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缴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113381 上传时间:2024-05-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缴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缴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缴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一项经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发生在境内;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为他人提供的;有偿的案例概况四川吉祥资产管理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0日与成都如意公司签订车位租赁协议,自2016i年6月1日起共租车位40个,租期两年,租金160万元。2016年6月3日成都如意公司毁约,不再租吉祥公司车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吉祥公司,并要求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如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税务分析要判断成都

2、如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首先要判断该经济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则再判断开具哪种发票。现进行分析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

3、备以下四个条件:(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对该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税率缴纳增值税。收取成都如意公司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按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税率缴纳增值税。观点2:不征增值税。本案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收取得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征收

5、增值税。笔者赞成观点2,因成都如意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吉祥公司收取得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给如意公司开具发票。如意公司凭合同支付违约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