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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正确选择税收筹划的切入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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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何正确选择税收筹划的切入口   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还处于初始开发阶段,应该进行税收筹划的宣传,通过各种媒介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宣传,使税收筹划由鲜为人知变为广为应用,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在颁布每个税种时都规定了税收的减免,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产品销售方式的选择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企业行为。 1.纳税人身份和结构的选择:目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企业要比内资企业有较多的优惠。再有我国现阶段鼓励接收”下岗职工”,凡企业年度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我国还对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为了减轻税负,可以事先从不同的角度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合理的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 2.地点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定对我国税收有较大的影响。税法中规定如果企业设立在“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都执行的是低税率。 3.投资方向选择:我国为调整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于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 二、递延纳税的筹划思路 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比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投资所得留在国外,就会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将来可取得更多的收益。但是递延纳税应当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如果在减免税期间,因递延纳税而减少了应当享受的减免税的利益,并且减少的减免税利益大于递延纳税的利益,就应当放弃递延纳税,选择减免税目标。 三、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 1.选择有效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这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分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例如,一个企业在某个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预计其分支机构在一段时间内亏损,则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赢利,就要设立子公司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改制重组企业的税收筹划。所谓改制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化及得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科学地选择纳税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后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 重组的收购方式不同对纳税效应的影响是不同的,免税交易中,在股票换资产型合并方式下,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因而购并企业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扣税额,而在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并企业倾向于采取股票换股票的免税购并方式,使目标企业的资产原封不动地结转给购并企业。如果购并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成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换为普通股票,企业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可从税前利润中减去,从而可减少购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 改制重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使改制重组形式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有关消费税销售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造成的纳税结果不同,因此在销售时我们应该合理的选择少纳税的销售方式。例如消费税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对消费税的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以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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