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纳税人09年销售再生资源按70%的比例退税 为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退税申报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财政部日前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办法)(财驻大监200922号),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及管理进行了明确。审批办法明确,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复审工作,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
2、终审工作,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关于退税范围,审批办法明确,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
3、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审批办法同时明确,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凡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单位,在首次办理退税时,需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向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提交资格认定资料,经审核(包括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核)认定后,由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退税。(程彩清)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