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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
钢政发〔2007〕54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
《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处、室:
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下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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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
钢政发〔2007〕54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
《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处、室:
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考核 专业管理 办法 通知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通 则
为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确保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专业管理部门(单位)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综合绩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管理与考核从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经济考核与责任追究,按照PDCA循环,加强专业管理的过程控制、结果分析、整改措施的执行和反馈,建立规范的专业管理考核运行机制。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部处室、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专业管理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
1.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专业管理考核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负责公司专业管理考核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审核专业管理考核建议,负责组织考核异议的复议;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各部门、单位专业管理考核分析、评价机制的执行情况。
2.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本专业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建立本专业考核分析、评价机制;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本专业的管理要求,确保有效承接;负责提出考核建议并组织分析、评价、整改和改进;负责检查各单位对专业考核的落实情况。
3.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承接落实公司的专业管理考核要求,重点加强过程性关键工作及本单位职工个人行为规范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专业考核分析评价和改进机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二、专业管理考核的原则
1.各专业管理考核细则的制定原则。
⑴重要性原则:保障公司战略实施、生产经营组织以及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⑵一贯性原则:国家、省、市等有专业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的,若直接转发、无需进一步细化的,原则上执行其考核规定。
⑶一致性原则: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履职中的共性事项,如计划、日常检查、会议要求、整改等,原则上在“通用管理考核细则”中统一规定;其它专业考核事项,性质相同的,考核幅度基本一致。
2.专业管理考核事项的等级。
⑴一般专业考核事项。主要是指专业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失误或造成轻微损失、影响较小的专业考核事项,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0.5-1%,可同时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5-20%。
⑵较大专业考核事项。主要是指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专业考核事项,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3%,或按损失额的1-10%考核责任单位;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20-40%。
⑶重大专业考核事项。主要是指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和较坏影响的专业考核事项,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3-10%,或按损失额的10-50%考核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月基薪下降40%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否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年效益年薪10-50%。
⑷事故考核事项。按“事故考核细则”执行。
三、专业管理考核流程
1.各专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专业管理规定的事项,提出书面考核建议,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企业管理部。
2.企业管理部审核各部门考核建议中考核依据、考核对象、考核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在公司内网(httP://172.16.13.88/)公示后提交绩效考评例会审议,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3.各单位对考核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管理部提出申诉。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考核异议进行复议。
4.本办法未涵盖但需考核的特殊事项,由专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建议,经绩效考评例会审定后执行并备案,作为之后类似事项的考核依据。
5.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除本办法有具体规定外,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各级人员的行政处罚,按职工奖惩条例(另行下文)执行。
6.专业管理考核原则上在公司经济责任考核体系中落实,不得在考核体系之外另设罚款项目(工资总额不由公司统一管理的单位除外),不得要求各单位对其所管专业内的具体人员进行加奖。
第二章 细 则
本办法共包括十八个专业管理考核细则:
1.通用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1-1),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2.事故考核细则(ZGK200702-1),由企业管理部组织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生产与运输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3-1),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解释;
4.设备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4-1),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5.技术质量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5-1),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解释;
6.新产品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6-1),由研究院、硅钢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7.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及信息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7-1),由科技创新部负责制定、解释;
8.钢材产品合同及用户服务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8-1),由销售中心负责制定、解释;
9.办公室系统、总务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09-1),由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
10.基础管理与法律事务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0-1),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11.安全与环保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1-1),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
12.财务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2-1),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
13.劳动人事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3-1),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制定、解释;
14.内部审计与监督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4-1),由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
15.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细则(ZGK200715-1),由纪委负责制定、解释;
16.对外宣传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6-1),由宣传部负责制定、解释;
17.工程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7-1),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18.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及人防武装管理考核细则(ZGK200718-1),由保卫部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章 附 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司已下发的各类专业管理办法、制度、规定中的经济考核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原办法执行,公司再行下发的专业管理办法、制度、规定中的考核内容,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公司《专业考核管理办法》(钢政发[2003]5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企业管理部。
通用管理考核细则
(ZGK200701-1)
一、一般考核事项
(一)履职履责管理
1.未正确、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2.未执行、未有效执行或不配合专业管理部门(单位)落实有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措施、会议纪要、专业工作计划、整改要求,以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等。(阻挠、干扰部门履行职责,拒不整改的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3.专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考核分析评价机制未建立;专业管理部门未对各单位专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分析、检查、提出考核建议和督促整改,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难以解决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4.未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5.各类专业管理检查、测评,总体评价不合格或不满意。专业部门已检查通过,但在国家、省、市、公司检查时仍发现不合格项,按未有效履行职责考核专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6.公司开展的综合或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三起及以上同一专业同一类型违规违纪。
7. 工作效率低,在办理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受理基层单位请示报告等工作中,超出规定时限。(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8.未按规定进行资质(格)审批、注册、合同审查等;未按要求参与专业管理部门需要的会审、审查、审批等;未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许可,未按规定办理供应和使用产品的合格证、许可证、技术说明书、检验质量证明书。(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9.未持证上岗或上岗前相关部门(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和相关检查。
(二)应急管理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要求参加会议、报送资料、提供物资或设施,实施应急措施、派遣人员(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擅自对外发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后,未实施善后处理,未开展调查和提供调查评估报告;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时,未积极参与、配合,未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改进。(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三)信息的传递与反馈
1.未按时、按要求报送事故报告、各类报表、资料等,未按要求传递、反馈信息。(影响公司主管部门提供国家监管部门所需资料的,按较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2.反馈信息出现差错。
(四)会议管理
1.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2.公司、专业管理部门等组织的会议以及常规性例会,迟到、早退,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无故缺席或请假未批准缺席的,扣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按一般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二、较大考核事项
(一)履职履责管理
1.不履行公司赋予的管理职责,或自行调整本部门(单位)职责及权限。
2.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和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
(二)应急管理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采取保卫、管治等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盗窃、挪用应急资金、物资、设施,或提供伪劣物资、设施;组织不当或阻碍应急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要求的步骤实施,指挥不当,造成局面失控或事件升级;或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引发其他衍生事件,在公司内造成恶劣影响。
(三)信息的传递与反馈
瞒报、虚报、漏报各类信息(包括原始记录、诉讼或非诉讼案件等)。(造成损失和影响,按重大专业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三、重大考核事项
1.因履责不到位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完成,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2.因处理不当导致事件升级为重大、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引发其他衍生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公司重点工作及领导交办任务
1. 工作会、职代会、月末会、经理办公会、政工例会、调度会等公司级会议上布置的重点工作。
2.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工作。
3. 公司领导在专业业务工作会上布置的工作。
以上各项未达公司要求,视情节和影响按专业考核事项等级定性考核。
事故考核细则
(ZGK200702-1)
一、人身伤亡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
⑴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扣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当月工资总额各8%。
⑵一般工亡事故:
每工亡1人,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8%。
⑶重伤事故:
凡发生重伤事故,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10%。导致部分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5%;大部分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4%。
⑷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上(含3人)轻伤,按照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追究有关管理者责任。
⑸重伤事故一年内重复发生,按照工亡1人事故追究有关管理者责任。
⑹发生一般险肇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
⑺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比照重伤事故考核。
2. 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者的考核:
序号
考核对象象
考核标准象
事故级别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
造成轻伤
岗位工资下降40%一个月。
2
造成重伤
岗位工资下降40%三个月。
3
造成他人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
岗位工资下降50%六个月。
3. 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对三级单位和不含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管理责任者的考核:
事故管理责任者
处 理 标 准
一次事故死亡1人
一次事故死亡2人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
车间主任
岗位工资下降40%三个月
撤 职
撤职,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主管科室负责人
岗位工资下降40%二个月
岗位工资下降40%六个月
撤职,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直接领导责任者
基薪下降40%二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20%
基薪下降40%六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40%
基薪下降40%一个月,否决当年全部效益年薪,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领导
责任者
基薪下降40%一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20%
基薪下降40%四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40%
基薪下降40%一个月,否决当年全部效益年薪,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4. 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对含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管理责任者的考核:
事故管理
责任者
处 理 标 准
一次事故死亡1人
一次事故死亡2人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
主管处室
负责人
基薪下降40%一个月
基薪下降40%二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10%
基薪下降40%六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40%,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直接领导
责任者
基薪下降40%一个月
基薪下降40%二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10%
基薪下降40%六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40%,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领导
责任者
--------
基薪下降40%一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10%
基薪下降40%四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40%,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5. 一次死亡1人事故一年内同一原因和性质重复发生的,或一次死亡1人事故一年内累计达3人以上的(含3人),按照一次死亡2人事故追究有关管理者责任。
6.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40%。轻度中毒1人次,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0.5%;中度中毒1人次,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同时发生3人以上(含3人)急性职业中度中毒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4%。
发生急性职业重度中毒1人次按重伤(大部分永久丧失劳动能力)1人次考核;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上(含3人)急性职业重度中毒按工亡1人考核。
7.外协单位及劳务工伤亡事故:
⑴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劳务工所在单位扣抵押金8000元;对因管理疏忽应负连带责任的用工单位扣当月工资总额1%,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重复发生重伤事故的加倍考核。
⑵发生死亡事故,扣劳务工所在单位抵押金1-5万元;对需负连带责任的用工单位,扣当月工资总额2%,扣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20%。
⑶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比照正式职工伤亡事故进行考核。
8. 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者,岗位工资下降40%二个月,扣责任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基薪15%,否决当年效益年薪5%。
二、生产、设备、运输、能源动力及质量事故
1.发生以下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80-100%;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十至十二个月。扣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8%。
⑴特大生产设备事故;
⑵重大生产、运输、能源动力及质量事故。
2.发生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2%;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50-80%,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60-80%;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七至九个月;扣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4%。
3.发生以下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3-10%;否决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年效益年薪5-30%,否决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年效益年薪10-50%;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三个月;扣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1-3%。
⑴较大生产、生产设备、运输、能源动力及质量事故;
⑵造成主体厂全厂停产达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一般生产设备事故;
⑶发生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非计划检修。
4.发生以下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3%;扣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基薪10%;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下降40%。
⑴一般生产、生产设备、运输、能源动力及质量事故;
⑵发生16小时以上(含16小时)、24小时以下非计划检修;
⑶一个月内一条主要生产线累计发生2次4小时以上(含4小时)、16小时以下非计划检修。
5. 处于备用状态的主要能源动力设备,接到启用命令后不能及时投入使用而影响生产,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5%。
6. 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影响用户生产1小时以内的同类能源动力故障,比照一般能源动力事故考核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负责人。
7. 计控、计量、计器设备、计算机故障及相关网络通讯中断影响生产;公司新增、改、扩建工程施工,造成生产中断;保产运输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生产中断,比照生产或设备事故进行处理和考核。
三、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80-100%;扣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8%;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十至十二个月。
2.重大火灾事故:
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2%;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50-80%,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60-80%;扣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4%;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七至九个月。
3.一般火灾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 ,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4%,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10-30%;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30-50%,扣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1%,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五至八个月。
⑵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之间,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3%,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5-10%;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10-20%,扣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0.5%,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四至六个月。
⑶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5万元之间,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各下降40%,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岗位工资下降40%一至三个月。
⑷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间,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0.5%,扣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各15%。
4.火警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之间,扣责任单位5000元,扣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各10%。
⑵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扣责任单位4000元,扣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各6%。
⑶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扣责任单位3000元,扣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各5%。
5.火险事故:
扣责任单位2000元,扣责任单位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当月基薪各5%。
四、环境污染事故(含辐射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0%。
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8%。
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
5.因被盗、人为破坏等治安保卫原因或辐射超标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按管理职责要求,属主管部门管理失职,则与责任单位同比例考核。
6.对不履行管理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考核:
处理对象
处理标准
事故级别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岗位工资下降50%六个月。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7.对三级单位和不含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责任者考核:
事故管理
责任者
处 理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重大及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车间主任
岗位工资下降40% 三个月。
行政撤职处分。
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主管科室
负责人
岗位工资下降40% 一至二个月。
岗位工资下降40%三个月。
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直接领导
责任者
基薪下降40% 一至二个月。
基薪下降40%三个月。
基薪下降50%六个月。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领导
责任者
基薪下降40%一个月。
基薪下降40%一至二个月。
基薪下降40% 三个月。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8.对含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者追究:
事故责任者
处 理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重大及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主管处室
负责人
基薪下降40%一个月。
基薪下降40% 一至二个月。
基薪下降40% 三个月。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直接领导
责任者
基薪下降40%一个月。
基薪下降40% 一至二个月。
基薪下降40% 三个月。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领导
责任者
--------
扣当月预支工资1000元。
基薪下降40% 一至二个月。并按省、市政府调查意见处理执行。
9.对不构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但在社会上给公司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按照一般污染事故处理。
五、交通事故
1. 特大交通事故:
属全部责任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4%,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10%;属主要责任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3%,扣责任单位当月负责人基薪2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5%;属同等责任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3%;属次要责任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
2.重大交通事故:
属全部责任且当事人的直接管理单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车辆隐患整改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20%;属主要责任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属同等责任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0.5%,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6%。
3. 非武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武钢单位在公司内承运的,按上述办法进行考核,并取消其进厂资格。属武钢对口单位申请办证的业务往来单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考核武钢对口单位3000-5000元,责任人300-500元;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考核武钢对口单位5000-10000元,责任人500-1000元。
六、其它事故
1.发生下列事故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2%,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下降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50-80%;扣负直接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当月工资总额4%。
⑴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⑵重大海损事故;
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
⑷军事训练、民兵活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2.发生工业性鼠害事故,按损失额的1-5%考核责任单位,扣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基薪1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20-50%。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发生“重大事故”按“重大伤亡事故”考核;发生“爆炸事故”按“一般工亡事故”考核;发生“一般事故”,按“重伤事故”考核。
七、 同一事故存在主、次要责任单位时,不得将最低考核比例进行分解;对事故次要责任单位的考核,不得低于对主要责任单位考核标准的20%。
生产与运输管理考核细则
(ZGK200703-1)
一、一般考核事项
(一)生产调度管理
1.违反“调度系统信息”管理规定。
2.不服从调度中心一般性指令。(给生产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较大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3.原料、燃料、钢坯等库存调库量超过规定。
(二)生产运输管理
1. 装卸及运输考核
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装载、卸车任务,或未完成公司卸车会议规定的卸车数量;无故拆散红旗列车。(影响生产,按较大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⑵采购物资无计划或超计划到达以及有质量异议的原、燃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造成重车(船)积压。
⑶超返厂率考核指标。
⑷装卸车单位对铁路车辆的敞车八字门、棚车、油罐车等关闭或捆绑不力。
2. 运输管理的其他考核
⑴铁路到达的原燃料,取样超过公司资讯网规定的时间。
⑵超过铁路局(水运部门)车(船)保有量考核基数(因公司库存等原因,造成以车(船)代库,影响保有量的除外)。
⑶原燃料到达重车超规定时间未卸车的老牌车。
⑷车辆(船)未及时排空。
⑸厂内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大件货物(钢坯、钢卷、大型备件及结构件等)坠落,比照一般运输事故考核。
3. 厂内铁路货物运输管理
⑴洗煤、无烟煤、钢电煤、矿石、重油、合金等原燃料月度实际铁路到达量超过月计划10%(经公司领导批准调整月用料计划、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⑵月度原燃料铁路到达计划超过实际规定要求,造成库满重车积压。
⑶月度原燃料铁路到达计划不足,造成用料紧张,追加需求计划。
⑷物资采购部门调整月度原燃料铁路到达计划,造成库满、重车积压(经公司领导批准调整月用料计划、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⑸物资采购部门按月度原燃料需求计划组织到达,由于生产厂事故或未按计划使用,造成用料结构调整,月需求计划不能兑现规定要求或重车积压。
⑹未按月度原燃料需求计划供应,原燃料铁路实际到达量小于月计划规定要求或连续两个月小于月计划规定要求,造成低库存运行保产困难。
⑺生产厂未按用料计划使用,使用量超过月用料计划一定比例。
4.厂区道路及道口管理
⑴运输车辆在厂区道路上漏撒、倾倒垃圾、废物及渲泄污水、油污。
⑵在道路上拌和石灰和水泥砂浆。
⑶在道口违章的车辆。
⑷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道口。
⑸无厂内通行证的车辆在厂内违反《公司厂区道路及道口管理办法》。
(三)废钢铁管理
1. 擅自在厂内增派废钢铁回收队伍,或委托无资质的回收队伍及人员进厂回收废钢铁。
2. 送交的废钢铁中,混入杂物、泥土、工业垃圾等。
3. 废钢铁不按品种、品级送交,故意混装。
4. 送交的废钢铁中,混有未作处理的易燃易爆物品或封闭物。(造成影响,按较大事项进行考核。)
5.回收单位管理不力,造成废钢铁资源流失。(情节严重,按较大事项进行考核。)
6. 回收单位擅自跨区域回收废钢铁。(造成影响,按较大事项进行考核。)
7. 回收过程中,回收单位发生偷拿加工合格料的行为。
8. 未按月完成废钢单耗目标值。
9. 未按废钢铁供应计划执行,对炼钢保产造成影响。
10.废钢铁运送不及时,影响炼钢生产。
(四)能源管理
1.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将淘汰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2. 重要的厂际计量仪表故障,未及时处理。
3.未完成节能“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重大节能措施无计划;节能项目运行率低于规定。
4. 报装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报装手续,私自接点、增容;私自在蒸汽管网主干线,重油管的伴热蒸汽管上接汽。
5. 私自改变能源介质品种,私自转供、私自改变能源介质用途。
6. 私自操作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阀门、开关及设施。(造成影响,按较大事项进行考核。)
7.跑、冒、滴、漏。
8. 能源计量不符合规定,主管部门指定装计量表而未装表。私自将计量表回零、停用,人为造成计量误差。
9. 常明灯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电力空调器、电取暖器;非法使用蒸饭箱等。
10.煤气管道下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煤气设施上和煤气区域内动火,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11.吹扫煤气设施的蒸汽、氮气吹扫头 ,吹扫后未与煤气设施断开。
12.敞口排汽,不装疏水器或疏水器已坏未及时维修更换,热水箱内水加热至沸腾、热水溢流入地沟等,均视为敞口排汽。
13.提前或逾期采暖,开门、开窗采暖、采冷。
14.管道、阀门、澡堂热水箱无保温或保温不符合规范要求。
15.将压缩空气、氧气作为生活锅炉、工业炉窑的助燃气体使用。私自将1.8MPa及其它高参数蒸汽用于生活。
二、较大考核事项
1.不服从调度中心的重要生产指令。
2.装卸车作业违反国家铁路法规和货规要求。
3.产品未及时外发,造成堵库,影响生产。
4.用铁路空车装垃圾及杂物外运。
5.无计划装车。
6. 擅自对外销售废钢铁资源或将本单位的废钢铁资源提供给其它单位以牟取利益。
7.废钢铁的供应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生产事故,按事故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8. 产权单位因管理不力,造成所辖区域废钢资源流失。
9.擅自将单位所辖区域租赁或转借,用于存放或加工废钢。
10.对公司技改工程或大中修项目废钢回收管理不力,造成废钢资源流失。
11.在厂内擅自收购废钢。
12.大电机启动未按公司规定避开用电高峰,造成公司最大负荷叠加。
三、重大考核事项
1. 送交的废钢铁中,混有未作处理的易燃易爆物品或封闭物,造成较大影响。
2.产品未及时外发,造成堵库,严重影响生产。
设备管理考核细则
(ZGK200704-1)
一、一般考核事项
(一)检修管理
检修工程缺陷项目的立项申报、施工方案的审核、工程合同及安全、厂容、保卫、防火合同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未按时完成。
(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管理
1. 进口或国外采用中国标准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购买无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2. 现场组装、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合格,技术文件和资料未及时移交产权单位。
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装、修理、改造时以“自检”代替国家“监检”。
5. 施工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受压部件存在安全缺陷,未立即停止施工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6. 未经原设计部门或制造厂家同意,擅自改造锅炉、压力容器。
7. 擅自改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原设计工艺流程、介质、压力、温度、工艺条件及操作程序。违章操作锅炉、压力容器;违章操作造成设备隐患和缺陷。
8. 以水压试验代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强度校核和工作压力。
9.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判废和申请报废后,未按规定上交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10.使用已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失效。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换发使用证。
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使用证运行。
14.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订购压力容器产品。
15.压力容器转卖或过户,未及时办理注销或登记手续。
16.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经许可但超出设计许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
17.未经安装许可或未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压力管道。
1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进行施工。
19.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无损检测、强度试验(含气密试验)、吹扫或爆破吹扫、验收等。
20.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派遣无压力管道焊工资格证人员或将管道转包给无压力管道施工单位进行压力管道焊接。
21.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压力管道;经许可但超出检验、检测许可范围检验、检测压力管道。
22.检验单位未在管道检验完毕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检测单位未在管道检测完毕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23.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或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继续使用者。
24.采购的压力管道的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质量、安全性能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钢质气瓶管理
1.气瓶充装后转入待发库,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
2. 气体生产单位向未取得“气体充装资质”或“经营资质”单位提供气源或气瓶。
3. 气瓶在运输、装卸、储存、放置、使用中,违反规定。
4. 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气瓶或擅自改装气瓶。
5. 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瓶内残液,或擅自处理瓶内残液。
6. 充装、贮存、使用不能确认检验日期或超过检验日期的气瓶。
7. 施工用临时气瓶库,有地沟、暗道、明火和其他热源;空瓶与实瓶未分开放置并无明显标志;存放量超过规定。
8. 气瓶与明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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