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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开办费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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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一、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二、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没有明示开办费用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因此,开办费既可选择一次性扣进入费用;也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 总之,新会计准则要求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据此,我们建议采用一次性进入费用的方式,这样可以确保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避免由于两者处理不一致带来的额外账务处理负担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调整的负担,即可以减少税务处理工作,也可以减少纳税遵从成本。 支付担保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大成方略 类别:会计案例 问: 本公司通过小额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一次性支付担保公司担保费10万元。请问,我公司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你公司支付担保担保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你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是为借款而发生的,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费用是核算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对你公司为借款而发生的担保费用,属于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的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所以,如果借款是专门用于开发商品房,属于发生的与开发商品房符合资本化条件有关的担保费用,按规定在开发产品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由此可见,发生的担保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取决于担保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费用。如果计入到开发产品中,随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计入到财务费用中,依法当期直接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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