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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716-2022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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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43.020 CCS C 68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17162022 代替 DB34/T 1716-2012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 Rules for periodical inspection of the explosion-proof truck 2022-10-26 发布 2022-11-26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1716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3 5 检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5 资料核查.5 结构型式.5 主要参数测量.6 整车外观检查.6

2、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6 动力系统检查.6 传动系统检查.6 行驶系统检查.7 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7 液压系统检查.7 制动系统检查.7 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7 工作装置检查.8 防爆电器、部件检查.8 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9 作业环境.10 性能试验.10 附录 A(规范性)防爆叉车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11 附录 B(规范性)防爆电气选型及一般规定.12 B.1 原则要求.12 B.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12 B.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13 B.4 一般规定.13 附录 C(规范性)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15 DB34/T 17162022 II 前

3、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34/T 1716-2012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与 DB34/T 1716-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文件标题修改为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b)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见 2012 版的第 1 章);c)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术语英文译名(见第 3 章,见 2012 版的第 3 章);d)删除了 3.9.1 中 0 区、3.9.4 中 20 区(见 2012 版的第 3 章);e)更改了“一般规定”,更改了 4

4、.7、4.8、4.9、4.10、4.11、4.12 的有关内容(见第 4 章,见2012 版的第 4 章);f)更改了“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更改了 5.1、5.2、5.3、5.4、5.5、5.6、5.7、5.8、5.9、5.10、5.11 的有关内容(见第 5 章,见 2012 版的第 5 章);g)增加了 5.12、5.13、5.14、5.15、5.16、5.17 的有关内容(见第 5 章);h)更改了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录 C,见 2012 版的附录 C)。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本文件

5、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伏满、李卫清、刘丰、刘洋、黄欣明、管国伟、黄浩、许路夷、周未央、张旻飞、马钰。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1716-2012,2022年第一次修订。DB34/T 17162022 1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本文件不适用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

6、用防爆叉车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827.1-201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6855.1-2008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安全相关部件 第1部分:设计通则 GB/T 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 19854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

7、技术通则 GB/T 26562 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 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GB/T 26950.1 防爆工业车辆 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 GB/T 26950.2 防爆工业车辆 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4387 工厂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SG N0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爆炸性环境

8、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燃烧并自行传播的环境。爆炸性混合物 explosive mixtu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DB34/T 17162022 2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气体或蒸汽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燃烧并自行传播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

9、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燃烧并自行传播的环境。可燃性粉尘 flammable dust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燃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温度组别 temperature class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10、、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场所。区域分类 3.9.1 区域 zones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分为1区、2区;根据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对爆炸尘环境危险场所分为21区、22区。3.9.2 1 区 zone 1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3.9.3 2 区 zone 2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3.9.4 21 区 zone 21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

11、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场所。3.9.5 22 区 zone 22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DB34/T 17162022 3 级别 3.10.1 Gc 级车辆 trucks of EPL Gc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2区的车辆,它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3.10.2 Gb 级车辆 trucks of EPL Gb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的车辆,它所具

12、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3.10.3 Dc 级车辆 trucks of EPL Dc 用于潜在爆炸粉尘性环境中22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3.10.4 Db 级车辆 trucks of EPL Dc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4 一般规定 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

13、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防爆叉车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按图 1 进行。DB34/T 17162022 4 图1 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a)防爆相关的资料: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b)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从事防爆叉车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验工作的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其配

14、备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附录 A 的要求。现场检验检测条件如下:接受检验申请 环境及有关资料确认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环境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可燃粉尘的分级和分组 制定检验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确认 符合 GB 15577、GB19854、GB/T 26950.1、GB/T 26950.2、GB/T 3836.1、GB 50058、GB 50257 防爆要求 现场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记录与整理 检验结论或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出具检验报告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级别和组别 符合 GB 16178、GB/T 26562、GB 4387、GB 72

15、58、TSG N001 DB34/T 17162022 5 a)露天防爆叉车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b)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如下:a)现场检验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不得随身携带的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b)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如下:a)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应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

16、字和日期;b)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判定检验结论如下: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b)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c)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要求如下:a)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

17、告;b)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防爆叉车的检验周期一般为 1 年。5 检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资料核查 5.1.1 定期检验相关资料 查验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5.1.2 首次检验相关资料 查验防爆叉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明文件(皮带、轮胎、电机、电控、蓄电池、灯具、开关、喇叭等部件的防爆证书及防爆标志;所有隔爆罩的有效证书或试验报告及防爆标志)等,进口设备须有告知书。5.1.3 场车改造相关资料 查验改造告知书、改造单位许可证(包括上一周期检验报告

18、)、改造整机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含许可明细)、型式试验文件。结构型式 车辆的结构型式应与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相符合,整机主要配置应与出厂状态相符合。DB34/T 17162022 6 主要参数测量 主要参数至少包括额定起重量。整车外观检查 5.4.1 防爆叉车应车容完整,各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件;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外),车身蒙皮应平整,漆面整洁、颜色协调,不锈污;发动机、底盘易见部位应具有永久清晰字样的编号;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5.4.2 防爆叉车各种仪表根据相关标准设置的气压、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等防爆仪表应醒目

19、、灵敏、有效且应符合附录 B 防爆要求。5.4.3 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使于危险场所的车辆,驾驶室内应安装警报器和指示灯,车体两侧及车后应喷涂“严禁烟火”或“注意危险”等字样,应符合GB 4387 的有关要求,并查验相关合格证件。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5.5.1 防爆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叉车的显著位置,叉车应悬挂车牌照,且不应遮挡。5.5.2 防爆叉车的铭牌及警告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度起重量)、产品编号、制造

20、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在车辆的明显部位上应设置和车辆体积大小相适合的永久性的“Ex”标志,在铭牌中应当同时标注防爆等级等信息。同时,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使用”(标注应当醒目,采用黑体,字高不小于 5mm)。警告牌应当标出“危险场所,严禁打开!”字样。5.5.3 改造的防爆叉车设备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表明改造单位、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及相关变化的信息。动力系统检查 5.6.1 内燃防爆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5.6.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5.

21、6.3 防爆电动机表面温度不应超过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质的最低引燃温度,外壳防尘应符合相应防爆级别要求,运转应平稳无异响。5.6.4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冷却系统中能防止火花产生和静电积聚。5.6.5 内燃防爆叉车排气系统中应装排气阻焰器,排气火花捕捉器。5.6.6 起动系统应置于隔爆箱内部,隔爆面应符合附录 B 防爆要求。传动系统检查 5.7.1 内燃防爆叉车液压离合器、变矩器、静压传动的油冷式离合器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资的最低引燃温度;摩擦离合器应采用油浸保护或隔爆外壳保护。5.7.2 离合器分离

22、彻底、结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定。5.7.3 变矩器运行不应有异常声响,变速箱不应有自动跳档、串档现象,运行正常,倒档可靠。DB34/T 17162022 7 5.7.4 传动系统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合适、运转平稳,行使中无抖动、无异响。5.7.5 液力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挡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5.7.6 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行驶系统检查 5.8.1 车架与前后桥无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紧固。5.8.2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轮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轮胎外表面应有导电

23、标记;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不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规定值;充气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3.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 25mm 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5.8.3 Gb 及 Dc 车辆轮胎表面电阻在相对湿度 50%时不应大于 1G或者在相对湿度为 30%时不应大于 110G。轮胎作为车体接地使用时,轮胎应满足车辆接地电阻小于 1M的要求,车辆行驶速度小于或等于 6km/h 的不作要求。5.8.4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5.9.1 转向性能转

24、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5.9.2 操作转向控制装置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时,应当使叉车右转。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5.9.3 转向机构状况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损伤。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并且球销不应当松旷,转向轮定位值符合设计规定。液压系统检查 5.10.1 防爆叉车液压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不应相互干涉。5.10.2 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作业时,固定接口不应有渗油,运动接口不应有漏油,各部位不应有泄漏现象。5.10.

25、3 在空载和满载等情况下,液压系统元件应能正常工作,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5.10.4 应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节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5.10.5 液压系统表面温度应符合车型对表面温度的要求。制动系统检查 5.11.1 应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且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5.11.2 制动器操纵力应符合 GB/T 26562 的要求。5.11.3 操纵运行和制动的踏板控制装置应符合 GB/T 26562 要求。5.11.4 制动器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质的

26、最低引燃温度;制动器结构型式应采用油浸保护或隔爆外壳保护;最低引燃温度、隔爆应符合附录 B 防爆要求。5.11.5 在规定车速下,点制动无跑偏现象。5.11.6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技术要求。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DB34/T 17162022 8 5.12.1 防爆叉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5.12.2 蓄电池防爆叉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5.12.3 蓄电池防爆叉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5.12.4 平衡重式防爆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5.12.5 蓄

27、电池防爆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5.12.6 车辆应安装喇叭,且应灵敏有效,其声级应在 90dB115dB(A)范围内。工作装置检查 5.13.1 防爆叉车的几组手动操作杆或者电动控制操作装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13.2 货叉的固定应当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和脱落的装置。5.13.3 叉车的货叉不应有裂纹,如发现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5.13.4 叉车的货叉两叉尖高度差不应超过水平段长度的 3%。5.13.5 工作装置应具有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载荷的工作装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产生火花,所用材料应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者用非金属

28、材料(例如橡胶或塑料)包覆;包覆层磨损达到极限时,应修复或更换。5.13.6 结构件(门架、扩顶架、臂架、支撑台架)应完整,无裂纹、无变形、磨损不超限、焊接缺陷等现象,连接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防爆电器、部件检查 5.14.1 防爆叉车电器、部件应符合下列防爆要求:a)防爆叉车电器、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且其防爆性能不低于整车防爆性能。防爆电器部件的铭牌上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其防爆合格证号应在有效期内;b)防爆电器、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现场相应防爆等级要求。5.14.2 电器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对应防爆标志中温度

29、组别的要求。5.14.3 检查电器、部件外观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机械伤痕并符合附录 B 的要求。5.14.4 电气系统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气系统的电缆连接应牢固、可靠,防爆电气设备上的电缆引入装置应符合附录 B 中 B.4.1.1的要求;b)当电源电极与车架绝缘(IT 系统)时,电气安装应为双极式布线,但绝缘监控装置和本质安全电路除外;c)电气系统的正极接线盒负极接线应与车架和内燃机气缸绝缘,内燃机启动辅助装置接线除外。5.14.5 导电性粉尘环境的 Dc 防爆叉车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得低于 IP5X;导电性粉尘环境的 Dc 防爆叉车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得低于

30、 IP6X。5.14.6 对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a)防爆叉车上所有大于 100cm的金属部件都应连接到车架上,以保持电位平衡。如这些部件固定牢固,并与车架有良好的金属接触,则不必用单独的导体把这些部件连接到车架上;b)防爆叉车上所有金属部件对地应有良好的导电性,且所有的金属部件对地电阻不大于 1M。5.14.7 蓄电池防爆叉车蓄电池应符合下列要求:a)蓄电池防爆叉车蓄电池箱体上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标志“Ex”铭牌和“危险场所,严禁打开!”字样的警告牌;蓄电池盖应制成液体和粉尘不易积聚的结构,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份之间应有 30mm 以上的空间,蓄电池盖上极柱的绝缘凸台高度不应小于 10mm;

31、蓄电池应为双极柱,DB34/T 17162022 9 并且每个极柱应能单独承受规定的回路;蓄电池的封口应严密可靠;蓄电池的正极板应采用耐酸绝缘材料的封底和上护套。如果采用铅封底,则应加套由耐酸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b)金属结构的蓄电池箱体和箱盖内表面均应采用耐酸绝缘材料予以覆盖,覆盖层应牢固可靠,不应脱落、损坏;箱体应设置通风孔、排液设施,并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箱底外表面的措施;蓄电池箱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3;箱体和箱盖应设置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锁紧机构;c)电源装置应设置接线盒(或插接装置),接线盒应为隔爆型或增安型,插接装置应为隔爆型;接线盒(或插接装置)应牢固地固定在蓄电池箱上。从蓄电

32、池箱内引出到接线盒(或插接装置)的导线应有可靠的防止被损坏的保护措施;d)蓄电池组应只能由几个单体电池串联而成;蓄电池的单体电池应具有同样电化学系统、结构和额定容量,并且由同一制造商制造;所有单体电池应能防止电解液泄露;e)蓄电池连接导线应是阻燃的耐酸绝缘铜芯软电缆,电缆芯线与铅锑合金接头采用铸接方法连接,连接处应进行压合处理和密封处理;电源连接导线与蓄电池极柱应采用焊接等方法可靠连接;f)蓄电池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蓄电池之间及蓄电池与蓄电池箱之间应采用耐酸绝缘材料制成的隔离物隔开并塞紧;g)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小于 50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1k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

33、压数值;h)蓄电池组对蓄电池箱体的绝缘电阻,额定电压 50V 及以下时,不应小于 10k;额定电压为 60V100V 时,不应小于 15k。5.14.8 防爆灯具除应符合防爆级别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灯具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保护,对于可燃性粉尘环境中,透明罩应由网孔面积不大于 50mm保护网保护;b)隔爆性保护灯座和其他灯具内部部件的盖子应带有联锁装置。当盖子打开时,灯座的所有电极均自动切断电源;或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c)防爆灯具安装应牢固,外罩、紧固件齐全,不应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d)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应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

34、启或关闭。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5.15.1 防爆叉车应当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和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 30m 以内的环境情况;前风窗玻璃应装设有效的刮水器。5.15.2 座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5.15.3 座驾式应设置护顶架,护项架应连接紧固,结构件及其配件不应出现裂纹、构件分离,顶棚不应有明显永久变形。5.15.4 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5.15.5 应当设置货叉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时,还

35、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5.15.6 挡货架、车轮防护罩 挡货架、车轮防护罩应当符合 GB 10827.12014 中 4.7.5、4.9.2 的要求。5.15.7 防爆叉车应当配置监控装置,在车辆出现危险情况之前对正在运行的车辆进行监控并使之停止运行:DB34/T 17162022 10 a)蓄电池防爆叉车绝缘监控装置,并与车架相连,以监视漏电情况。如果带电部件和车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小于 500,则车辆应有控制地运行在行驶的道路上直到停止;b)防爆内燃机叉车超速或整机最高表面温度接近或达到最高允许温度时,车辆应安全可靠停机;c)气体探测器应符合 GB 15322.1 的规定。气体探测器应设置低报和

36、高报,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10%LEL 时,气体探测器显示低报;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 25%LEL 时,气体探测器显示高报,并能自动控制车辆停止运行。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车辆的适当位置,并用一种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发生机械损伤。5.15.8 Gb、Db 防爆叉车制动器附加安全措施要求如下:a)行车制动器摩擦衬垫应采用非金属基复合材料,非金属基复合材料不应含有金属成分。制动鼓或制动盘应采用铸铁与铸铁具有同样摩擦特性的材料,不应使用轻金属合金;b)在制动器摩擦片严重磨损或制动器有轴向窜动的情况下,系统应能避免制动器摩擦片底板与相关金属部件发生接触、摩擦;c)车辆制动器应配置表面温度监控系统,其温度探测系统

37、应符合 GB/T 16855.1-2008 中表 10 中对 3 类的规定;试验周期中证实制动器的表面温度不可能达到 2.13.2 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的车辆除外;d)如果使用热敏元件,新换摩擦片计,该元件应置于距内摩擦面下不超过 3mm 处;e)制动器摩擦片的温度上升至车辆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时,车辆应能自动地有控制地停止。作业环境 工作区域的路况,车辆选型符合防爆环境要求。防爆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作业环境。且应根据的用途、使用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防爆叉车。根据车辆防爆等级文件、工作环境防爆分区等认定文件,确认车辆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a)车辆的防爆型式

38、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危险程度相适应;b)车辆的温度组别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温度相适应;c)车辆的防爆级别与使用环境里爆炸性混合物级别相适应,符合或高于环境条件的防爆车辆才能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性能试验 5.17.1 转向性能试验 叉车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叉车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时,不得有明显的蛇行现象。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在6N2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5.17.2 制动性能试验 叉车行车制动器的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叉车驻车制动器应能将车辆停放在下列坡度或制造商规定的坡度(取二种坡度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15%)的上

39、、下坡道上。5.17.3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货叉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00mm/s。DB34/T 17162022 11 附录A (规范性)防爆叉车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见表A.1。表A.1 防爆叉车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防爆型)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防爆型)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防爆型)4 钳型表 2%(防爆型)5 转向参数测试仪 0.1 6 侧滑仪 0.1m/km 7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0.1 8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9 液压踏板力计 0.1N 10 声级计 0.1dB(A)11 温湿度计 2%12

40、百分表 0.01 mm 13 压力表 7Pa 14 弹簧秤 0.6N 15 游标卡尺 0.02mm 16 钢卷尺 1 级 17 钢直尺 1 级 18 卷尺 1 级 19 塞尺 1 级 20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21 放大镜 20 倍 22 爆炸物质检测仪/(防爆型)23 远红外测温仪 5(防爆型)24 组合工具(螺丝刀、板手等)/无火花材料制造 25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防爆型)26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防爆型)27 照相机/(防爆型)DB34/T 17162022 12 附录B (规范性)防爆电气选型及一般规定 B.1 原则要求 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混合物的类

41、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B.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见表B.1。表B.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电气设备类型 爆炸危险区域 1 区 2 区 隔 爆 型 d 增 安 型 e 本质安全型ia、ib 充 油 型 o 正 压 型 p 隔 爆 型 d 增 安 型 e 本质安全型ia、ib 充 油型 o 正压型 p N 型 n 旋转电动机类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绕线型感应电动机 同步电动机 直流电动机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低压变压器 变压器(含启动)电抗线圈(含启动)仪表用互感器 低压电器和控制器 制器 刀

42、开关、断路器 熔断器 控制开关及按钮 电抗启动器和启动补尝器 启动用金属电阻器 电磁阀用电磁铁 电磁摩擦制动器 操作箱、柱 控制盘 配电盘 固定式灯 DB34/T 17162022 13 灯具类 移动式灯 携带式电池灯 指示灯类 镇流器 信号接线盒等 信号报警装置 插接装置 接线盒 电气测量仪表 注:上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B.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B.3.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配置的原则规定:a)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b)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装置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便于气操作的地方设置其紧急启动按钮,或与事故信号、报警装置有连锁的

43、启动;c)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B.3.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见表B.2。表B.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类型 危险场所分区 20 区或 21 区 22 区 A 类型 导电型 DIPA20 或 DIPA21 DIPA20(IP6X)非导电型 DIPA20 或 DIPA21 DIPA20 或 DIPA21 B 类型 导电型 DIPB20 或 DIPB21 DIPB21 非导电型 DIPB20 或 DIPB21 DIPB20 或 DIPB21 B.4 一般规定 B.4.1 隔爆型电器 B.4.1.1 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应符合以下要求:a)装置内所有弹性密封圈的一个

44、孔,应密封一根电缆;b)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圈,应与电缆外径相匹配,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c)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d)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电缆密封圈、金属垫圈应齐全完好,并符合产品技术要求。隔爆箱盒上的多余孔,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堵板堵塞严密,如孔内采用弹性密封圈时则外侧应设钢质厚度不小于2mm 堵板;e)浇铸固化填料密封电缆引入装置,电缆进入后应浇灌固化密封填料,填料深度不得小于引入口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40。B.4.1.2 隔爆接合应符合以下要求:a)隔爆接合面长度应符合要求,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DB34/T

45、17162022 14 b)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不得有沙眼、锈蚀层、机械伤痕。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 204-1 号防锈油,严禁刷漆。B.4.1.3 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B.4.2 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 如下:a)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与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一电缆或钢管;b)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除电缆芯线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c)本安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

46、有蓝色标志;d)对本安型电路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 T1T4 组时,其导线截面积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 B.3 的要求;e)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适用于 T1T4 组),见表 B.3;表B.3 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 导线截面(2)0.017 0.03 0.09 0.19 0.28 0.44 最大允许电流(A)1.0 1.65 3.3 5.0 6.6 8.3 f)对本安型电路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 2 倍额定电压,最低为 500V;g)本安电气设备与非本安电气设备连接应有防爆安全栅关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安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型号相同。B.4.3 防爆标

47、识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Ex”标记,铭牌中应有防爆型式标志和经国家认可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设备出厂时,该证号应在有效期内,并确认铭牌中的防爆型式符合防爆要求,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铭牌应标明“Ex”和外壳保护等级、粉尘防爆代号DP、区域代号、温度组别和防爆合格证号。B.4.4 其他要求 如下:a)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及有热源的机械设备,其表面的最高温度应低于使用环境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温度;b)防爆电气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电气连接应可靠;c)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外壳防腐措施要达到要求;d)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除可

48、燃性非导电粉尘位于 22 区可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X 外,其余均应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 IP6X 的设备;e)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纹。DB34/T 17162022 15 附录C (规范性)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使用登记证 (检验机构名称)DB34/T 17162022 16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用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

49、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5检验机构提出。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检验机构地址:邮 政 编 码:联 系 电 话:DB34/T 17162022 17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设备名称(品种)产品型号 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 制造许可证编号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发动机(电机)编号 车架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主要参数 额定载重 kg 载荷中心距 自重 kg 动力方式 系统电压 V 发动机(电动机)额定功率 KW 最 大 运 行 速 度(km/

50、h)空载 防爆 等级 额定起重量 防爆使用场所 工作装置主要特征和参数 门架形式 空载最大起升高度 (全)自由起升高度 门架倾角()前 后 最 大 起 升 速 度(mm/s)空载 最大下降速度(mm/s)空载 额定起重量 额定起重量 检验依据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DB34/T 1716-2022)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需要说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日期:年 月 日 备 注 批准:审核:DB34/T 17162022 18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 结果 检验 结论 备注 1 1 资料核查 1.1 定期检验相关资料 2 1.2 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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