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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所得税处——刘建华(九点)
第一 重要意义
财政部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会计管理方面引导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重视会计核算,健康持续发展。旨在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增强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是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据统计在全国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我省的情况是:(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全省中小企业共计为18.49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8%;从业人员达663.37万,占全部从业人员的82.8%;主营业务收入30716亿元,占全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72.7%。由此证实,无论是小企业的户数,还是安排社会劳动就业的人数,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等,在我省乃至全国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第二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一是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小企业规模较小、属弱势群体之一。一般来说,小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竞争中,居于相对劣势地位,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弱。但是小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是吸纳和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针对小企业现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如何支持小企业发展,提高经济增长活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各部门给予政策扶持。财政部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旨在要求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和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交易事项的会计账务处理,促使会计信息反映真实性,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目的是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稳健经营能力的需要。
二是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
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持续平稳有效实施
2006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
2.目前小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不一
有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0),有的仍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1993),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为统一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建立良好会计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1.我国小企业会计标准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992年:13个分行业会计制度。所有企业,不论规模大小,根据所处行业不同,执行相应的分行业会计制度。
2004年:《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内部管理的特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不同,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且《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交易事项或者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要求较高的处理方法,给予了简化处理。
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考虑企业规模和内部管理特点基础上,立足于主要满足税务部门、银行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大大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并且与税法规定保持了协调。
2.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不断提高
小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历程,既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是推动会计标准建设的源泉和动力。
四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的需要(我们搞纳税评估——湘乡跃辉制革厂)
第三 《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自2009年11月开始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为了抓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这个系统工程,财政部先后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过为期一年先后在北京、江苏、河南、云南等地选择23家小企业进行模拟测试。从选择测试小企业的情况看,一是从地域上看,涵盖了东、中、西部地区;二是行业上看涵盖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进出口企业、农业等国民经济主要行业;三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企业。经对选择的23家小企业进行模拟测试,在测试期间从模拟建账及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直至到财务报表编制,均能够顺利运行下来,平稳过渡。
在组织模拟测试工作后,财政部又于2010年4月初以(财会便〔2010〕15号)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再一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后,其中有85%的意见认为:(1)为减轻实务操作工作量,在不违背会计确认计量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应当尽量协调。(2)《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予以简化规定,同时还要提供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等内容,以便于小企业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通过此轮征求意见,基本确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方向和原则。
经过历时三年的艰辛努力,财政部终于在2011年10月成功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
第四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形成一个体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基于“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的要求,同时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经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采用章节体例,分为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共十章,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1.简化会计核算
基于规模较小,业务处理较简单特点,减少会计职业判断。
(1)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大量简化(一级科目66个)
(2)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3)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溢价
(4)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5)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2.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1)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使用公允价值,部分特殊情况使用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七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3.适用范围更广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本都能覆盖。农、林、牧、渔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建筑业:工程施工、机械作业。
为了便于记住,我处在7月全省国税系统《小企业会计准则》师资培训班总结出三分钟记忆“十六”。
(1)农、林、牧、渔业 (2)工业(3)建筑业
从明天起,去农、工、建取钱,
(4)批发业(5)零售业
逛批发、零售商店,
(6)交通运输业 (7)仓储业(8)邮政业
叫(交)上(仓)好友(邮)一起去,
(9)住宿业(10)餐饮业
住宿、餐饮全包;
(11)信息传输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明天起,用信息传输软件,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14)物业管理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查询房地产、物业、租赁行情,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其他日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二)协调三大关系: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
一是协调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观点1:《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
观点2: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遵循原有的会计原则,而不应过多的考虑税法规定。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财政部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减少职业判断的同时,强化了有关资产项目、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纳税调整过程等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是协调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观点1:独立观,《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作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可独立实施的准则,涵盖各类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观点2:发展观,《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需规定小企业主要业务或常规业务,非日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财政部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对小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予以了规范,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业合并、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关联方披露等内容。
三是协调了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
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规定。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范围不同。具体来讲,我国主要从企业规模角度进行划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则主要从公众受托责任角度划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第五《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综上所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划定的标准有以下亮点:
一是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
二是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这些行业除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
三是指标选取灵活。指标从原来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建筑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个指标。农林牧渔业采用经营总收入,居民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行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有利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范围的划定及确认有了新的规定,凡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企业:
一是不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经营规模较小 ;
三是既不是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但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如: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另外我省目前57家上市企业或称公司其中有的也是小企业——秦皇食府)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诸如: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 《准则》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
小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小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目标一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目标二是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三、企业核算的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包括四个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的空间范围,小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货币计量,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全面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交易、事项。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小企业财务报告的外部主要使用者是税务部门和银行,其主要目标是向税务部门和银行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应具备以下八大特征:
(一)可靠性。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证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就会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
(二)相关性。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纳税申报和申请贷款等的经济活动相关。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
(三)可理解性。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五)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按照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六)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以上八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排列顺序不能变,越前面的越重要。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是首要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次要质量要求。
第七 《准则》对小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被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被称为利润表要素。
一、资产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规定是准则的的重点变化,简化了小企业的会计处理,体现了与税法相协调。
二、负债
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留存收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四、收入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一定应与日常活动相联系,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根据收入的定义,收入具有以下特征:(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即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根据费用的定义,费用具有以下特征:(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2)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也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六、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具体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实务中,一般所称利润指的是净利润。而利润总额,则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第八 对税务机关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规范小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文件精神,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各地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者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恰当地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第二,各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除自身必须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外,还需要鼓励和指导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要在其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第九 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扶持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1、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小型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1、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500元。
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
5、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6、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
谢 谢 大 家!
以下是《准则》具体业务——我不讲了
四、资 产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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