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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西岗区审计局负责全区审计工作
西岗区审计局负责全区审计工作
行政事业审计科 企业审计科 经济责任审计科
1、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预算 1、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 1、对西岗区党政机关处级领导干
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况进行审计监督。 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 2、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预决算进 2、对西岗区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
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审计。 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对区属各街道办事处财务收支情 3、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 3、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
况进行审计监督。 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控股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
4、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和社会 4、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 经济责任审计。
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及其它资金 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西岗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
、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 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5、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 交办的审计事项。 5、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
交办的审计事项。 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4、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6、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17、《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8、《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9、《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20、《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1、《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2、《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3、《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2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6、《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27、《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28、《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2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3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32、《财政部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
33、《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
3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科)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行政事业审计科
行政机关审计
职权执法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
1、《审计法》第二—五条,第三十—三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第六、第七章。
5、《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范围:
隶属于西岗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所有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
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慝、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等。
5、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并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之有关的款项。
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8、对违法、违规资金、资产收缴处罚。
1、下达《审计通知书》。
2、就地或送达审计。
3、出具《审计报告》。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下达《审计意见书》。
6、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法》第六章。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局外:
1、财政局。
2、被审计单位。
3、有关单位或个人。
局内:
1、综合科。
2、企业科。
3、经济责任审计科。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科)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行政事业审计科
事业单位审计
职权执法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
1、《审计法》第二—五条,第三十一—三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财政部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第八章。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5、《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6、《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范围:
隶属于西岗区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所有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权限:参照行政机关审计权限。
参照行政机关执法程序。
同 上
局外:
1、财政局。
2、各主管部门。
3、被审计单位。
4、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局内:
1、综合科。
2、企业科。
3、经济责任审计科。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科)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科
党政领导干部及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职权执法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
1、《审计法》第二—五条,第三十一—三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4、《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5、《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范围:
隶属于西岗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所有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
隶属于西岗区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权限:
1、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查阅与主要领导任期期间有关的资料。
2、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3、任职期间内本部门岗位目标完成情况。
4、所属企业及本系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对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7、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1、依据区委组织部或各主管部门审计委托书,下达审计通知书。
2、就地或送达审计。
3、征求被审计人员意见。
4、出具审计报告。
5、下达《审计意见书》。
6、下达《审计决定》。
同 上
局外:
1、区委组织部。
2、区人事局。
3、各主管部门。
4、被审计单位。
5、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局内:
1、综合科。
2、企业科。
3、行政事业审计科。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科)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科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职权执法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
1、《审计法》第二—五条,第三十一—三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6、《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十五条。
7、《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范围:
隶属于西岗区人民政府的所有的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权限:
参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权限。
1、依据区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的委托书下达审计通知书。
2、就地或送达审计。
3、征求被审计人员意见。
4、出具审计报告。
5、下达《审计意见书》。
6、下达《审计决定》。
同 上
局外:
1、区委组织部。
2、区人事局。
3、各主管部门。
4、被审计单位。
5、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局内:
1、综合科。
2、企业科。
3、行政事业审计科。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科)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企业审计科
区属国有企业审计,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审计
职权执法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
1、《审计法》第二—五条,第三十一—三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范围:
隶属于西岗区人民政府的所有的区街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权限:
1、对企业会计凭证的审计监督。
2、对企业会计帐簿的审计监督。
3、对企业资产的审计监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4、对企业负债的审计监督(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5、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计监督(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6、对企业损益的审计监督(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7、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监督。
8、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9、对违法违规资金、资产收缴处罚。
1、下达《审计通知书》。
2、就地或送达审计。
3、出具《审计报告》。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下达《审计意见书》。
6、下达《审计决定》。
同 上
局外:
1、各主管部门。
2、被审计单位。
3、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局内:
1、综合科。
2、行文科。
3、经济责任审计科。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科)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企业审计科
区属国有商品流通行业审计
职权执法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
1、《审计法》第二—五条,第三十一—三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范围:
隶属于西岗区人民政府的所有的区街国有商品流通企业。
权限:
1、对本行业主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本行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本行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本行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执行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延伸审或审计调查。
5、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6、对违法、违规资金、资产收缴、处罚。
1、下达《审计通知书》。
2、就地或送达审计。
3、出具《审计报告》。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下达《审计意见书》。
6、下达《审计决定》。
同 上
局外:
1、各主管部门。
2、被审计单位。
3、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局内:
1、综合科。
2、行文科。
3、经济责任审计科。
审 计 执 法 流 程 图
㈠审计作业程序流程图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确定审计项目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以及审计范围、内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审计组组长及成员的分工。经部门领导或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实施。
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审计组组长及成员的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审计过程记录;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审查会计帐目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查会计帐目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终了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根据。
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前,对其代拟稿进行复核,提出以下复核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提出肯定性意见;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适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提出修改意见。
审 计 复 核
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主管局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审定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定性、处理、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内容包括: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构。
作出审计决定
㈡审计处理处罚程序流程图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 知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之前举行。审计机关的听证会由审计机关法制机构主持;未设法制机构的,由内部未承办审计事项的其他机构主持。
组 织 听 证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的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的制度,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间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执行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检查执行情况
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责令执行后,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 制 执 行
㈢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首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申 请 复 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发还复议申请书、限期补正等处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申请事项按《行政复议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受 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发 送 副 本
复议机关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经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审 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消、变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部分需要撤消、变更的,应当部分撤消、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就被撤消的部分内容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原审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 起 诉 讼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追 究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落实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由于工作原因,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盈亏情况失实的;
㈡隐瞒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
㈢被检查组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漏审或者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
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
㈥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㈦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失真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㈧审计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㈨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
㈩发生行政赔偿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㈠由于审计小组或者业务科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不按审计规范作业;或者审计的结果与会计资料存在的实际情况不符、审计证据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定性依据不正确;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舞弊,属于审计人员过错的,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和主管该项目的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其科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科长过错的,该科长负主要责任,主管副局长负连带责任;属于主管副局长过错的,该副局长负主要责任,局长负连带责任。
㈡由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修改后,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而发生的,复核人员和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管局领导负连带责任。
㈢由于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哪一级领导决定的,哪一级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下列过错责任:
㈠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
㈡暂行取消审计组组长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㈢暂行取消审计复核资格,两年内不能担任审计复核工作;
㈣扣除当年奖金总额的10%—50%,情节严重的全部扣除;
㈤调离或者免去职务;
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科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㈦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㈧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对审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为了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结合历年执法监督检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㈠监督检查业务科室严格依法审计情况;
㈡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检查;
㈢经局领导同意,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问题;
㈣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评价,向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并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和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情况;
㈡审计行为和审计质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和要求;
㈢实施项目审计是否按照法定审计程序;
㈣审计中是否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和权限的行为;
㈤实施审计中是否有隐瞒、遗漏重要违法、违规行为的;
㈥审计处理、处罚中是否有畸轻畸重的现象或者未经局业务会议研究擅自减免审计处理、处罚的行为;
㈦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宽严适度,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㈧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㈠听取单位负责人汇报;
㈡调阅审计案卷。由检查组随机抽查或者被检查单位选取一定数量的案卷,送达检查组审查;
㈢实地现场检查。由执法检查组选定若干年度划内的审计项目,检查组进入被审计单位现场,对已审计终了的会计帐目和有关资料按审计程序重新复查,或者局统一安排进行实地检查;
㈣上下对查。组织两级审计机关有关人员进行对检对查;
㈤自检自查。各单位根据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审计执法情况进行阅卷检查或者实地执法监督检查;
㈥咨询调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执法咨询调查书,对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进行书面调查。
以上执法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每年可以有选择的灵活运用。
五、执法监督检查的时间
除经常性监督检查外,每年十月至下年度三月份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机构和组织领导
执法监督检查组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法制机构负责人组织、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审 计 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制 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强化依法审计,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考核范围:
根据《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使审计监督和审计处理、处罚权的业务科为接受评议考核的单位,即: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第三条 评议考核程序和方法:
㈠复核审计文书。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按照《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控制暂行规定》,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代拟稿)以及有关的审计文书进行审计复核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案,并按标准评分,年终得出平均分数;
㈡年度执法检查。每年第三季度,由审计执法检查组对业务科上一年度的有处理、处罚的审计案卷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按标准评分;
㈢领导考核评议。局领导对各业务科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出分数;
㈣年终综合考评。年终将审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局内岗位目标考评。
第四条 评议考核标准:
标准分:100分
㈠审计复核标准:[40分]
1、审计文书报送齐全记10分。(均按每一个审计项目评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报送审计文书齐全的年终加5分;
②减分因素:
未送审计工作方案扣2分;
未送审计底稿扣2分;
未送审计证据材料扣2分;
未送被审计单位意见扣2分;
未按复核人员要求报送其他资料的扣分。
2、审计文书符合审计规范规定的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文书未发现违反审计规范的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不符合审计规范的,每一个问题扣1分。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准确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违规问题定性准确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定性不准确的扣分方法:每个审计项目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数量÷每个审计项目全部违规问题的数量×5分。
4、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真相记5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证据未发现质量问题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证据不充分的扣分方法:证据不充分的证明材料数量÷全部证据材料×5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
①全年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年终加2分;
②减分因素:
适用不正确的扣分方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违规行为数量÷全部违规行为的数量×5分。
6、审计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
①加分条件:
全年度审计处理、处罚全部适当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处理、处罚不当的扣分方法:处理处罚不当违规行为的数量÷全部处理处罚违规行为的数量×10分。
年度审计复核评分总和=40分-(全年加分总和-全年扣分总和)÷全年复核的审计项目数量。
全年复核的审计项目的数量以年度审计计划最后一个审计项目为限。
㈡执法检查标准:[40分]
1、审计程序符合规定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符合审计程序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先审计后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的扣1分;
审计通知书未按时送达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未按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意见书只写“同意”的扣1分;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
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时间(以草拟时间为准)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分。
2、定性、处理、处罚适当记10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定性、处理、处罚适当的加5分;
②减分因素:
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的每一项扣2分。
3、审计评价意见恰当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审计评价意见恰当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审计评价不恰当的每一项扣1分;
未作审计评价的每一项扣2分。
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的每一项扣2分。
5、收集的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记5分。
①加分条件:
检查的全部案卷审计证据具有“四性”的加2分;
②减分因素:
证明材料没有出处的每一项扣1分;
证明材料没有签章又未注明原因的每一项扣1分;
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每一项扣2分。
6、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清楚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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