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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496-2018 羊宰前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64348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21.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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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4.020.30 B 43 备案号:60867-2019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4962018 羊宰前管理规范 Rules for pre-slaughter management of sheep and goat 2018-10-25 发布 2019-01-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496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曹旭升、赵联成、李红军、胡兰英、殷凤岚、高改桃、刘国华、贾双文、朱隗明、顾海涛。 DB15/T 14962018 1 羊宰前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宰前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场地要求、入厂(场)、待宰、送宰、无害化处理、人员要求、可追溯性和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羊到达屠宰厂(场)后,屠宰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SB/

3、T 08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SB/T 10660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NY/T 3224 畜禽屠宰术语 NY/T 3227 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NY/T3224 、GB/T 19480和SB/T 08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宰前管理pre-slaughter management 羊到达屠宰厂(场)后,对场地、人员的要求,以及对入场、待宰、送宰、无害化处理、可追溯性和记录等屠宰前的操作要求。 3.2 引领羊lead the sheep 羊只屠宰过程引领待宰羊只进入上羊通道,但一定时间段内不被屠宰的羊只。 4 场地要求 DB15/T 149

4、62018 2 4.1 厂区布局分为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非清洁区应处于厂区下风向,宰前管理区域为非清洁区;宰前管理区域光线宜满足检验检疫要求。 4.2 场地布局:应按照功能进行区域布局,分别设置卸羊平台、验收区、待宰圈(栏)、隔离圈(栏)、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病害动物暂存设施设备、快速检测室、官方兽医室等。 4.3 应设置高度适宜或自动升降的卸羊平台, 便于运输车辆停靠。 卸羊平台应防滑, 坡度不宜大于 15%。 4.4 待宰圈的容量要求应按照屠宰量计算,确保每头羊占地不低于 0.6 m20.8 m2,待宰圈的赶羊过道宽度不小于 1.0 m,接近宰杀设备处宽 0.6 m0.7 m。待宰圈应设置

5、饮水槽,饮水槽须有溢水口。待宰圈应设置成羊粪羊尿便于清理的圈舍,并有遮雨遮阳棚。 4.5 待宰间做为临宰前暂存羊只的功能间,距离屠宰间应有 5 %-7 %的坡度、长度适宜的屠宰通道或配置风淋设施, 以达到动物保护和减少屠宰车间菌落数的目的, 且待宰区域要有通风设施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根据待宰间温度变化设置防暑降温措施,或保温措施。 4.6 隔离圈应设置在与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同一区域,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依次向下风口排列,且设置在待宰圈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隔离圈应设单独出口,配有消毒设施,每只羊的占地按照1.5 m2计算。 4.7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圈旁边且位于其下风向处,急宰间地面、墙面

6、、顶棚应用不透水、易清洁、易消毒材料制成,并上下水畅通。地面排水坡度应不小于 2 %,应设有血处理、内脏处理设施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门口配置洗手、洗靴子的消毒设备或设施,能够及时的洗手、消毒,保护操作人员的卫生安全。 4.8 无害化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在急宰间及生产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急宰间及生产区域间隔一定的距离,应配置无害化处理设备,如是焚烧处理设备应设有消烟除尘装置,并定期消毒、清洁。 注:对于没有设置无害化处理间的厂(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4.9 各功能间在使用前后均应依据 SB/T 10660 要求进行清洁、消毒。 5 入厂(场) 5.1 活

7、羊进厂(场)不得与成品出厂共用一个通道。 5.2 送宰羊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5.3 宰前检验检疫人员应了解羊运输途中的健康情况。 5.4 卸车前进行群体检查,检查羊健康状况,包括精神状态、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5 检疫检验结果合格的准予卸车;疑似疫病的进行隔离,报官方兽医,按规定处理。 5.6 卸车过程中进行个体检查,检查羊个体的精神状态、外貌、呼吸、排泄物及体温等情况,检验合格的羊送待宰圈(栏),可疑病羊送隔离圈(栏)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栏)。症状不见缓解的,通知官方兽医处理。确认为无碍于肉品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送急宰间

8、处理,并及时通知检验检疫人员,以供同群羊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5.7 应对每批次(户)羊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快速检测,抽样应符合 NY/T 3227 的规定。 5.8 依据动物福利要求卸载,不得野蛮卸羊。 6 待宰 6.1 待宰圈保持适宜温度、良好的通风。 6.2 待宰羊应按批次分圈静养,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待宰静养期间应停止喂食,并给予充分的饮水,宰前 3 小时停止饮水。 6.3 静养期间,应定时巡圈检查,发现异常的羊应进行隔离,做好标记,并通知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DB15/T 14962018 3 6.4 由官方兽医确认无碍于肉品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应及时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处理,以供同

9、群羊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6.5 静养过程死亡的羊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 送宰 7.1 羊屠宰时,应提前 6 小时向驻厂(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送宰,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2 按照顺序驱赶羊或者由引领羊将待宰羊引入上羊通道,应保持安静并有耐心,在前方通道通畅情况下驱赶羊只,不应使用电棒等野蛮驱赶行为。 8 无害化处理 应符合GB 12694和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9 人员要求 9.1 羊宰前管理人员应具有屠宰、肉品品质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9.2 应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10 可追溯性和记录 10.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能够全程可追溯。 10.2 入场验收、宰前检查、快速检测、隔离观察、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等记录应真实、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应至少 6 个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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