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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税分析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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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税分析对比【题注】个人将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按最新的财税201541号文规定,需要计缴个税,那么,对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于合伙企业,是不是都要计缴个税呢?二者有没有什么不同呢?欢迎大家加大世个人号:h15255655661共同交流。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要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于合伙企业,是不是都要计缴个税呢?二者有没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财税2015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

2、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税的前提是默认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了转让,然后再将转让所得投资入股。而进行转让的前提是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我们以个人房产投资为例,虽然个人房产在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由于实质上房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很明显的,并不符合财税201541号文中所述的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了转让这个前提,因此,自然不应计缴个税(事实上,这里还可以延伸下,由于所有权不转移,自然也不需要缴契税)。同样以房产出资为例,对于合伙企业来说,由于房产所

3、有权发生了实质的转移,所以需要按财税201541号规定,按非货币资产转让来计算个税。其次,从财产性质来说,非货币资产投资另一种理解是,将非货币资产换取了股权。也就是说,此时,个人只能对自己拥有的股权财产有支配,而对投资出去的非货币资产没有支配权。我们同样以房屋出资为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虽然表面上其是以房屋出资,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而实质上,对于房屋的支配权并未改变,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并未失去房屋的支配权,所以自然不符合资产换股权的概念。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以房产出资后,合伙人个人本身则失去了对房产的支配权(例如要出售或出租房产,只能按合伙协议,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同时,取得了合伙份额的支配权与收益权,所以,需要按财税201541号文计缴个税。总结: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到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计缴个税,出资到合伙企业,需要按资产转让计缴个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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