性的案

20、件,只要税务机关未签署书面通知,有的税务师事务所总会有办法让企业减负。 (六)重组接手涉税风险 实践证明,重组企业在重组前一般都存在尚未纠正的涉税违法行为,企业易主后一般都会面临“擦屁股”的涉税违法问题。 (七)因偷税、骗税、抗税而产生的企业名誉和信用上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此外,企业此时还要承受由此所造成的心理负担,影响企业文化和氛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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