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中)
法规条文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会计税法
权责发生制①类似会计做法;
②税法偶尔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差异分析:
(1)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2)税法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确认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1)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时,也应当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
比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等等。
(2)税法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确认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如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等。
相关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提费用分为两种:
第一、有法定义务的,预提可以进费用,年末无须支付。如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推定义务的:如产品保修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取得票据的可列支,否则就是先调增,在次年发生时调减。
思考: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预提利息30万元,贷款期限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3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0
问1: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2008年度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遵循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还必须重新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并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30*25%=7.5万元
思考:甲企业2008年度销售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计保修费用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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