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2089990 上传时间:2024-05-15 格式:DOC 页数:134 大小:53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4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4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4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4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非机动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人力或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可以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2、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

3、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七)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

4、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

5、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策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

6、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7、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

8、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电动自行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资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9、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10、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

11、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

12、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彼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13、。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

14、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

15、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从事向有权驾驶和管理车辆的人员提供收费性代理驾车服务

16、(以下简称“代驾服务”)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代驾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聘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代驾员”)的驾驶过失造成接受代驾服务的客户提供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代驾车辆”)本身损失、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

17、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二)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三)代驾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四)代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该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五)代驾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六)代驾车辆超载。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

18、为或犯罪行为;(二)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造成的自身伤亡;(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自然灾害;(五)代驾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但由代驾员操作原因导致的不在此限。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代驾车辆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代驾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四)代驾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精神损害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

19、、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七)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针对每名代驾员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20、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

21、十七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合同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22、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三)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23、,造成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或费用清单;(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针对每名代驾员每次

24、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针对每名代驾员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名代驾员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

25、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

26、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按本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

27、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条 本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代驾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代驾员除外。(二)第三者:指代驾车辆车上人员、代驾员,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三)自然灾害:指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

28、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四)火灾:指代驾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五)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代驾车辆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六)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29、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四条 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

30、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

31、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

32、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季节性 运输的客运车辆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

33、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TT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TT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TT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TT第二十三条TT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TT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

34、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TT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TT保险人自收到TT赔偿TT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TTTT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TT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TT,如实回答保

35、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TT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TT,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

36、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

37、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TT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38、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TT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TT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TT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

39、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TT。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

40、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

41、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TT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42、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医疗费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计算赔偿;旅客因伤致残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伤残等级由二级以上(含)医疗机 构或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标准确定;旅客死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责任限

43、额内计算赔偿。(二)保险人对于每名旅客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其中,对每名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客运车辆超载的,保险人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计算赔偿。(三)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 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项累计责任限额的30%。(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

44、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

45、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释义 1、车辆外:指旅客身体全部在车辆外部,旅客在上下车过程中身体部分仍未脱离车辆时属于车辆内部。附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序号伤残等级赔偿比例1死亡100%2级伤残100% 3级伤残90%4级伤残80%5级伤残70%6级伤残60%7级伤残50%8级伤残40%9级伤残30%10级伤残20%11级伤残10%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四川地区)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每次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此项费用累计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并在赔偿金额外另行支付,但此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