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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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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内兴益矿评[2009]第016号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3号 邮编:010051 电话:0471—6512652/2210253 传真:0471—6529800 E-mail:xy6529800@ 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摘要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正文 1、评估机构 1 2、评估委托方 1 3、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2 4、评估目的 2 5、评估基准日 2 6、评估依据 3 7、评估原则 4 8、评估过程 4 9、矿业权概况 5 10、矿区地质概况 6 11、矿山开采方案 9 12、评估方法 9 13、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 10 14、评估结果 19 15、有关问题的说明 19 16、评估假设前提 20 17、附表附件 20 18、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21 19、评估工作人员 21 20、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师盖章签字 21 第三部分 评估报告附表 ……………………………………………………………17--25 第四部分 评估报告附件……………………………………………………26--114 第五部分 评估报告附图………………………………………………… 115--119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摘 要 内兴益矿评字[2009]第016号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程序,对拟出让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现将矿业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如下: 一、评估对象: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 二、评估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是为上述目的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 四、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五、报告提交日期: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六、评估主要参数:评估基准日时点,该矿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荒料量7.9万立方米。评估利用荒料量为7.9万立方米,该矿设计损失率4.43%,评估利用可采储量7.55万立方米;评估设定生产规模0.5万立方米/年,吊装运输损失率2%,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为14.8年。固定资产投资280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509.52元/立方米,单位经营成本475.16元/立方米。不含税单价598.29元/立方米。 七、评估价值: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确定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6.5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伍仟捌佰元整。 八、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九、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内兴益矿评字[2009]016号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负责人: 中国·呼和浩特 矿业权评估师: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矿业权评估师: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内兴益矿评[2009]第016号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国家有偿出让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本事务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进行了实地勘查及市场调研,对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本评估报告所用市场价值的定义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名称: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海东路3号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石文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编号:1501002751768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1999]020号 2、评估委托方 评估委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地址 :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35号 矿业权人:青河县东风石材厂。其概况如下: 经营者姓名:裴岩;经营场所:清河县查干郭勒乡;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石材加工、石材勘查等。 3、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评估范围:新国土资采划[2008]291号划定矿区范围为准。核发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采矿种:闪长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0.5万立方米/年荒料;矿区面积:0.205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矿区范围共有4个拐点坐标圈定,各坐标依次为: 拐点编号 直 角 坐 标 X Y 1 5155942.00 16331000.00 2 5155942.00 16331600.00 3 5155600.00 16331600.00 4 5155600.00 16331000.00 开采深度:由1500米至1430米。 依据新国土资开审发[2009]049号文,评估调整开采标高为+1484米至+1430米。 4、评估目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偿出让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咨询意见。 5、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5月31日,在本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一切取费标准均为2009年5月31日的有效价格标准,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以2009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是考虑到该时点与评估目的实现日较接近。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一、法律依据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3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 6、4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5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6、6 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6、9 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50215—2005) 6、10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 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6、12 国土资发〔2008〕18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6、13 国土资发〔2008〕182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6、14 国土资发〔2008〕174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二、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 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协议”; 6、2 新国土采划[2008]第291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3 新国土资储备字[2008]181号关于《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4 锡林郭勒盟灵通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 6、5 新国土资开审发[2009]049号文,关于对《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 6、6 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评估原则 本次评估除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外,根据采矿权的特殊性,还坚持了以下原则: 7、1 尊重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7、2 遵守地质规范的原则; 7、3 预测原则; 7、4 供求原则; 7、5 替代原则; 7、6 变动原则; 7、7 竞争原则; 7、8 收益递增递减原则; 7、9 最有效利用原则; 7、10 协调原则; 7、11 收益分配原则; 7、12 均衡原则。 8、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自2009年5月27日开始到2009年6月20日结束。 我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由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本项目工作。按照现行的行业要求,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8.1、接受委托阶段:2008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我事务所对拟出让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采矿权进行评估。 8.2、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6月2日,本事务所相关人员组织熟悉委托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初步测算并拟定评估方案。 8.3、现场勘验阶段:2009年6月6~7日,根据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事务所矿业权评估师李俊伟、赵文胜等一行2人赴清河县,由业主裴怀田、裴岩陪同,对纳入评估范围的采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和产权鉴定。 8.4、评定估算阶段:2009年6月10日,评估小组基本收集完评估所需的资料,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收集的资料,并结合矿山生产实际情况选取评估参数确定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该项目评估,整理完成矿业权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果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8.5、提交报告阶段:2009年6月20日,报告初稿经过事务所三级审核后提交给评估委托人。 9、矿业权概况 9、1 交通位置 矿山位于青河县城122°方位直距36千米处,政区划隶属青河县查干郭勒乡管辖。从青河县沿216国道南行约32千米下便道向北东行53千米即到矿区,到青河县城运距85千米。前32千米为柏油路面,后53千米为简易砂土路面,均可通行重载卡车,总的看工作区交通较为便利。 9、2 矿山自然地理概况 普查区为低中山地貌,地势东西西侧高中间低,海拔约1430-1610米。矿区内闪长岩矿凸露于地表,地形坡度一般不大,在10°—25°,出露良好。植被稀疏。普查区内无地表径流及地下水露头。 普查区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干燥,冬季寒冷少雪,秋季晴朗凉爽,春季不明显。年均气温仅2.5℃,7月份气温最高,可达35℃;1月份气温最低,可达-35℃。最大冻土深度1.5米。降雨多以暴雨形式集中在7、8月份,最长连续降水达5天。降雪集中在11、12和来年1、2月,最大积雪厚度为81厘米(1958年),积雪最长时间可达8个月。四季多风,夏季多为东北风,冬季多为西北向,一般3-5级,最大风速可达10级,最大风速18米/秒,最长持续2天之久。 普查区无常驻人口,只有少数牧民季节性居住。普查工作和未来矿山所需生产、生活物资均需由青河县供应。 9、3 以往地质工作评述 本区地质工作开展较早,其中主要的有: 1952-1954年,前苏联全苏石油地质调查研究所在本区进行过1:20万或1:50万地质调查。 1953年,M.A.谢维洛夫进行过1:20万地质调查。 1954年,西北地质局新疆分局672大队进行过1:20万地质调查。 1958年,新疆地质局阿勒泰大队进行过1:10万煤矿检查。 1958-1959年,新疆地质局第一区域地质测量大队进行过1:100万地质调查;同年,新疆地质局阿勒泰大队一分队在卡拉先格尔地区进行过1:1万铜矿区、矿点检查工作。 1972年,新疆地质局整理各种资料,出版了1:20万二台幅区域地质和矿产说明书,对区内地质、构造、矿产等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对华里西期侵入岩有详细描述。提交的区调报告为本次工作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由于本区不是金属成矿的有利区域,本次普查地质工作之前,未进行过针对某类矿种的专门地质勘查工作。 10、矿区地质概况 10、1 区域地质 本区大地构造位置属于西伯利亚古板块阿勒泰古陆缘活动带。 10、1、1地层 本区出露地层主要为奥陶系中上统哈巴群上亚群和第四系。受长期构造影响,哈巴群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变质作用。 1、奥陶系中上统哈巴群上亚群 奥陶系中上统哈巴群上亚群为一套浅海相复理石建造,总厚1934米。岩性为绿色、浅灰色片理化黑云母化砂岩、粉砂岩互层,间有千枚岩、片岩夹层。西部已变为结晶片岩、片麻岩、混合岩。下部含大理岩化灰岩透镜体或薄层,在牙马他乌南坡有圆砾岩、细砾岩透镜体,一般分层在1-3米,与含砾粗砂岩互层,共厚约30米,分布不稳定。 哈巴群上亚群与下伏地层接触关系未见出露,与上覆地层关系不明,仅与玛因鄂博组为断层接触关系。 2、 第四系 主要分布在河流、峡谷及地势低洼处,以残、坡积物、冰积物、洪冲积为主。 10、1、2构造 本区构造类型有一系列轴向近北西的褶皱和走向北东及近南北的张性断层。 褶皱由北向南有科克雷什—牙马他乌背斜、2560高地向斜、塔瓦提背斜、2327高地向斜、库尔麦尔提克孜尔他乌背斜。前四个褶皱的两翼较陡,在60—70°,库尔麦尔提克孜尔他乌背斜两翼倾角在30—45°,一般南西翼较北东翼缓。 张性断层为走向北西的区域性大断裂—玛因鄂博压扭性大断裂的次级伴生断裂,并多被第四系所覆盖。 10、1、3 岩浆岩 区域内侵入岩发育,分布较广,呈大小不一的岩基状产出,侵入时代为华力西中晚期。岩石类型有角闪辉长岩、黑云母花岗岩、花岗闪长岩、斜长花岗岩、英闪岩、闪长岩等。岩体普遍含有围岩捕虏体,成分不一。 科克玉依岩体呈北西向延伸,长约154千米,宽48—56千米,围岩地层为奥陶系哈巴群。本次工作的闪长岩饰面石材矿体位于该岩体的西北端 10、2 矿区地质 10、2、1 地层 区内出露地层简单,仅在矿区地势平坦或低洼处有第四系分布,主要为更新统—全新统冲—洪积堆积。 第四系更新统—全新统冲、洪积堆积分布于矿体西侧,呈近南北向的带状沿沟谷展布,厚度一般1-2米,出露宽度一般大于10米。主要由砾石、砂、亚砂土等组成。 10、2、2 构造 矿区内构造简单,未见大的褶皱和断裂。构造以节理为主,主要发育三组节理,分别为层节理、近东南向节理及近西南向节理。后两组节理倾角一般均大于60°,层节理倾向、倾角多与地形坡向、坡度基本一致。 10、2、3 侵入岩 矿区内所见侵入岩为华力西中期第二侵入次闪长岩,它是本矿的成矿母岩。 10、3 矿床地质 10、3、1 矿体特征 矿体产于华力西中期第二侵入次闪长岩之中。矿体地表出露形态呈北部略窄,南部稍宽的透镜状,走向160°,长233米,平均宽56米。矿体裸露良好,表面基本无覆盖。 10、3、2 矿石质量 1、矿石品种 矿区内矿石类型单一,商品名称“灰冰花”。矿石为灰、灰白、灰绿色中细粒变质英云闪长岩,岩石具半自形—它形粒状结构、变余花岗结构,块状构造、条带状构造。矿物成份主要为斜长石、角闪石、石英、黑云母、白云母等,副矿物及次生矿物有磷灰石、榍石、绿泥石、绿帘石、绢云母、磁铁矿等。斜长石含量约40%,主要为30—40号的斜长石,呈它形粒状,粒径1.4—0.8毫米,聚片双晶不发育,少量残留半自形板状形态,粒径1.4×1.0—0.8×0.4毫米,发育聚片双晶;角闪石为普通角闪石,含量10—20%,几乎全部蚀变绢白云母、绿泥石、黑云母集合体,少量残留粒状形态,粒径2.6—0.6毫米,颗粒较粗者呈变斑晶产出,内包有石英、磁铁矿小颗粒;石英含量22%,它形粒状,强波状消光,发育微裂纹,粒径1.2—0.4毫米;黑云母含量约占12%,呈它形—半自形片状,片径0.8~0.3毫米,轻微绢云母化。白云母呈半自形片状,一组节理发育,含量4%。磁铁矿呈粒状,粒径0.4—0.1毫米,含量2%。 总体矿石矿物颗粒镶嵌紧密,色线、色斑少见。矿石加工抛光后颜色均匀、纯正、协调,色泽光亮,拼接、装饰性良好。 2、有害地质体的分布与特征 矿体内色斑、色线较少,零星分布、无规律,因其数量少,规模小,对矿体荒料率没有产生大的影响。 3、矿石的化学组分 在矿体内共采取了3件化学分析样品。从分析结果看,未见任何异常。 10、4 开采技术条件 10、4、1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干旱少雨,无地表水流,仅暴雨过后沟谷中有暂时性水流。矿区地势南高北低,自然排水条件良好。地下水主要来源为大气降水,补给贫乏。矿体最低开采标高略高于侵蚀基准面,大气降水对矿山开采影响不大。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10、4、2 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内矿体出露较好,矿体开采深度不大,矿体及围岩均为闪长岩,边坡稳定性较好,资源量估算边坡角选用75°是切实可行的。 根据矿体产出位置及形态,确定为凹陷式开采,最低开采标高略高于矿区侵蚀基准面。总体看,矿山开采条件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10、4、3 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内无大的断裂构造,岩石稳定性较好,加之区内干旱少雨,不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矿石内亦无有毒、有害物质,矿山开采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根据甲方提供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石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测定的矿石放射性测试结果,矿石的放射性测试结果符合GB/T18601-2001《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标准规定的要求。 11、矿山开采方案 开拓方案:公路开拓、汽车起重机吊装、汽车运输方案 采矿方法: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组合台阶式山坡露天开采方式 开采工艺流程:分离—翻倒—分切—解体—整形—吊装—清碴。 12、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普查报告已核准备案,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且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开发利用方案》中各项参数资料可供参考利用。因此,评估人员认为本采矿权的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资料基本齐全、可靠,所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可满足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以下简称《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矿产开发投资合理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 其中:P—采矿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t =1,2,3,…,n); n—计算年限。 13、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 本项目评估所需主要技术参数及经济指标的选取,主要参考新国土资储备字[2008]181号关于《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锡林郭勒盟灵通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新国土资开审发[2009]049号文,关于对《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青河县东风石材厂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掌握资料确定。 13、1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13、1、1储量估算资料 依据《玻璃硅原料、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经对《普查报告》分析,评估认为,该矿大致查明矿区内矿床成矿地质背景条件和构造特征,初步控制了矿体的规模、形态,基本查清了矿石品种、矿石质量、理化性能和矿体的荒料率。开展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了相应的参数。各项工作基本达到了地质工作要求和设计要求。 矿体由两条勘探线控制,工程布设合理,勘探线相互平行,控制效果良好,采用平行断面法进行资源/储量估算较合理。采用的矿床工业指标,符合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的要求;《普查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以新国土资储备字[2008]181号文通过了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可作为评估依据或基础。 13、1、2 开发利用方案 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依据新国土资储备字[2008]181号关于《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锡林郭勒盟灵通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新国土资采划[2008]291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资料编写了《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4]806号)的规定,以新国土资开审发[2009]049号文审查通过该开发利用方案,该开发利用方案是以当地行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以及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为原则编制的,编制方法合理、内容完整。经类比,《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各项矿山投资及成本费用的数据与当地石材矿平均水平相近,参数选取比较合理,项目经济可行,可作为本次评估经济指标选取的依据。 13、2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确定 13、2.1 普查报告提交储量 依据锡林郭勒盟灵通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中提交闪长岩荒料资源量(333)7.90万立方米。 13、2.2 备案储量 依据新国土资储备字[2008]181号关于《新疆青河县科克玉依矿区闪长岩饰面石材矿普查报告》评审意见书中批复闪长岩荒料资源量(333)7.90万立方米。 13.2.3 评估基准日保有储量 评估基准日保有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未动用资源储量。 因此,评估基准日保有荒料量为7.90万立方米。 13.2.4 评估基准日评估利用的资源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基础储量+各级别资源量×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开发利用方案取值。 《开发利用方案》全部利用333资源量,评估不再对其用可信度系数调整。 因此,评估基准日评估利用的资源量为7.9万立方米。 13.2.5评估基准日评估可采储量 根据参考新国土资储备字[2008]181号文,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开发利用方案》,计算可采储量。具体计算如下: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该矿的设计损失率为4.43%。 则该矿设计损失量为0.35万立方米。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7.9-0.35=7.55万立方米。 13、3 生产能力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新国土资开审发[2009]049号文,遵循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本次评估确定为0.5万立方米/年荒料。 13、4 矿床服务年限 根据评估利用储量和矿床年生产能力确定矿床服务年限如下: T=Q/A/(1+Kd) T—矿床服务年限 Q—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A—年生产能力 Kd—吊装运输损失系数(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取2%) 服务年限计算: T=7.55/0.5/1.02 =14.8年 (约合14年9个月) 因此,本次评估确定矿山合理的服务年限为14.8年,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该矿建设期为6个月,建设期从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2009年12月正式生产,2009年当年达产。 13、5 产品方案 产品方案:闪长岩荒料。 13、6 财务指标 评估利用的数据主要依据《开发利用方案》中投资、收入、成本费用、国家规定的税费以及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评估人员收集的资料,经分析、对比,以较为合理的数据参与评估计算。详细测算过程如下。 13、6.1 销售收入 该矿属于新建矿山,评估人员没有收集到该矿销售发票,开发利用方案中荒料销售价格为700元/立方米(含税价),不含税价格为598.29元/立方米,评估人员经过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并通过相关网站查询后认为,该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市场情况,评估人员综合考虑后评估取价确定为700元/立方米(含税价),不含税价格是598.29元/立方米(税率17%)。 销售收入=年产荒料量×单位售价 =0.5×598.29 =299.15万元 13、6.2 固定资产投资 评估利用固定资产投资参照《开发利用方案》,按照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最后确定。(参见附表八) 《开发利用方案》工程总投资289万元,其中,开拓工程40万元,建筑工程21万元,设备购置205万元,其它费用14万元,工程预备费9万元。 按照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预备费,评估中把工程预备费从工程总投资中予以剔除,流动资金重新计算 按照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将评估确定的其它费用14万元按照比例摊入开拓工程、建筑工程、设备购置中,经计算,开拓工程42.11万元,建筑工程投资22.11万元,设备购置和安装215.79万元,评估确定的固定资产合计为280万元。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评估确定的工程建设期6个月,固定资产在建设期投入,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共投入280万元。 13、6.3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开拓工程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房屋及构筑物:一般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结合本矿房屋建筑物特点、矿山服务年限及《开发利用方案》,本次评估确定企业房屋建筑物按20年计算折旧,净残值率为5%。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房屋建筑物余值6.56万元; 机器设备:按有关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得低于5年,一般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得低于10年,一般运输工具不得低于4年,电子设备不得低于3年。结合本矿设备特点、矿山服务年限及《开发利用方案》,本次评估确定企业设备按15年计算折旧,净残值率为5%。评估计算期末收回设备余值11.51万元。 13、6.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根据该项目的特点,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流动资金。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非金属矿的流动资金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0%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考虑该项目产品销售价格等是按公开市场确定,且考虑该项目未来生产销售环节等的特性以及对未来市场供求关系的预测,本着公平市场原则,参考类似企业平均水平并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本评估项目确定流动资金为43.11万元。 13、5.5 经营成本 本项目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以《开发利用方案》为基础,根据评估有关规定测算确定。(参见附表四、附表五)。 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成本费用参数基本能反映当前经济技术条件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为原则的经济指标参数,投资利润率8.8%,投资利税率19.97 %,财务内部收益率10.17%,投资回收期7.69 年(含建设期0.5年),项目盈利水平高于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平均盈利指标,从其财务评价指标可以看出,评估拟定的经济指标参数反映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因此,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本次评估的成本费用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成本费用参数及采矿权评估有关规定估算确定。 各项成本确定过程如下: l 材料费: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年外购材料费为368657元,单位外购材料费为73.73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材料费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产品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山产品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时,其设计成本指标中的材料费也含有增值税,因此,本次评估确定材料费为63.02元(73.73/1.17)。正常年材料费为31.51万元。 l 动力费: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年外购动力费为1072500元。单位外购动力费为214.5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动力费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产品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山产品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时,其设计成本指标中动力费也含有增值税,因此,本次评估确定动力费为183.33元(214.5/1.17)。正常年动力费为91.67万元。 l 工资及福利费:指生产工人及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 《开发利用方案》该矿年工资福利费521265 元,单位工资福利费为104.25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工资福利费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因此,评估确定单位工资福利费合计104.25元/立方米,正常年工资福利费52.13万元。 l 修理费:《开发利用方案》年修理费70200元,单位修理费为14.04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修理费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评估中确定单位修理费14.04元/立方米,正常年修理费7.02万元。 l 其他制造费用:《开发利用方案》年其他制造费用47923 元,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为9.58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其他制造费用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评估中确定单位其他制造费用9.58元/立方米,正常年其他制造费用4.79万元。 l 维简费:《开发利用方案》年维简费75000 元,单位维简费为15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维简费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评估中确定单位维简费15元/立方米,正常年维简费7.5万元。 其中:折旧性质维简费5.69元/立方米(42.11/7.4); 更新性质维简费9.31元/立方米(15-5.69)。 l 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除井巷工程计提维简费外,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 评估对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取15年,残值率为5%,则机器设备年折旧费11.68万元; 评估对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取20年,残值率为5%,建筑工程年折旧费1.05万元;经测算,该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用合计12.73万元, 单位折旧费25.46元/立方米。 l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费用及职工教育经费等。《开发利用方案》年管理费用43.21万元,单位管理费用为86.42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管理费用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评估中确定单位管理费用86.42元/立方米,正常年管理费用43.21万元。 l 销售费用:经过向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人员了解,该矿年销售费用2.6万元,单位销售费用为5.2元/立方米。评估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销售费用基本合理,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评估中确定单位销售费用5.2元/立方米,正常年销售费用2.6万元。 l 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新建矿山企业自筹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流动资金总额的30%,允许的贷款额度为70%。本次评估流动资金贷款按70%计算,流动资金43.11万元,其资金来源为70%贷款,贷款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2月23日发布的6个月~一年期贷款利率5.31%计取,则正常年份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43.11×70%×5.31%=1.6万元 综上所述,该矿正常年总成本费用为: 总成本费用=材料费+动力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维简费+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利息支出 = 254.76万元 合单位总成本费用509.52元/立方米。 年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维简费-利息支出 =237.58万元 折合单位经营成本475.16元/立方米。 13、6 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中,税金及附加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本项目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确定本矿纳税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5%、教育费附加费率3%。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材料费、动力费为税基)。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进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进项增值税,可在矿山生产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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