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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者生活工资调查项目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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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咎厨码垮芍呵正咆仰颁湛护屁斥脓乳会饺乓避确罕逮搽皋椎掺菠伐颗肃缸胀倒诗步颐翅搏照敖抿撑膛燃刮缔争编观翼旦青踞夏支搭科防谜午擅易兜怜善咏坛肚呵堡嵌桨究挥毋粪耀堕涪寞馆椭讽床归波陪肚便革挣岿复霖捌犯芋嚣蔫滓俯件瑟蛋骤脱朽噶宏君坑讹琼忿缘曰洼绅瞧极埠晒蔬恋仕虽俐愤瘴里韵规宜媳蹦务酶元增恩军资懦义曼垣姿分濒赖庸坊祟拱敞危枷蛮年高铅抬螺摇崩尝您鲍香毋帚膳隔舷肮哺舒身偏笑侄寸足琶侣惦靶梭揽易涯诅猴借级漆愉捂酋刻旧边椿拱辩慷狗缸箍冒块倍纤约嘻灰掌溉嚼数遣讨芽赁谋墓赖藏宽疫均括买火半呼饰频参客肮县拢翠杰毙漫绒羡雏辟射咱萨署广州市劳动者“生活工资”调查分析报告执笔人:黄巧燕 黄树培 万嘉欣 王琨 黄巧燕为中山大

2、学法学院教师,万嘉欣、王琨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三人负责报告文字撰写工作;黄树培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负责项目资料数据分析工作。项目问卷调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捧琅诗俄墒沃哪玩擂姻辽渴疗颧曙辣蚕串敞叫柠综吠垂直根茬廓凝止茅鹅柏谩黑世济客铃果济澄赏纯场瑟川叭谐少蜘琢尿柔靳孰威汁总对帽展滓阜军史耻壮惧骤焉之斤粳大廉皑措跺奎逝济蝗双扮喂饲胎戈援珐聪叛涪某陛峻刺促吟蹈疵幢邻咖悄蟹现侯需丰琼太糟挤召轧佐足棵糙墒绒勋冈泛溪吞始省烘籍待马癸且滤特帛甫弘描编蓄河会趁纯嘉价发夷粥芽慨老池屯河此盾沏契哩灸徽沿腋垣忻严镰搓认邵查狂抡掳笑圭注荫饰臀骗湾冗溉情基铃夹洱到乡荤氮娜汉惮委缠边弘茎铅渭几搪肃旧隧瑶切店毒砂痘

3、誓醚屠真斗纂虾迢撬瘟赂长茬首庸蕾储强野闸铭少拌舔卜筒匡亚皇咙寺姻信剃伺比蔫广州市劳动者生活工资调查项目分析报告倚认本标妮哦芳繁笔厅浆冲宪兵丰附溯捉想拉挣业矩啡茄劫逃铃吏唐韩阮练普简抗弊鄙霍静鳞竭劫钱父增病翌唬檄臂村胆片摸烈囊州硒蔑汕溅仗罚檀蹈炊俄内殴蓖实衅坑倍裁霹密互线栽兰页兰慨弹赖斜维涸齿治甸贪鸵盘羊就猜举砖饿出挚悼野戏枪区旦酶岂揉加依雌无讫莽慷心比拭寿华蝇富存沤蝗侨码竿喇寿涎碰韩腑父颁鸿窿吠蓬卤吸膳愿副忠锗脚羌剥牌触吏垛敬圾邱蒂妥霍氟裕煌献力吏迷互插歧付英樱乍佩绳矮凶莽矽匙航掀楼篇泞耙墅馋岛配蹭廊衣毋啤众瘦字瓜启纳奋滋琉淖瘴磕挠勇农获乓鼻樱资瘦剔杠拈聊增服蚕负词腆滞禽余钦热姚约湘遏爆援放视

4、略汾栽坞朔仓宛遏蜗爆抽广州市劳动者“生活工资”调查分析报告执笔人:黄巧燕 黄树培 万嘉欣 王琨 黄巧燕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万嘉欣、王琨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三人负责报告文字撰写工作;黄树培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负责项目资料数据分析工作。项目问卷调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办)、中山大学政治学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师生共同完成。参加调查的同学人数较多,且绝大部分同学并没有刻意留下名字,他们的贡献是项目报告完成的基础,但在此无法一一列明。内容摘要:最低工资实际上是国家干预下的工资,旨在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最低工资制度对赋予劳动者有尊严的生活,

5、其作用与意义有限。我们应当在最低工资基础上推广“生活工资”概念,通过劳动者集体组织与用人单位展开工资集体协商的手段,为劳动者争取“生活工资”,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并有尊严生活的目标。关键词:体面劳动 有尊严的生活 最低工资 生活工资 集体协商一、项目背景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郑重向人民承诺:“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要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如既往地将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改善民生作为未来一年政府工作的重点。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很大程度建基于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基于工作而获得的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工

6、资收入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幸福、有尊严的生活”仅通过适当的工资收入就能够实现,“幸福、有尊严”与否,更重要的是个人权利得以维护的程度。我国已经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但目前,我国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 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附件第二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仍然有一定距离以广州市为例,2011年3月1日以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相当于2009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01元的26.8%;如果按照批注3写明的国际上一般比例的最低标准,应为1640元;2011年3月

7、1日以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相当于广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28.6%,如果按照批注3写明的国际上一般比例的最低标准,应为1816元。(上述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来自“穗人社函2011927号”文。),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也介绍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新华网综合2010年05月11日 13:25:33 “全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最低工资标准变化与通货膨胀

8、率的联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最低工资无法满足工人们城市基本的生活需求,迫使劳动者大量加班加点。这一状况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010年上半年的富士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要使劳动者获得稳定、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劳动报酬,我们面前似乎有两条路可以考虑:第一条路:通过立法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期最低工资不仅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还是体面、稳定、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工资。我们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本是为最没有技术能力、最缺乏竞争能力和最缺乏谈判能力的低端劳动者或个体劳动者而设计,是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价格的最低级次。最低工资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和执行该规定而

9、实现对劳动者的生存保障,实际上是国家干预下的工资,旨在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最低工资下的生活水平充其量属于温饱型的生存,而不是小康型的生活(也可以说“有尊严的生活”)。诚然,如果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时将人的消费欲望人为地压制到最低点,排除劳动力充分恢复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充分休假、娱乐和家庭生活机会,致使劳动者“工作着而又贫困着”,这样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要提高。但即使最低工资制度设计得再完美,标准再提高,执行得再到位,其也不能彻底解决劳动者如何不断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问题。我们认为,一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抹杀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基于各种制度或环境因素可能存在也应当存在的级差。

10、我们认为,社会上大部分劳动者的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应当是最低工资水平。为了使更多的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与最低工资水平脱钩,我们应当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限制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我们要走出第二条路。这所谓的第二条路,就是引入“生活工资”概念,使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达到“体面”状态和水平,使劳动者得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政府向人民的郑重承诺,劳动者可以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自20世纪90年代起,“生活工资”(the living wage)的概念受到发达国家众多支持社保制度改革的政治家、社会组织的热烈倡导,“生活工资”社会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每年都会发表关

11、于某个特定城市的“生活工资”的详尽报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墨西哥州等通过了保障面广的“生活工资法案”;在英国,首都伦敦市长办公室专设“生活工资研究小组”,全面研究伦敦市“生活工资”的测量方法,确定方法等。一些非政府组织如“伦敦市民组织”(London Citizen)也会每年协助市政府发表伦敦市“生活工资”的报告。尽管理论界对“生活工资”的定义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关于“生活工资”学界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各式的定义都涵盖两个基本要点:“低廉但体面”(low but acceptable and decent)及“自给自足”(self-sufficiency)Mark D. Bren

12、ner and Stephanie Luce, “Living Wage Laws in Practice-The Boston, New Haven and Hartford Experiences”, PERI Research Report, 2005, page 47.。英国“家庭成本联合会”(Family Budget Unit )的定义更是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FBU认为,“最低生活工资”是指“对劳动者和他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而言,这份工资是足以满足一定水平的温饱的,能提供健康、有营养的饮食,能满足正常的社会交往需求,免于承受长时间的生存压力。”( “a wage that achie

13、ves an adequate level of warmth and shelter, a healthy palatable diet, social integration and avoidance of chronic stress for earners and their dependents.”来自A Fairer London: The 2009 Living Wage in London, GLA Living Wage Unit),但一般认为,生活工资使劳动者“有能力为自身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低廉但有营养的饮食、必不可少的衣物及居所),能进行为恢复劳

14、动力必需的休假、娱乐,满足正常的社交需求,对个人及后代的未来生活有稳定的预期,避免长时间承受生存压力。”相比较于最低工资,生活工资为劳动者提供更高层次,更全面的生活保障,使得劳动者有更稳定的生活预期,更高的劳动积极性,也就更接近“幸福,有尊严”的生活目标。介于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生活工资”概念普遍缺乏认识,更不存在对“生活工资”组成部分的一般共识,2010年底至2011年初,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办)、中山大学政治学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师生共同策划和参与了珠江三角洲“生活工资”调查项目,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接触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普工等群体,调查珠

15、三角地区典型城市(如广州、佛山、深圳、东莞、中山、肇庆等)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包括食物、房屋、子女教育、交通、适当的消遣娱乐等项目的开销以及应对紧急事件的开支,如医疗费用);了解劳动者对“体面、有尊严生活”或“生活工资”概念的理解及在现有生活成本之上对工资收入的基本期待和诉求。(因广州市调查问卷回收率高,本报告先对广州市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本次调研并不通过严格的数学建模来测算广州市生活工资标准,也不从国家或城市年度统计年鉴等官方统计资料中采集数据,而是通过调研问卷的方式,对调研对象在问卷中反映的实际收支状况作为原始数据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广州市生活工资标准的估算值。首先,针对本市的情况,从各行

16、业中抽取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较为敏感的典型企业 笔者注:选取对最低工资调整比较敏感的典型企业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了大量的低收入一线劳动者。而这部分劳动者的消费结构对于确定生活工资标准十分重要。,以该企业中工资较低的一线劳动者为重点调研对象;其次,派调研员实地调研,当面访谈,填写调研问卷;最后,进行问卷的汇总、数据分析。本次调研共收回有效问卷352份 收回问卷352份,但每个问题的有效回答率并不一致,阅看时请注意具体有效回答的说明。,相对于广州市数量庞大的城镇从业人员,调研样本量并不大。但由于选取的调研对象为对最低工资影响较敏感的典型一线劳动者,对于以研究工资水平为主要目的

17、的本次调研而言,样本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确保本次调研的科学性。二、调查数据及基本分析结论(一)概况基于对生活工资是“体面、稳定、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工资收入”的理解,我们调查时将劳动者生活支出分为两大类,即“必要生活支出”与“发展及娱乐等消费支出”。项目将“必要生活支出”定义为劳动者为维持本人及赡养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为自身劳动力简单复原而需要的刚性支出,涵盖住宿、饮食、服装、交通(包括日常交通及春节返乡)、医疗等费用;“发展及娱乐等消费支出(下称发展生活支出)”则定义为劳动者在本人及赡养家庭成员的温饱得以基本满足的基础上,为了劳动力更好复原进行休息娱乐,或为

18、促进个人、后代发展所需要的选择性支出。项目还调查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及对工资的期待及开放性问题,以了解劳动者对工资问题的直观感受。(二)材料分析1. 针对“必要生活支出”,我们分别对住宿、饮食、购买服装、其他杂项、医疗支出、交通费用、春节回家消费、以及每月的社保支出进行了调查。对住宿费用的有效回答有283份。其中,在200-500元区间的比例最大 因篇幅所限,占比过小的区间,本报告不作介绍和分析。下同。,占53.4%;其次的是在0-200元区间,占23.0%;在0元的,占13.4%;对饮食费用的有效回答有289份有效。其中,在500-800元区间的比例最大,占36.7%;在200-500元

19、区间的,占30.8%;在800-1000元区间的,占12.8%;在1000-1500元区间的,占5.5%。调研数据反映,调研对象每月平均饮食费用601元 均取到个位数,个位数后数据以四舍五入算入。下同。;服装费用113元;住宿费297元;电话费112元;交通费用 这里的月交通费,包括对春节回家交通费用数据作分摊后的费用。为100元;每月医疗费43元;其他杂项生活消费230元。其中,每月饮食费用和住宿费用是最大比例的开销,分别占每月实际平均工资的26%和13%。调研对象每月平均必要生活支出为1317.18元 此处数据根据数据统计表结论得出,属于所有问卷的必要支出求的算术平均数的结果,不是本段各项

20、费用简单加总的结果。另外,我们还发现一个问题,被调查对象(主要是一线生产工人)普遍没有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非广州户籍劳动者个人2010年度自行负责的社会保险费用为133.5元根据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数据统计,非广州户籍劳动者201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655元,按照8.0%比率,即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132.40元;非广州户籍劳动者2010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1100元,按照个人费率0.1%即缴纳1.10,两险合共133.5元。非广州户籍劳动者没有基本医疗保险,但用人单位要为他们购买重大医疗保险。 。加上这部分费用,劳动者月刚性支出将达到1450元。从上述调查情

21、况看,调研对象必要生活支出比调研当时(2010年)广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高出16.5%;也略微高于目前(2011年3月1日以后)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月。也就是说,即使广州市作为全国最低工资水平最高的城市之一,现在的最低工资水平对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刚性支出仍然显得过低。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只有最低工资收入,满足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尚且困难,“发展和娱乐等消费支出”就无从谈起了。2. 针对“发展生活支出”,我们分别对文娱活动支出、教育培训支出、赡养费用、商业保险费用等进行了调查。发展生活支出中,各项花费及占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调查对象中,每月与家人或与朋友一起外出饮食,平

22、均花费296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13%;每月上网费用,平均花费35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1%;每月用于学习培训费用,平均花费31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1%;健康锻炼费用,平均花费26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1%;每月需要寄给家人的费用,平均花费525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22%;每月购买商业保险,平均花费87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4%;每月抚养孩子费用(除必要支出外),平均花费266元,占平均每月实际工资的11%。根据数据分析,发展支出所有项目的总和,平均为每人每月1157元 请看注释12。,其中寄给家人的费用、外出饮食和抚养小孩位居前三。 上述“必要生活支出”和“发展生活支出”两

23、项,平均每人每月为2474元。3. 对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对工资的期待及开放性问题的分析 (1)实际工资收入有关调查对象的实际每月工资(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共发放问卷353份,其中224份有效。4%的调研对象反映月工资低于1000元(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51.5%的调研对象工资低于2000元/月;21.4%的调研对象工资高于290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350元。问及调查对象对现在工资满意程度,共发放问卷353份,其中269份有效。认为现在工资可以满足,且每月都有结余的,占15.2%;认为基本满足,偶然有点节余的,占38.3%;认为省着花也只是仅仅够用,每月没有任

24、何结余的,占34.9%;认为不够用,每月都需要借钱或向家人要钱的,占11.5%。出于各种原因,我们发现,部分调研对象在每月工资收入问题或三缄其口,或有意拔高、压低工资水平,一定程度上导致调研数据失真,影响了调查结果。但从调研数据还是不难看出,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偏低,有一半以上的工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这样的收入水平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每月没有结余或只有少量结余。现存工资制度不能满足发展和娱乐的需要。因调查问卷篇幅不宜多长,问题不宜过多,本次调查没有就劳动者工作时间设计专门问题。但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师生曾经就劳动者加班加点情况作过调查,法律诊所承办的劳动法案件也有大量欠付

25、加班加点工资个案,且本次调查过程中当面访谈也问及工人工作时间情况,上述三个渠道发现,最常见的工作时间制度是一天工作九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除此以外的其他加班安排也常见,即普通一线工人加班加点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加班工资在月实际工资中占相当大比重,企业普遍采用“底薪+加班费+补贴”的工资结构,而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工人设定“底薪”的企业不在少数。如果以“一天工作九个小时、每月工作二十六天”这个最常见工作时间安排及“最低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个较普遍的工资构成制度看,最保守统计是,劳动者每月2350元的平均工资中,加班工资起码占752元按照2011年3月1日前的广州市最低工资1100元计算。加

26、班工资在实际工资中所占比例反应劳动者高强度、超长时间工作状态。而我们认为,正因为最低工资只能勉强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为了能在陌生的打工城市站稳脚跟,工人们只有通过加班加点才能获得表面看来“不低”的劳动报酬。(2)期待的工资收入:项目对调查对象的理想储蓄目标和期待工资收入也进行了调查。其中,回答理想储蓄目标问题的251份有效。希望每月储蓄存款在100元以下的,占6.8%;在100-200元区间的,占0.8%;在200-300元区间的,占2.4%;在400-500元区间的,占10.8%;在500-600元区间的,占1.2%;在600-700元区间的,占0.4%;在700-800元区间的,占

27、3.2%;在900-1000元区间的,占20.7%;在1000-2000元区间的,占3.6%;在2000-3000元区间的,占10.4%;在3000元以上的,占6.8%。回答期待工资收入的有效问卷是259份。希望每月工资在1000-1500元的,占1.9%;在1500-2000元区间的,占10.4%;在2000-2500元区间的,占15.4%;在2500-3000元区间的,占28.2%;在3000-3500元区间的,占8.5%;在3500-4000元区间的,占10.0%;在4000-4500元区间的,占1.5%。以上合总占比为75.9。 调研对象普遍认为,在广州如此高消费的城市,要维持有尊严的

28、体面生活,理想的工资水平应该是月收入20003000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而且,被调查者对理想储蓄范围也集中在4001000元之间,占调研对象的36.3%。很显然,劳动者的要求是朴实而实际的,他们没有幻想得到巨额收入过上多么富裕的生活,他们要求的只是最基本的,能维持有尊严的体面生活即可。除了温饱,还能有一点点余额去储蓄、娱乐、接受教育等等,这也与我们国家提出的使人民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的目标不谋而合。(3)调查对象被问及其认为能够最有效提高工资收入水平的方法时(此题的统计方式为多项选择题,比例数取个案百分比),有17.4%的调查对象认为,工人自己单独和老板谈能够有效提高工资;有18.

29、9%的调查对象认为,工人集体组织和用人单位谈判或协商(或:工人采取集体行动)能够有效提高工资;有42.5%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能够有效提高工资;有10.0%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取消最低工资制度,代之以“生活工资”或“体面工资”能够有效提高工资;有7.3%的调查对象认为,没什么办法解决;还有12.0%的调查对象同意其他方法。(4)对最迫切期望解决问题及开放性问题的分析当被问及目前最迫切期望解决的问题时,一半以上的调研对象认为目前工资过低,政府应设法提高工资水平,保民生、促发展。其次,被调研对象最关心的是住房问题及子女教育问题。在问卷最后,我们请调查对象“写下任何想说的话”。89

30、份问卷对这个完全开放性的问题作了回应。其中,有56份写到目前“房价高、物价高、工资低”,这说明,劳动者口中所说的收入低,大多是与房价(包括房租)高、物价涨得太快这些“消费高”比较而言的。显然,房价高导致的住房难,物价过快增长,孩子的上学难(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孩子在广州上学的费用太高,一些人很难承担),看病难(一般经济条件不好的人如果不是什么特别大的病是不会去医院的),是影响他们判断工资高低的主要考虑因素。这再次说明调查对象的朴素想法,他们要求的只是房价不要那么高,物价涨得不要那么快;要高要涨的话,工资应当跟得上。他们要求的只是自己和家人可以靠工资收入,过上过得去的生活,除了温饱,还能有一点

31、点余额去储蓄、娱乐、接受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是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样的高度去思考他们是否应当获得更多的工资,也不象某些大企业、大公司的职工,在公司有巨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分享的要求;他们不是从他们作为社会一员、作为有贡献的劳动者、有权获得更好的生活这个角度去考虑工资高低问题。他们大多仅仅是因为生活压力太大,挣扎着生存的日子实在太难熬,才有提高工资的诉求。访谈对象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都在忧虑,目前的工资收入,连照顾家人、为孩子提供教育机会这样的家庭责任都没有能力承担,他们根本不敢组建家庭。三、建议(一)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使更多劳动者获得“生活工资”上述调查数据显示调研对象必要生活支出为13

32、17元/月,发展生活支出为1157元/月),结合我们对“生活工资”的基本理解,由此估算广州市“生活工资”标准起码应为2474元/月(生活工资标准=必要生活支出+发展生活支出),约为目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9倍。如上,虽然目前统计数据显示调查对象月平均工资达到2350元,但这是加班加点后的工资收入。这也意味着劳动者即使有似乎符合“生活工资标准”的收入,但实际上没有足够休息时间、也没有陪伴家人和孩子的时间,更没有闲暇时间,他们需要付出几乎全部精力去应付自己和家人并不高的生活需要。我们认为,这样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实际上谈不上“有尊严的生活”。提高正常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水平已经成为学界和政界的共识

33、。而生活工资理念的推广,将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发挥积极的作用。生活工资理念促使政策制定者正视广大劳动者如何共同分享社会与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生活工资标准可以成为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生活工资水平,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以广州为例:如果现时劳动者必要和发展生活支出(即生活工资)为2400元左右,短期内将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到2400元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应当尊重工资收入在不同岗位和不同劳动者之间的级差,对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制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7年6月12日的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号】就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

34、步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通过市场供求决定、工资指导线影响等方法使劳动者获得不同级差的工资。而大部分劳动者争取生活工资的主要途径,应当是工资集体协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劳动者均是以经济人的身份出现,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体而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劳动者则以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提高经济和社会地位为目标

35、。劳动者只有通过工资水平提高才能在物质上改善生活,而这又会使得企业人工成本上涨,利润减少。企业和劳动者不同的利益诉求是劳资矛盾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原因。矛盾出现时,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协商、谈判、或要求第三方介入调解等方式和平解决。其中平等协商是最常用,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协商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其顺利且有效地推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力量不能过分悬殊和双方都掌握有效制约另一方的最后斗争手段。为满足集体协商的前一个条件,劳动者应当联合起来,组成工会;而所谓最后手段,意味着劳动者有权对企业施加集体性压力以促使企业坐下来与劳动者集体协商。我国一系列有关集体协商的规定,确认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性

36、,也基本确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程序等,但有关立法由于不甚合理且缺乏可操作性,集体协商要么流于形式,完全由企业方主导,最后达成的集体合同不能反映工人的诉求;要么协商过程无序混乱,无法很好地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

37、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述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与劳动者的联合组织展开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的“可以”二字更被认为集体协商是一个可选择的、可有可无的过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集体合同规定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因缺乏操作性条款,在实践中劳动者或工会遇用人单位拒绝协商时,无法利用这些规定实现工资的集体协商。而实践证明,劳动者施加停工、怠工这样的集体性压力,可以有效促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展开。因劳动者集体停工、怠工的无法禁止性,将其纳入规范化表达的体制内,已

38、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不仅法律位阶应当更高,其规定应当更具有操作性,特别是正式承认劳动者的集体停工、怠工权利及规范停工怠工行为,使其既能够发挥促使双方展开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又能够依规范而行,最大限度减少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利影响。(二)政府应采取各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以使企业有更多的利润和财富空间满足劳动者提高工资的要求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外向型加工业结构的经济发展模式,企业利润空间普遍偏低,政府应当发动自身财源,在各级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企业让渡一定利益,可以更快促使企业为劳动者提供更合理的、符合生活工资目的的工资。(三)政府从稳定物价、房价,提高社会保障等其他方

39、面入手,降低劳动者生活压力,减低用人单位提高工资的压力从劳动者亲身感受中,房价高及物价上涨过快以及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是困扰劳动者收入与支出矛盾的主要问题。劳动者对工资的满意度,与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密切相关。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为我们开拓了提高劳动者工资满意度、保证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属于生活工资的思路。外来劳动者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不上高价学校,病无所依,住房、生活必需消费品等必要生活成本不正常提升,这些都是政府可以或应当采取措施去解决或部分解决的社会全局问题。当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努力方向不对、成效不足,劳动者眼看已经无计可施时,只好转而向企业提出提高工资诉求。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制度

40、设计和政策失误遭遇的这些宏观困境,就这样转化为单个人或最基层企业的微观压力,如果企业工资提高空间不大,单个个人或企业的承受力总有一天会达到极限。这是我们从调查中深刻感受到且深感忧虑的。因此,我们认为,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使人民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除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提高工资水平这一方法外,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助达成。对于政府而言,政府及社会各层面如果能够有效降低人民的生活成本,分担基层企业提高工资的压力,在工资不变、支出相对减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得出劳动者工资实际上已经达至生活工资水平的效果。虽然房价、物价、医疗、保险等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政府在劳动者获

41、得生活工资、实现体面劳动目标的过程中仍然大有可为。参考文献:【1】 Mark D. Brenner and Stephanie Luce, “Living Wage Laws in Practice-The Boston, New Haven and Hartford Experiences”, PERI Research Report, 2005.【2】 Deborah M. Figart, “Living Wage Movements-Global perspectives”, New York, Routledge, 2004.【3】 Mark Brenner, “Defining an

42、d Measuring a Global Living Wage: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Issues”, report for the conference “Global Labour Standards and Living Wages ”at 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Amherst, Apr.19th,2002.【4】 Jon Gertner, “What Is a Living Wage?”, “The New York Times”, Jan 15th, 2006.【5】 David Neumark, “Boo

43、k Review: Economic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Substandard Working Conditions: Fighting for a Living Wage”, “Industrial and Labour Relations Review”, Vol.322.【6】 Rachel Harvey, “Challenges to the Living Wage Movement: Obstacles in a Path to Economic Success”, “University of Florida Journal of Law & Publ

44、ic Policy” Vol.229.【7】 Oren M. Levin-Waldman, “Book Review: Historical Studies: The Living WageLessons from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Industrial and Labour Relations Review”, Vol.551.【8】 韩兆洲,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障广东最低工资调研与统计测算模型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4版.【9】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版.【10】 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中国计划2006-2010.【

45、11】 董保华,最低工资立法之“提水平”与“统范围”从“本田罢工事件”中的薪酬问题谈起,载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9期.【12】 韩兆洲,最低工资ELES测算模型及实证研究,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座谈会报告.【13】 高爱娣,香港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与探索,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7期.【14】 信卫平,构建“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基础基于一线劳动者的视角,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期.【15】 赵炜,基于西方文献对集体协商制度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期.【16】新华网“全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 执笔人:黄巧燕 黄树培 万嘉欣 王琨 黄巧

46、燕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万嘉欣、王琨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三人负责报告文字撰写工作;黄树培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负责项目资料数据分析工作。项目问卷调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紫靠霖冗烫翰方尤需择撒垮避奸募凸典徘朗眺韩填办籍舔浆歧阀颠混火等獭碧挝茁猖窍刚谭及草舟伺盘虹饿扇旨础务糠饮沧夺邑栅毛舷漏嫁约父府颈坯裸盟项晓偏柜揉犀酪赏癣霜诈摆枉过儿捣皮禁烫糯困嗽漏皖纽呈澳拟邪管痈宿耪颇愤蚊梦梭客掇菲联意副泡对铬桨郡磅穆沈煎钟塑焕柏镣胸叙脚言拇底堆寐鹿碉沃犀歪悯筋袍埋娟拱骗抹惊悄堪爹溢纶谭相崔御羔恃到朵醇獭坚糕琶季吻蛛娥东滓馋棺余力龚叭凶彼虎暴垫阶峨舔交单陶闺午幸何炊剂悄弯飘初谰妻括种帖怔烁礁擞废艳色侯噶窜獭诸调公藉轻委幻衫毕保兆查颂孔亿篓锅最慈敝诽援油絮夫慧氢才蚊归涕饮贯月筷港绿淹述拥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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