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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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精品资料
目 录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
1.定义…………………………………………………………………………………………………………………………………………………3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
4.通讯联络………………………………………………………………………………………………………………………3
5.工程分包………………………………………………………………………………………………………………………4
14.发包人…………………………………………………………………………………………………………………………4
15.承包人…………………………………………………………………………………………………………………………5
17.发包人代表…………………………………………………………………………………………………………………5
18.监理工程师…………………………………………………………………………………………………………………5
19.造价工程师…………………………………………………………………………………………………………………6
20.承包人代表…………………………………………………………………………………………………………………6
23.工程担保………………………………………………………………………………………………………………………6
26.不可抗力………………………………………………………………………………………………………………………6
27.保险………………………………………………………………………………………………………………………………7
28.进度计划和报告…………………………………………………………………………………………………………7
29.开工………………………………………………………………………………………………………………………………7
31.工期及工期延误…………………………………………………………………………………………………………7
36.质量目标………………………………………………………………………………………………………………………8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8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8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
47.工程试车………………………………………………………………………………………………………………………8
49.竣工验收………………………………………………………………………………………………………………………8
50.质量保修………………………………………………………………………………………………………………………9
54.暂列金额………………………………………………………………………………………………………………………………………9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9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9
60.价款调整方法…………………………………………………………………………………………………………10
62.支付事项………………………………………………………………………………………………………………………11
63.预付款…………………………………………………………………………………………………………………………11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1
65.进度款…………………………………………………………………………………………………………………………12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2
68.质量保证金…………………………………………………………………………………………………………………12
69.合同争议………………………………………………………………………………………………………………………13
74.保密要求………………………………………………………………………………………………………………………13
76.合同份数………………………………………………………………………………………………………………………13
第四部分 附件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14
第五部分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1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4)(5) 条。
(1) 文书
(2) 信件
(3) 电报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款。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行业省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制定的强制执行标准。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河北省警卫局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项:不采用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从发包人指定位置接到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承包人负责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5天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开工前5天
(5) 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完工后7日内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合同后商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上工作及地上管线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不采用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承包人办理与其承包、分包工程相关的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的所有手续并承担费用。如因此项工作不妥而受到处罚或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承担。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因为本项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中由于过错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与赔偿。
14.2 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 1)、 2) 条。
1)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 支票支付。
3)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开工前5天
(2) 提供的份数:2套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进场前2天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不采用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采用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不采用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负责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原材料市场价格调整,代表发包人签署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以及材料价格调整和工程技术资料的签署。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石家庄中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2) 确认(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造价调整。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确认(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
项目
日降水量(mm)
日最高气温(℃)
日最低气温(℃)
空气相对湿度(%)
风速
(m/s)
地震烈度(度)
数值
(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以下第 条。
(1)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2)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3)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4)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4)项。
(5) 其他: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以下第 条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
(1)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的规定。
(2)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月日竣工完成。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4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采用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不采用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47、工程试车
47.1 工程试车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不需要试车。
(2) 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
(2) 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中“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54、暂列金额
本合同暂列金额为( )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不设提前竣工奖。
(2) 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56.2 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不设误期赔偿费。
(2)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元。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 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1) 条的方式。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60、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 3)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0条。
2)按下列方法:
a)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 )%时,增加( )%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b)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5%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c)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d)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6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
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
e)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f)价款调整以( )为时间单元。
3) 其他约定: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中标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及漏项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报价表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漏项项目的价格,按报价表中已有的价格确定,报价表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漏项项目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但仅换算材料价格和用量、人工、机械费不调整。报价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漏项项目的价格,按河北省现行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计算。上述价格的调整均只调整合同中的实体部分单价;措施项目的费用一次包死,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做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62、支付事项
62.2 利率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利率为:( )。
63、预付款
63.1 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30%)元。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进场10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63.4 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
(2) 抵扣办法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为( )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4.2款的规定。
(2) 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按以下第 (3) 条的约定。
(1)以月为单位。
(2)以季度为单位。
(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不超过合同额的80%,自完成审计之日起10日内付至决算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元。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2)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相关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资料之日起28天内完成审计,工程款最后按审计决算为准,自完成审计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到经审计后工程结算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2款的规定。
2) 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2) 其他扣留方式:发包人按时完成审计后,扣留工程结算5%作为质量保证金。
68.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3款的规定。
2) 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壹 年后的28天内。
69、合同争议
69.4 调解机构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9.4款的规定。
(2) 调解机构为:
1)……
2)……
3)……
69.6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2) 条的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6.1款的规定。
(2) 提供方式为: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第四部分 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号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合同
价款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河北警卫局
承包人(全称):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河北省警卫局弱电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
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
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
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⒊装修工程为 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
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
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
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格执行。
六、其他
⒈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工程保修阶段,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将通知承包人维修。在通知发出后次日起3日内如不进行维修,发包人将另行安排其他队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
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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