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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案例5:北京华宇软件股权收购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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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5:北京华宇软件股权收购案例 2014年9月,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部分现金对价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决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勤、折哲民等共11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浦东中软90.185%股权,交易总额为13527.75万元。其中,6763.875万元以现金支付,6763.875万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马勤等11名自然人股东对浦东中软共计出资约为2705万元。他们承诺以浦东中软20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00万元为基数,2015年、2016年净利润较上一年的年增长率不低于10%。如浦东中软2014年~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承诺净利润总和,则以超过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作为奖励对价,但该奖励对价的金额应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马勤等11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浦东中软的90.185%股权转让给北京华宇软件,转让收入为13527.75万元,投资成本为2705万元,差额部分应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本案例中还存在以下两个特殊之处: (1)交易价格1.3亿元中有50%为股权支付,这50%的股权支付部分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应该一次性的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公告中第八条所说的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资产、权益。 (2)如果浦东中软超额完了约定的利润指标,则收购方北京华宇软件将再向这11名自然人股东支付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款,取得的这部分奖励款就是属于公告规定的“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北京华宇软件在支付时应该履行扣缴义务。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纳税时点?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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