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最权威的辟谣来了:5月1号以后不能开具17%、11%增值税发票了?错!错!错!(老会计人的经验)昨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通知,称“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者10%增值税发票。如果一定要开具17%或11%发票,将抄报税比对异常,无法正常申报。税务会通知要求企业作废发票重开,对企业检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真是如此吗?小编为您梳理一下政策。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是,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这里的“5月1日
2、”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3、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举例说明。A企业2018年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18号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
4、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还是举例来说明。A企业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
5、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变换情景,还是以上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按照17%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再由A企业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还真是贴心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