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04308 上传时间:2024-05-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_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在城市化日益加剧的今天,呈快速增长之势。村集体组织将村民的土地违法出租或者出让,作为建设土地之用,“以租代征”情况屡见不鲜。 因为土地问题往往会涉嫌干部腐败,其敏感性不言而喻,很多责任部门谈“地”色变。一旦地上建筑被建造起来,可能又会牵扯到国土、城建、规划等多个部门存在的违法审批问题。对于违章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因“拆”与“不拆”头痛不已。法院将其视为“烫手山芋”,一旦受理将面临着“判而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那农民们该如何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当取其“快”!当发现该承包地可能已被村集体“变卖”或已开始被其他人侵害,一定要快速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2、情况,如果迟迟没有答复应马上采取诉讼形式来解决。一旦违法建筑已经建造起来,问题将更为复杂。参考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存在争议,往往是因为权属不明造成。如承包地未经政府登记,村集体又无登记造册,承包合同标注的地点不明等情形,往往会造成争议当事人的权属纷争。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可申请乡镇府或国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有县级以上政府予以确权,不付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详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二、 争议当事人1、 承包方 农户:家庭联产承包是

3、以户为单位,因此其权利主体是农户。单位或个人: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方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流转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使用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获偿权); (三)不宜采取家庭

4、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发包方同意可设定抵押。(设定抵押权) (四)其他权利。2、 发包方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地的发包人,同时往往是纠纷当中的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人。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

5、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3、 第三人其他单位与个人(非真正权利人)。三、 法律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6、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5、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6、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没有书面通知交回无效)。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

7、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7、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大学生在校期间和军人伏兵役期间,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被分配承包地的,不得收回;重新分配的,也有权获得承包地;9、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10、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8、,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转让要进行下列审查:承包方尚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转让合同存在被强迫签订的情形;改变

9、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转让承包地抵顶受让方欠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是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法定事由,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如无上述情形之一,发包方不同意转让或者拖延表态的,转让有效。)。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否则流转无效);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0、五、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须具备,如果遗失须补办)。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运作还很不规范,建议直接诉讼)。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理/案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