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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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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以低价(不用开具发票的价格)购买钢材等材料,用于建筑施工,可以”降低”成本,当然,材料销售方之所以愿意低价出售这些材料,是因为不开发票、不作收入可以少缴税款.但是,在施工中耗用了这些材料后,又需要发票入账同时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凭证,怎么办?那就再想办法出点钱(远低于正常购货销售方应纳税款)去找人开具材料发票到公司充账.——这也许是一些建筑企业及其采购链条中相关的材料销售方,为获取更多利润而采取的方法之一,或许说是潜规则吧. 那么,对于这类在实际购买及耗用了材料以后,再以支付少量”税点”从第三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如果支付”税点”后开具回来的发票并未入账,当然更未作为扣除凭证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又该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呢?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佛山市顺德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常以低价(不用开具发票的价格)购买钢材回来,等到有工程做使用了这些钢材后就需要找发票充账.2013年5月,该公司准备承接一个4000万元的工程,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的被告人黄某某授意时任该公司财务的黄某颜(另案处理)购买低于市面税点的发票,黄某颜遂联系詹某(另案处理)要求对方开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随后,詹某将自己打印出来的26张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总金额2000万元)邮寄给黄某颜,并收取票面总金额0.12%的税金24000元.黄某某、黄某颜在收到上述发票(案发后经鉴定均为假发票)后,由于上述工程没有谈成,直至被查获,发票一直放于公司没有入账使用. 时隔两年后,此案案发,公安机关收缴了前述26张发票.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取得发票后不曾使用亦未入账,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等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虚开发票罪判处黄某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于此案,笔者认为,本案法院的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的罪名准确,量刑也适当.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后并未使用(入账),自然也就不用考虑是否实际已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但是,其行为符合”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特征,其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成立. 此案的判决,再次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刑法对于虚开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应以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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