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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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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43.186 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2: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2015-06-12 发布 2015-07-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608.2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通

2、用条件 .15 专项维修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2 DB33/T 608.2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33/T 608-2006,与DB33/T 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3/T 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为 DB33/T 608-2015 的第 2 部分,与 DB33/T 608-2006 的第 2 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与

3、“国标GB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 行了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等的要求;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对专项维修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发动机维修专项”,将“电器系统维修”与“空调维修”合并,取消了“车身清洁维护”、将“汽车装潢”改为“汽车美容装潢”,将“车身维修”改为“车身维修与涂

4、漆”,新增了“四轮定位检测调整”和“传动轴校正”二个专项。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朱华、方劼、王强、鲍婷婷。DB33/T 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608-2006。DB33/T 608.22015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 795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DB33/T 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专门从事汽车某个单项或多项

6、维修作业的业户。汽车专项维修作业的分类: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修补及动平衡,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汽车美容装潢、汽车音响、汽车玻璃安装、散热器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传动轴校正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4 通用条件 4.1 应配备与专项维修相适应的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应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2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相关技术规范。4.3 应具有规范的汽车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并公示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客户抱怨处理等制度,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张贴企业负责

7、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主修人员的照片、工号等信息。应按规定悬挂维修经营许可证、标志牌,公布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需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等各项要求,不得少于 30 m2。生DB33/T 608.22015 2 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应少于 1年。增加专项时,场地租赁期限自申请增项时不应少于 1 年。4.5 业户如申请 2 个(含)以上专项维修组合经营的,其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

8、面积应以最大的单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单项再增加不少于该单项 50%的面积,持证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的 80%。4.6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技术状况完好。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4.7 从事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经营的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并按要求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4.8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五废”(废机油、废轮胎、废电池、废配件、废包装物)、通

9、风、采光、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4.9 管理条件 从事车身维修与涂漆(5.1)、电气系统及空调维修(5.2)、自动变速器维修(5.3)三个专项的业户应满足如下条件:a)应具有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建立经营管理体系;b)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配件领用、旧件管理等制度。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应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和价格等信息,并查验产品合格证。5 专项维修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车身维修与涂漆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和车身维

10、修与涂漆等岗位人员,并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5.1.1.2 技术负责人不得少于 1 人。5.1.1.3 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含)以上,掌握车身维修与涂漆相关技术,熟悉车身维修与涂漆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质量检验员不应少于 1 人,技术负责人可兼任质量检验员。5.1.1.4 车身维修与涂漆人员应掌握车身维修与涂漆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11、。焊接作业人员必须同时取得焊工作业上岗证。车身维修及涂漆人员均不应少于 2 人。5.1.1.5 从事相应事故汽车维修的应配备至少 1 名专门的车辆技术评估员,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车辆技术评估员应掌握事故汽车维修技术规范、车辆损失评估业务知识,熟悉车辆结构、维修工艺流程、汽车维修救援和服务收费标准。5.1.1.6 从事相应事故汽车维修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应掌握事故汽车修复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均不应少于 1 人。5.1.2 设施条件 DB33/T 608.22015 3 5.1.2.1 生产厂房不应少于 150m2。5.1.2.2

12、应设有整洁明亮的接待室,配备客户休息的设施。接待室面积不应少于 20m2。明示或悬挂相关信息。5.1.2.3 作业环境应具备通风、采光、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5.1.3 设备条件 5.1.3.1 不从事事故车维修的应具有下列仪器设备:a)电焊设备;b)气焊设备;c)气体保护焊设备;d)压力机;e)空气压缩机;f)汽车外部清洗设备;g)打磨抛光设备;h)除尘除垢设备;i)型材切割机;j)车身整形设备;k)车身校正设备;l)车身尺寸测量设备;m)喷烤漆房;n)调漆设备;o)举升设备;p)除锈设备;q)砂轮机;r)吸尘、通风设备。5.1.3.2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还应具有下列仪器设备:a)多功能分

13、离式千斤顶;b)无尘干膜系统;c)漆膜测量仪;d)电阻点焊机(可外协);e)铝车身焊接机(可外协);f)车身电子测量仪(可外协);g)救援车一台(可外协)。5.2 电气系统及空调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和电器系统与空调维修员等,并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DB33/T 608.22015 4 5.2.1.2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相关的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5.2.1.3 技

14、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专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和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的相关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不应少于 1 人。5.2.1.4 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含)以上,掌握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相关技术,熟悉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

15、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质量检验员不应少于 1 人。技术负责人可兼任质量检验员。5.2.1.5 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人员应掌握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人员不应少于 2 人。5.2.2 设施条件 5.2.2.1 生产厂房不应少于 150m2。5.2.2.2 应设有整洁明亮的接待室,配备客户休息的设施。接待室面积不应少于 20m2。明示或悬挂相关信息。5.2.3 设备条件:a)空气压缩机;b)故障诊断仪;c)数字式万用电表;d)充电机;e)蓄电池检测设备;f)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g)汽车

16、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h)气焊设备;i)数字式温湿度计;j)空调泵专用拆装工具;k)示波器;l)真空表。5.3 自动变速器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和自动变速箱维修员等,并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DB33/T 608.22015 5 5.3.1.2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自动变速器维修相关的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5.3.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

17、本专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和自动变速器维修的相关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不应少于 1 人。5.3.1.4 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含)以上,掌握自动变速器维修相关技术,熟悉自动变速器维修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质量检验员不应少于 1 人。技术负责人可兼

18、任质量检验员。5.3.2 设施条件 5.3.2.1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200m2。5.3.2.2 应设有整洁明亮的接待室,配备客户休息的设施。接待室面积不应少于 20m2。明示或悬挂相关信息。5.3.3 设备条件:a)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b)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c)变扭器维修设备;d)变扭器切割设备;e)变扭器焊接设备;f)变扭器检测(漏)设备;g)零件高压清洗设备;h)电控变速器测试仪(具有电控系统数据流、故障码、波形、转速等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i)油路总成测试机;j)液压油压力表;k)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l)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5.4 轮胎修补及动平衡 5.4.1 人员条件 专业汽

19、车轮胎维修人员应掌握轮胎修补及动平衡的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人数不应少于 1 人。5.4.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30m2。5.4.3 设备条件:a)空气压缩机;b)漏气试验设备;c)轮胎气压表;DB33/T 608.22015 6 d)千斤顶;e)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f)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g)轮胎修补设备;h)车轮动平衡机;i)车桥或车身支撑架。5.5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专业汽车喷油泵、喷油器维修人员应掌握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技术、操作规范,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

20、发的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人数不应少于 1 人。5.5.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5.5.3 设备条件:a)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b)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c)弹簧试验仪;d)千分尺;e)厚薄规。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如下附加配备:a)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b)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c)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d)超声波清洗仪;e)专用工作台。5.6 曲轴修磨 5.6.1 人员条件 曲轴修磨维修人员应掌握曲轴修磨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人数不应少于 1 人。5.6.2 设施条件:生

21、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60m2;5.6.3 设备条件:a)曲轴磨床;b)曲轴校正设备;c)曲轴动平衡设备;d)平板;e)V 型块;f)百分表及磁力表座;DB33/T 608.22015 7 g)外径千分尺;h)无损探伤设备;i)吊装设备。5.7 气缸镗磨 5.7.1 人员条件 气缸镗磨维修人员应掌握气缸镗磨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人数不应少于 1 人。5.7.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60m2;5.7.3 设备条件:a)立式精镗床;b)立式珩磨机;c)铣床;d)压力机;e)吊装起重设备;f)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g)量缸表;h

22、)外径千分尺;i)厚薄规;j)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k)平板。5.8 汽车美容装潢 5.8.1 人员条件 专业维修人员应掌握汽车美容装潢专业技术和操作规范,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汽车美容装潢人员不应少于 2 人,电器维修人员不应少于 1 人。5.8.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60m2;5.8.3 设备条件:a)贴膜专用设备 b)汽车外部清洗设备;c)空气压缩机;d)吸尘设备;e)除尘、除垢设备;f)污水处理设备;g)烘干设备;h)打磨设备;i)抛光设备;DB33/T 608.22015 8 j)工作台;k)台钻或手电钻;l)焊接设备;m)裁剪工具;n)数

23、字式万用电表;o)电路检测设备。5.9 汽车玻璃安装 5.9.1 人员条件 汽车玻璃安装专业人员不应少于 1 人。5.9.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30m2。5.9.3 设备条件:a)工作台;b)玻璃切割工具;c)注胶工具;d)玻璃固定工具;e)直尺、弯尺;f)玻璃拆装专用工具;g)吸尘器。5.10 散热器维修 5.10.1 人员条件 专业汽车散热器维修人员不应少于 1 人。5.10.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30m2。5.10.3 设备条件:a)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b)钎焊设备;c)空气压缩机;d)喷漆设备;e)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5.11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11.1

24、 人员条件 四轮定位检测与调整人员应掌握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技术和操作规范,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机修、质量检验人员均不应少于 1 人。5.11.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60 m2;5.11.3 设备条件:a)四轮定位仪;DB33/T 608.22015 9 b)车身校正仪;c)空气压缩机;d)举升设备;e)轮胎气压表。5.12 传动轴校正 5.12.1 人员条件 传动轴校正维修人员掌握传动轴校正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传动轴校正维修人员不应少于 1 人。5.12.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50m2;5.12.3 设备条件:a)地沟;b)空气压缩机;c)万向节动平衡机;d)传动轴动平衡机;e)校核设备。5.13 汽车音响 5.13.1 人员条件 汽车音响维修人员掌握汽车音响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汽车音响维修人员不应少于 1 人。5.13.2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不应少于 30m2。5.13.3 主要设备:a)数字式万用表;b)焊接设备;c)电路检测设备;d)音响相位测试仪;e)音响调试示波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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