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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三项制度
职工安全通责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做到“三不伤害”。
2.每个职工都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禁令和规定。
4.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认真学习各种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知识,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能。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和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7.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劳保用品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8.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9.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汽车司机的安全职责
1.汽车司机必须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执照后方可上路。驾驶执照必须随身带。
2.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法令,并在出车前认真检查:(1)汽车的状况是否良好,手、脚制动器及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有效,照明灯、雨刷’器,仪表是否有效,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载重车的主机与拖车之间的连接机构是否牢固等。(2)油、水及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行车过程中精神必须集中,防止疲劳驾驶和开斗气车,严禁酒后开车,避免服用对中枢神经有镇静作用的药物。在遇道路、天气等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得盲目行驶。
4.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要精心维护设备,保持车内清洁文明。
5.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热情的服务意识,关心乘车人的安全。禁止将汽车给非岗位司机驾驶。
6.货车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货物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不准检查或修理汽车。
7.开车前司机要检查货物捆扎是否牢固,不得超载,否则不许开车。
8.拒绝违章指挥的命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吊车司机的安全职责
1. 吊车工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必须掌握吊车的操作和维修方法。要懂得吊车设备的基本常识。要熟悉钢丝绳和挂钩的优劣、悬挂的角度以及发送信号制度,并要有一定时间的实际操作经验。
2.每台吊车应该有固定的司机,精心维护设备,其他人不得进入司机室或任意开动吊车。汽车吊在马路上行驶时,必须由正式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3.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吊车各部分运转情况,钢丝绳、挂钩及其它工具,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吊车在工作时必须有人指挥及负责挂钩工作,指挥人员应熟悉预定的指挥信号。
4.吊车不得超负荷使用。应该根据重量来计算吊杆的角度,并不得使钢丝绳承受超负荷的重量。
5.不论吊运任何重物,都不得在电线下操作。吊车经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起重臂落下。在电线两侧进行起吊作业时,吊杆钢丝绳及重物与输电线的最近距离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吊车不得在五级风以上以及暴雨、地面松软不平、泥泞等情况下作业。起吊作业时,必须将重物捆扎牢固并保证捆扎位置正确。禁止用吊杆顶东西,不准斜拉、拖曳远处物体,禁上起吊冻结住或被埋的物体。不得让吊杆下面站人。
6.汽车吊司机必须同时遵守汽车司机的安全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7.拒绝违章指挥,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电工的安全职责
1.电工上岗时,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2.电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电工安全操作知识,熟知电工作业的各项国家和行业规范和标准,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各种安全活动,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安全生产。
3.电工要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在生产施工现场与现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用电负全面责任。对各种违章用电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有权要求违章用电者停工整顿。
4.作业时要正确使用良好可靠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绝缘鞋、绝缘工具等),从事电气线路工作前,要用试电笔验电,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作业时必须在闸刀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严禁带电操作。
5.保证电气设备、仪表、元件、材料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6.生产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橡皮电缆,电缆架设必须符合国标GB 50194—93及总局颁发的安全规程。
7.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度。现场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的放置位置、安装、应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配电箱、开关箱、电机、电焊机等)必须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9.如遇雷雨、大风天气,严禁在高空、户外进行作业;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施工,或搭设作业棚、各种设施和堆放材料等。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0.临舍工棚用电全部采用橡皮电缆,架设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发生用电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电焊工的安全职责
1.电焊工必须掌握电焊的基本技术知识,熟悉设备、器具的性能,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2.要定期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
3.正确合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4.电焊机必须设置在干燥场所,并设棚遮蔽。需要多台设备同时施工时,宜按区域集中设置。移动电焊机必须切断电源。
5.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单独的、合乎规格的接地线;不得多台串联接地。电焊机必须装有空载降压保护。
6.电焊钳有可靠的绝缘保护,电焊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或易燃气体管道附近通过。
7.工作完毕后,应检查焊接地点有无火星遗留。经常维护焊机,清理卫生,搞好工作区安全文明生产。
8.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气焊工的安全职责
1.气焊工作业时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2.气焊工必须掌握基本的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气焊工要定期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劳动纪律,正确合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前必须用正确方法检查焊枪、乙炔及氧气管道、接口是否漏气。焊台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焊工离开焊台时不得把点着的焊枪放在焊台上。露天使用乙炔、氧气瓶时必须有遮阳措施,设备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烤,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5.同时使用的乙炔、氧气瓶的距离及它们与明火和可燃气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瓶体必须竖立牢固。乙炔、氧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6.点燃焊炬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7.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
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局经济工作的发展和队伍的稳定,特签订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确保目标
1、无重大生产性工亡事故(包括初步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事故);
2、无重大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及以上。重大事故系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10人,或者财产损失5-10万元的事故);
3、无重大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重大事故系指一次财产损失5-50万元的事故):
4、无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事故系指3-10万元的事故);
5、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6、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7、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
8、粉尘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三废”排放达到合格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逐级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分)
2、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认真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强化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班组安全活动落实;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及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规范。(8分)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地质勘探、岩土施工、建设工程以及所有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7分)
4、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员的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尤其要搞好主要负责人及各级领导、特殊专业技术工种、新参加工作或转岗、复岗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7分)
5,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冶勘一局[2003]73号文件《局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或按外营收入的0.5—1%安排安措费),保证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投入的有效实施。(7分)
6、坚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各产业公司全年不少于四次),坚持进行开工前安全检查: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的综合监督检查管理(包括主动接收安全检查指令书、缴纳违章罚款等);及时治理、整改不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9分)
7、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使之达到合格标准;要保证安全防范和生产过程中防护设施及装置配备齐全;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佩带率达100%。(6分)
8、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如实报告并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及未遂事故,总结教训,完善措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不隐瞒事故。(8分)
三、考核办法
1、本目标责任书实行百分考核。
2、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为40分。前五项其中有一项未完成扣20分,后三项其中有一项未完成扣10分,总分扣完为止。
3、安全管理目标为60分,根据每项分数,依据日常考核工作情况计分。
4、如发生一项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极坏社会及群众影响的事故,考核时以上两项总分全部扣除。
5、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考核。
四、奖惩办法
l、考核在93分(不含93分)以上的为责任制考核合格,考核在91分至93分为考核基本合格; 90分及其以下为考核不合格,每减少一分,在局资本授权经营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扣一分;考核在80分及以下的,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取消各种先进及荣誉的评比资格。
2、对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当年发生2人及以上工亡事故(包括初步认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伤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包括同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火灾爆炸、交通、设备、环境污染等或发生未遂事故,造成重大群众和社会影响的);除依照《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单位及单位安全生产第—责任人经济处罚外,还要免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年的资本授权经营责任奖及目标管理责任奖,并且从发生事故起二年内不得提薪或者晋升职务。
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先进奖励及其处罚标准按局中冶勘一安[2005]93号文件《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4、局内合资联营企业由董事会依据本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5、本责任书所指第一责任人为各公司总经理、各院院长、各管理中心主任。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签订本责任书后一个月内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向局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交2000元,100人及以上交3000元)。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返还和抵扣,按照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年终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考核,次年兑现。
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上交局资产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经双方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生效。
3、本责任书实施日期自2007年1月 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 责任单位: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局长(签字): 第一责任人(签字):
二○○七年二月七日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2004年3月修订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有效实施,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在编制生产、科技、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全局建立以法人为核心责任人的安全技术措施责任体系。现就一局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根据局及各单位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对拟安排的计划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根据安全效果好,花钱尽可能少,科学、先进、可靠、实用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
(二)区别轻重缓急,突出治理重点。要做到长规划短安排,突出每年实施计划的编制。对危害程度严重的问题,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解决。对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出规划,分期解决。要努力做到使安全生产条件每年都能有所提高,最终积小变化为大变化。
为了实现全局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局在一定时期内,将集中部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解决一些地勘、事业单位长期和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重点制作和推广一批安全技术装置及设施和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全局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三)要与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革相结合。许多安全隐患问题的出现是和设备管理滞后、技术陈旧不规范、工艺设计不合理的因素相关,要从根本上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工艺改革和技术、设备改造这一重要途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发布的法规、指令、规范和标准,以及总局和一局的要求。
(二)针对发生工伤、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因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局部改造时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四)安全技术革新的项目和职工有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
所谓安全技术措施,就是为防止工伤等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以防止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或设施。
2、以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为目的,以改善有害于职工身体健康的劳动环境的卫生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等。
3、以确保生产过程中职工安全卫生方面所必须的辅助房屋及设施,如消毒室、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工人所设置的淋浴室、更衣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如购置和编印安全教材、宣传品、宣传器材等,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举行各种安全会议经费。
5、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用设备工具、仪器等。
(二)为了合理确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以下项目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
1、新、扩、改建项目和新设备制造使用时,必须解决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规范、齐备的消防、环保设施),不能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
2、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材料等,与其它设备一样,不得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
3、厂房修理不得占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有危险时,安全技术人员应该建议修理,但费用不得从安措费支出。
4、纯属消防性质和纯属环境保护性质的措施,原则上不应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解决,应在其它计划项目解决。
5、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应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6、集体福利设施(如公共浴室、食堂等)不在其内。
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来源
在目前局还有部分事业费拨款的情况下,每年局将拿出部分资金集中解决地勘单位及事业单位重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各企业原则上自行筹集资金,解决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企业要在每年折旧资金中提取10%到20%(矿山、野外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大于20%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按总局规定,按外营收入的0.5~1%安排安措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以按外营收入的2%安排安措费或从成本中列支一部分。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财务上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资金的有效投入。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一)编制方法:
1、各基地事业单位,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依据、范围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计划内容要具体,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方案、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解决的措施,达到的目的、完成的时间、设备材料来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和计划费用明细。
编制完成后,上报局安全处。由局安全处进行审核,交局安委会审批后执行。
2、各企业在每年编制企业经营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报局安全处备案。
(二)具体实施:
1、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局在组织安全检查时要把其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挪用、挤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单位的有关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按比例扣减责任者的工资收入,第二年不再列支安措费;在年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给予扣罚,对因此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不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企业,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投入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就是没有履行其安全职责,要作为其任职政绩考核的依据,发生事故的要加重给予处理。
3、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局安全处及各单位安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安全技术措施投产后,各单位就必须将这些设施纳入单位正常的设备统一管理维修工作中,保证其完好。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需要资金作保证,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将资金、技术、设备、施工力量及责任者等做出统筹的安排,使我局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发挥更大功效,使安全控制措施到位,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
现场防火制度
1.现场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管理。
2.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
3.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要求:
(1)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接实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2)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内,照明线要穿管保护,库内要采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
(3)穿墙电线或靠近易燃物的电线要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4)在高压线下面不准搭设临时建筑,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4.使用明火的要求:
(1)现场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器材。
(2)现场的锅炉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烟囱临近锅炉房顶的易燃材料处要采取隔离措施。锅炉房应设在远离易燃材料的地方。如果锅炉房下风方向,有易燃料场、易燃设施,应在烟囱上装防火帽。
(3)使用木料烧火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准用易燃油料点火。用火完毕要认真熄火。
(4)冬季施工室内取暖或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都要经消防人员检查。办理用火手续,发现无用火证的火炉要立即熄火,并追查责任。
(5)现场应设吸烟室,场内严禁吸烟。
(6)现场内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要办理用火手续,并应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擅离岗位。
(7)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要注意选用非燃烧材料保温,并清除其它易燃物。
5.现场材料堆放的要求:
(1)木料堆放不宜过多,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木材加工的废料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2)现场生石灰应单独存放,不准与易燃,可燃材料放在一起,并应注意防水。
(3)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
6.现场中用易燃材料搭设工棚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棚设置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设蓄水池或蓄水桶。
(2)每幢工棚的防火间距,城区不小于5m,农村不小于7m。工棚不得过于集中。每一组工棚不准超过12幢。组与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3)不准在高压线下搭设工棚,在高压线一侧搭工棚时,距高压线水平距离不小于6m。工棚距铁路和易燃物库房的距离不小于30m;距危险性较大的用火生产区不小于30m。锅炉房、厨房用明火的设施应设在工棚区的长年下风方向。
(4)工棚内的高度一般不低于2.5m,棚内应留有通道,合理设门窗,门窗均应向外开。
(5)工棚内冬季用火炉取暖时,要办用火证,有专人负责用火安全。炉子距室内易燃物不小于1.5m,烟囱出室处要用不燃材料隔档。火炉旁不准堆放易燃点火物,室内不准存放渣土。
(6)工棚内的灯具、电线都应采用妥善的绝缘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cm间距,使用大灯泡时要加大距离,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照明。
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制度、严管理、严分析、严考核、严处理,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奖罚分明。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及各单位的控股企业。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局属各队(公司、院、厂)及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度初与一局局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实现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及管理目标。
第六条 每年度末由局安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本规定进行考核。各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局主管部门。局主管部门将根据自查报告及当年度全局各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抽查情况,年终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局安委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只对局属二级单位和局控股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考核,局原则上不越级进行考核。
第八条 局根据全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国家和总局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专项要求,不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参加,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局将组织检查考核,并按活动要求提出表彰和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
1、根据局长年初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年终考核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可以对单位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
2、在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3、认真组织实施局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单位和集体并取得明显效果及优异成绩的,经局考核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4、在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实施效果进展明显,成绩突出;
5、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及在事故抢险或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有功,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典型。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评比条件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
2、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资料齐全、规范;
3、生产、施工现场符合局“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要求;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健全;安全生产活动正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安全隐患整改彻底;
6、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7、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在同行业或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并工作成绩显著的;
2、个人所从业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化管理工作突出;
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技术业务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精神;
4、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
5、在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肇事故及在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损失,做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三条 局颁发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主要应奖励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对“大安全”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第一责任人在获奖后不再享受奖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奖励不再同时享受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如果奖励低于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可以按奖励额高的标准兑现。各项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和挪作它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处罚的范围包括:
1、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未遂事故,造成较大群众和社会影响的;
2、千人负伤率超标;
3、粉尘合格率超标;
4、新增职业病患者;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真相的;
6、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
7、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
8、“三同时”和“五同时”实行中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9、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执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10、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处罚标准见附表2、3、4、5。
第十六条 在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考核中,考核在93分(不含93分)以上为责任制考核合格,考核在91分至93分为考核基本合格;考核在90分及其以下,每减少一分,在局经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扣一分;考核在80分及以下的,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单位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消各种先进和荣誉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对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当年发生2人以上(含2人)工亡事故及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免除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的当年资本授权经营责任奖或目标管理责任奖,建议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一局的有关规定,按照人员管辖权限,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以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有意隐瞒事故或扩大事故事态的,干扰事故调查的,阻挠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在发生的一次事故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既有死亡又有重伤的,对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每次对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冶勘一安2004[21]号文件中的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逐项确定处罚金额后累计计算,以合计金额进行当场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处罚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在通知下达后20日内上交局财务部门,(20日起,局安全处及时到财务处核实)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局安全处督办,财务部门配合),逾期一个月未交或拒交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金单位不许报销。否则加倍追加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伤亡事故对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事故统计及处罚范围包含在生产作业现场内从事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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