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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物业总公司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二)
市直 发布日期:2007-9-12 10:18:49 阅读:214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公司应制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管道局物业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制定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 一 ) 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
( 二 ) 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 三 ) 制定责任制大纲;
( 四 ) 组织编制;
( 五 ) 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 七 )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第三章 责任制内容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 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 “一岗一 责”、“ 一职一责” 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公司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见附件 ):
( 一 )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
( 二 ) 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
( 三 ) 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
( 四 ) 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
( 五 ) 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
( 二 )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三 ) 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四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 一 ) 公司负责对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二 ) 各单位负责对所属班组、班组负责人、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三 )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四 )公司行政副职对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五 ) 职能部门负责对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 一 ) 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 二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 三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 四)是否建立了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公司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列入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道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办法措施见《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通则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一、 公司应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2、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3、 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计划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局投资的整改立项,经安全部门核实汇总报安委会审定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报管道局,待管道局批准后,由生产、安全部门督促实施;
4、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
1、安全技术 : 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 ; 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2、职业健康 : 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4、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资质
施工单位进入管道局物业总公司施工,必须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
二、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及动火作业要求
经审查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包含50万元),以及工程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一级动火,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及一级动火作业票。不足50万元,及二、三级动火作业票,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公司负责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及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同时附有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手续。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必须于开工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资料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查。签订统一的《工程服务安全合同》,并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工程服务安全合同》签订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许可证与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办理如下许可证:
1、《一般作业许可证》;
2、《临时用电许可证》(有用电作业);
3、《动火作业票》(有动火作业);
必须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工程施工人员名单及施工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含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配备清单);
4、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不少于8小时);
5、HSE作业指导书;
6、工程项目概述及施工改造方案(附图);
上述证、票和资料,必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审批。
四、施工安全检查
施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情况;
2、《工程服务安全合同》签订情况;
3、安全组织建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情况;
5、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配备及使用情况;
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7、各种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8、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9、安全设施情况;
10、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11、“三违行为”情况(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检查人员在查出问题后,须填写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问题和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存查。
五、施工现场人员安全要求
现场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必须熟练掌握以下内容:
1、能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能正确使用本工种、岗位所涉及的工具和设备;
3、能对所使用工具、设备、现场环境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自查;
4、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设备;
5、能掌握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以及机械、电气等常见事故伤害的技术防范措施;
6、能应对突发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
7、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
六、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处罚标准
在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1、未通过安全资质审查、未签订《工程服务安全合同》的,扣除50-100%抵押金,并立即停止施工,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2、安全组织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护用品和消防设备配备、使用和保管不当,扣除5-20%抵押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3、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安全知识不足,扣除5-10%抵押金,并由公司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4、无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或方案不合理,超作业票、许可证范围作业、用火、用电,扣10-40%抵押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5、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扣10-20%抵押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6、不执行“工业动火”规定的,扣20-50%抵押金,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可对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处200-2000元处罚。不交纳罚款的,从抵押金中扣除。
7、对“三违”现象,扣除5-30%,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可对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进行200-2000元处罚。不交纳罚款的,从抵押金中扣除。
8、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顿外,责令施工单位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超过抵押金未扣除部分的,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保持设备完好,提高我公司的技术装备实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是全公司设备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公司设备管理的政策、目标及实施方案。生产技术科设备管理部门为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管道企业的设备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管理为局级管理,以宏观管理为主,重点行使规划、决策、组织、控制、监督、服务等职能,并对关键、主要设备实施重点管理;二级管理为公司级管理,主要职能是从设备发展规划制定、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修、改造、直至设备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三级管理为基层单位管理,主要职能是负责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
第四条 设备的选型
1、设备的选型必须遵循“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相统一的原则。
2、公司投资的设备购置项目,选型和调研工作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派人员参加。
3、设备的选型应有经济技术论证,包括:选型的必要性分析、可靠性分析、性能价格分析和投资回报分析。
第五条 设备的购置
1、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执行“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原则。
2、对于国家已经公布淘汰的设备不得选用采购;技术不过关或没经过工业性实验的新产品,不准采购。
3、设备的购置程序应严格执行管道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设备的安装、验收
设备的验收应包括初步验收和负荷试机等内容。
1、初步验收:设备到货后,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初步验收。按合同及装箱清单核实清点设备和随机配件、工具及技术资料,发现缺项、规格不符、损坏、锈蚀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拍摄照片,取得有效的签证文件,分清责任以便索赔。技术资料验收后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入档。引进设备的初步验收,还应有企业代表和商检部门参加。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验收报告和商检报告。
2、设备负荷试机:设备的负荷试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外观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
(2) 设备空运转、负荷试车及操纵、传动系统的技术状况;
(3) 按出厂检验的精度标准检验;
(4) 电器控制系统的技术状况;
(5) 液压系统的技术状况;
(6) 安全保护装置和环保性能等。
3、负荷试机工作完成后签署设备最终验收报告(合同中另有规定完成一定作业量等内容的,应按照合同完成相应的内容后形成最终验收报告)。
4、最终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的移交、调拨、形成资产等手续。
5、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与设备制造厂家(或代理商)尽快联系解决。
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到:
1、管好设备:健全设备的台帐和档案,做到帐物相符;保持设备应有的实物形态和性能,做到零部件、附件齐全完整。
2、用好设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超负荷使用设备,禁止不文明或违章作业。
3、维护保养和修理好设备: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或使用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作业,并严格按设备的修理规范对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质按时修好设备。
第八条 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并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必要的理论知识,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九条 设备的操作和保养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十二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密封),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第十条 设备的使用应执行“操作证”制度。对于特殊工种,应经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考试(核)合格,取得专门的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对“B类”以上设备,逐步实现专业保养人员定程定期强制维护保养。设备的保养必须坚决按作业范围进行,确保保养质量。设备的一、二级保养对号入座率,机动设备要达到80%以上,固定设备要达到100%。设备的一、二级保养必须按规定做好记录。设备操作人员要对自己使用的设备负责,合理使用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工作,并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设备的二级保养和修理工作。A、B类设备未经分公司以上领导同意,不允许他人操作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油水管理制度,对设备的用油、用水实施专人管理,严格制度的执行。
1、润滑油在使用前应实行 “一沉淀”(机油沉淀72小时)、“三过滤”(进库、出库和加油前均应过滤),防止水和杂物进入设备的内部。
2、设备操作、保养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掌握设备的用油牌号、润滑周期和润滑点,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六定”的要求进行,即:定人负责、定期检测、定点润滑、定时加油、定量给油、定质换油,保证油品对号率100%,做到量足时准。
3、施工设备和车辆的用水要根据设备使用要求和使用环境温度,合理使用软化水或防冻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
4、设备使用的汽油、柴油等在加注前也应采取必要的沉淀和过滤措施。
第十三条 设备外委修理、保养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填写外委修保审批单,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在公司范围内协调确无修理能力时,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社会上修理,否则不得外修。如各单位自行外委修理,则由经办人及单位领导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设施、设置检修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置、器材、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和项目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分级管理负责人,各级 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并负责指导设备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特种设备由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负责日常检修,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专项检修工作。施工用电由现场专职电工负责日常和专项检修,特殊情况下配合电力部门做好检修工作。中、小型机械由现场设备管理员负责检修落实,专职安全员和现场材料员及时予以配合。检测器材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材料员配合实施检修,必要时及时送专门机构落实检修。其它由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落实。
3、日常检修项目必须及时发现,随时检修,问题处理在当日完成。专项检修例行 级申报,限时完成检修工作。应急检修由现场负责人指定技能相符,且不少于2人,一主一副负责落实检修工作。
4、日常检修要保持相应记录;专项检修按程序做到有措施、有交底、有实施监督、有检测验收以保证检修质量。所有检修资料做到及时归档,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
5、对检修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单位负责制,每个单位是识别、评估和整改自身单位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和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控制,所有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公司监督和控制;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监督管理。较大和重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由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管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施工生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措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事故隐患由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财务计划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设施、建(构)筑物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管理,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并建立各类事故隐患的动态台帐,监督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他部门应该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每个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现场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关键工序、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的部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掌握事故隐患的情况。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掌握事故隐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报告的同时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对冒险指挥强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发现或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检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预防、防范监控措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对隐患整改的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的状态及可能变化的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的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公司成立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牵头,安全保卫科组织,生产、计划、财务部门、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等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类型;
(二)事故隐患的等级;
(三)影响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的建议;
(六)整改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七)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负责人、监控负责人、完成的期限、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属于局一级管理的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属于公司管理的由公司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公司组织实施,管道局监督。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由管道局组织实施,由集团公司督察。
第十八条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管道局相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部门,按备案实行督察。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于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期组织评估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施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由此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将维修费中的安全经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整改不利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业总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含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含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含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措施:
1、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基层单位针对危害因素组织制定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2、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应包括:
a) 管理类措施主要包括:补充、修订现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员工培训,监督检测,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等,结合《岗位检查表》、《周检查表》、《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汇总表》对风险进行控制。
b) 技术类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或防护用品的新增和更换,需要投入一定资金的措施。
2、事故隐患的督察
公司对事故隐患管理实行分级督察。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公司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公司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报管道局备案,由管道局督察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4、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四懂两四会”。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在易燃、易爆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7、对防火、防爆区,固定的动火点,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科是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健康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对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组织对施工生产作业场所(车间)空气中的尘毒浓度进行检测。
3、负责确定职业健康危害作业范围和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危害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5、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编制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对职业病进行初步诊断和鉴定。
第三条 劳资科职责:
1、负责根据职业健康作业危害范围确定职业健康危害作业人员名单及作业工时;
2、参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3、负责组织对职业病进行鉴定,处理职业病患者的工作安排及相关待遇。
第四条 群工部职责
1、具体负责建立职业健康危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
2、按照公司主管部门的安排,具体负责对职业危害作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职业健康档案;
3、参与职业病鉴定。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职业危害作业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医疗所需费用的筹措。
第六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齐全,性能符合要求;
2、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3、高温、低温作业场所有降温、保暖和个人低温保护措施;
4、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及放射源应分别存放储藏在专门设置的场所并严格管理;
5、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和废料处理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职业危害健康作业场所定期进行检测。一般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检测1次;特殊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半年检测1次。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的员工,在上岗前要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所从事工种的禁忌症,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 健康检查结果作为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基础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由单位或项目部组织进行职业健康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危害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是特异性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院是经政府卫生部门认可的职业病防治医院。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记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的员工,在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疗养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达到职业病标准的人员,按公司工伤和职业病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和确认。
第十八条 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人员,由质量安全部进行登记,并建立职业病档案。
第十九条 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需进行观察的,应及时安排进行观察治疗,减轻危害作业;已不适应原工种工作的,应在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调离原岗位,重新安排适当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安排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 患职业病的员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女工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健康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在职业健康危害场所作业的员工,按规定配备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1、在有毒和粉尘作业场所作业的员工,应配口罩或防毒口罩、防尘帽、护目镜、防毒面具等;
2、在有噪声、强光、热辐射和飞溅火花、碎片、飞屑场所作业的员工,应分别配护耳器、护目镜、面具、头盔等;
3、经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体地面上作业的员工,应分别配防水鞋(靴);
4、经常露天作业的员工,应配防晒、防雨用具;
5、在寒冷气候下露天作业的员工,应配御寒用品;
第二十三条 为员工配备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降温费。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各项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劳动防护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
1. 物资供应站
公司物资供应站是劳动防护设施、用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防护设施、用品的政策规定,制定公司有关劳动防护设施、用品的各项管理制度。
(2)及时组织劳动防护设施、用品采购、入库保管和配拨、发放等工作。
2.安全保卫科
(1)正确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质量标准,参与制定公司劳动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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