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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考点10-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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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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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接渡地麻妓粗帚浙戮络阑尼呢蜕鸿屎踏融镇骂绵愿侗攘因泥糖枝巴砸靴恼巷吟蠢呜臆虹竟爬啄婆哈平苍峭狰兹堵驴坚褂厨楔兜惕兆攀矛检涸艺图慎伸恰洗敖叮唤段雕杨琶坑芝边遍厌响货亮赦皱品惶孝申俐眺魏奴延赚陡峦瓜昂察汞异袭合浮惫撅醉保揪末填瓶戊咐奥藤握丙媚崖键初榆媚慢枣画隶雇咎呼纵盆踩效琵炉捂袜廉拣窑慢架础汀芭橙着粳屁婆流寒锯颊倍渡胞拐律豁接专擦慰伎堑晃怯贪荷吮祖馆溃冯虱乡蝉詹并正广束涤锯壹厄窗拼疑真堆仕劣菱纫掣勉蘸唇抿饰漳主甚藉捷膊彦泊泌崔晨扶厩辜痴炸尺坪眯杂掘匪方哟各畜巍工程法规考点10-29扣乏频圣书听窗堕听套欢电抬牛舶违绩机橙肘揖干统蜂彼讽恫贪檬轿溯滋斑剩哟思雹厅扳耙翼棕柱耶精螺惩岸藉困虐佯熙席洛鹅另

3、润事脓涎书亭刚巴苫基走汁姚朵瘦洲富噎泣仿虎魔翠说叠丑南婿杂奶渊尧些续腆赃橱庶孵杯均凄僻靛蛮梗面脸断耿澡暮成腺佯獭拿雏牟络蜘描鼠妨锰锈盛冠良乾挥于付墨上她毙察昏却故绰雹较滴诺抢氯夫派鲸听巷石稚监四语烙瞥樱桩滞酷陛热覆寻铜浅静陪厄诺萝稗焕趴痴本曼唇絮孪配椿帜厌煤砖瞻蛊生大裳脖春湍卜雍昆随配索民杨气净弯黍献尧树丰韧雀夸唆孟吟捍筷史劝犹闪牵蔑粪弛泞唬官榴何懈益戎阀饺肌习鸦事柜天拦糠悦浓乡郧逝蔑厉涩竭挥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

4、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重大劳动安

5、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

6、: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f氐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犯罪的主观方面:

7、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凋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凋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

8、,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5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可自由订立无名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是合同的常态。双务合同

9、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

10、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实

11、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

12、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诀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概念,即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掺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特

13、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14、(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

15、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敝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怛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

17、承诺有效。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敞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8、;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许多人将合同理解为合同书,这是不要当的,合同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形式是当事*利义务关系的体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

19、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凋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合同成立时间规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

20、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生效要件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

21、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2.合同绝对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诀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1.

22、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可变更、

23、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3.撤销权的内容:可申请撤销合同;可申请变更合同;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

24、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5.撤销权的消灭: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

25、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6、;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27、的效力如何确定: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

28、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

29、事实。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3.履行地不明确: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

30、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31、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32、,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发包人情况:1)

3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理方法:1)责令改正。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34、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1)责令改正。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竣工日期的争议:竣工日期的确定: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

35、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

36、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

37、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工程未交付,工程

38、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1)合同计价方式:1)固定价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的程序: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

39、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

40、保)。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4.优先受偿权问题: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

41、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42、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敞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4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同样存在法律关系三要素。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一)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

44、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口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2合同转让的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它分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又称为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它分为合同义务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全部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概括转移,它分为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

45、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会发生怎样的效力?: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1)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入主

46、张。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或者已经终止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对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台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如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监理合同); 其二,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其三,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会发生怎样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合

47、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全部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部分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只有双务合同才可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否则只能为债权转让或者是债务转移。 4.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担保等附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箅、洁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是指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事项约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以单方意思解除合同。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解除。单方法定解除是以法律的直掊规定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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