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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进口税收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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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进口税收篇2012年以来,我国对入境货物及物品的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大幅调整。为鼓励和促进动漫、电子、科普、重大技术装备等行业的发展,适当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放宽进口货物免征的范围与资格时限,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调整部分入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与归类。 一、扩大进口货物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一)动漫、电子及科普类产品 1、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明确,对2011年申请进口开发生产用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

2、动漫企业,应按照财关税201127号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其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规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新型显示器件享受如下进口税收政策:一是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只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

3、、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办法比照财关税201216号附件关于新型

4、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起,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和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重大技术装备行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

5、关税201214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调整。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如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中所列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不予免称目录)中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

6、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如果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不予免称目录中所列设备的,可以按不予免称目录修订前的目录所列执行。那么,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进口不予免称目录中设备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3、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新政策有关规

7、定执行。 4、新申请享受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如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企业。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

8、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享受的基本条件为:(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4)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2、资格审核认定。对符合

9、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经认定的可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海关的管理规定,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相关进口科研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3、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范围。按照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修改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5号)执行。 二、修订进口物品税收优惠项目内容 海关总署出台2012年第15号公告,重新修订中华人民

10、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并规定在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一)进境物品归类项目 一是归类表所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如奶粉归入食品、饮料类适用10%税率。二是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三是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按10%税率征收。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 一是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如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奶粉,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

11、(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这一标准的入境奶粉,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按每千克(公斤)完税价格200元,税率10%,征缴进口税税额。二是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三是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四是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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