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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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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委员会签署最终意见。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 本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2.1 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2.2 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3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4 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落实)。 2.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 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 4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 5 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7 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 8 审批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实施方案。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2.1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2.2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每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3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3.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3.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专项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3.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使用的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专项总结一并存档。 4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1 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科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2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方可进行操作。 2 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3 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4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5 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6 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7 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制订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1 企业副厂级(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领导分别定点承包生产要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承包工作内容 2.1 承包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1年(承包期间、工作调整由接替工作者同时接替,定点承包部门)。 2.2 安全指标:承包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2.3 工作标准: 2.3.1 承包人每月必须到承包点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2.3.2 每季度向安全委员会书面反馈一次承包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2.3.3 协调解决承包点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完成。 3 领导干部的承包应将干部的职权和承包部门的风险程度结合起来,风险大、工作难度高的部门由主要领导承包。 4 根据承包部门的工作、生产性质与领导干部业务工作,对口联系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 将承包人的优势与被承包单位的薄弱环节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优势,弥补不足,扬长避短。 6 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列入本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明确奖惩办法,年末考核兑现。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为规范企业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证》的项目 1.1 厂内动火作业:企业根据风险评价分析,已制订《厂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专项管理制度,另行发布。 1.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 1.3 动土作业:企业进行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1.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1.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15236-94)标准。 1.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1.7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证》的项目。 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证》的程序 2.1 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申办。 2.2 申办《安全作业证》应同时提交批准后的《特种作业审批表》。 2.3 《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放并进行监督和及时收缴。 2.4 《安全作业证》由厂级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 《安全作业证》内容 3.1 《安全作业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3.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3.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3.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要求 4.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将《安全作业证》及时交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厂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定义: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 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 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1 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2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3 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4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 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证》。 4 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两级: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危险品库及其周围的动火。 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5《安全作业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5.1 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证》; 5.2 《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 5.3 申请动火部门根据《安全作业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4 动火由厂级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5 必须在《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动火操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5.6 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内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如动火工作中断时间较长,应重新分析; 5.7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可靠,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 5.8 《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5.9 动火的安全规定: 5.9.1 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经清洗置换后,取样分析,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5.9.2 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保持通道畅通。 5.9.3 严禁带料、带压和设备运转时动火。 5.9.4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5.9.5 在容器和地沟、地槽内动火时,应采用安全行灯照明,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向容器、地沟内送风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9.6 外协单位进入我厂区域检修设备需动火时,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办理。 5.9.7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实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5.9.8 《安全作业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安全作业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动火时要将安全作业证悬挂在动火点附近备查。 变更管理制度 为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本制度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1 变更类型 1.1 管理变更: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1.2 工艺、技术变更: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1.3 机械设备及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2 变更申请 2.1 变更的申请填写《变更审批表》,各部门由专人进行管理。 2.2 申请变更同时填写《风险评价与控制表》。 2.3 申请人应将变更的原因和实际需要填写清楚。 3 变更审批 3.1 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由主管领导组织人事和企管等部门审批。 3.2 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由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审批。 3.3 工艺技术变更:由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等相关部门审批。 3.4 机械设备及设施的变更:由主管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等部门审批。 3.5 必要时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4 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负责实施部门形成文件,按审批的变更内容进行;不经过审批,任何临时性的变更均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5 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由变更审批主管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编写验收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6 变更完成后,由变更申请部门将《变更审批表》与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集中后报档案室存档。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1 生产设施管理执行使用、维修、保养卡片、档案三级制。 1.1 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技术科专门的技术人员讲解。 1.2 使用人员应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结构、用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停车后不准乱开车,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1.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1.5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6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1.7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人员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操作规程使用。 1.8实行以操作工人为主的专机制或包机制。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2 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2.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电工或机修工人允许,不准乱修、乱拆,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2.2 不经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的机器零件和工具。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2.3生产设施实行操作工人和维修工人分级维护保养。 a. 大型、精密、稀有、关键设备专人负责 b. 集体使用设备(或机组),由班组长负责。 c. 共用设备由生产部负责。 2.4操作工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a.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b.本岗位设备、管路、仪表盘(柜)、支架、基础、地面、门窗等要清洁,油漆保温要完整。 c.本岗位所属厂房、建筑物、设备基础、外管道、管架应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实现清洁、完整。 d.认真做好交接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e.认真填写、管理好设备卡片、档案。 2.5设备处负责定期维修保养,结合生产情况每年要停车大修一次,每月巡回检查一次。 a.执行定期、详尽、全面检查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按设备管理规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及时汇报,待大修时检修予以根除。 b.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产部批准,不得随意启动、拆卸使用。 c.执行设备卡片、台帐、档案制度管理。 d.负责操作工人对设备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业务指导。 e.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填写制。 3 生产设施建设 3.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3.2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3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3.4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安装的质量。 3.5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 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1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2 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4.3报废、报损旧设备由设备主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5 生产设施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执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检维修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制订本制度。 1 检修前准备 1.1 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 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塔、釜、管道等)时,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填写《风险评价与控制表》,进行风险分析,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入罐作业,进入设备内部清理,并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4.1 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取惰性气体、蒸汽和水进行清洗置换。, 1.4.2 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1.4.3 酸碱设备、管线等可用水冲洗对人体无腐蚀即可。 1.4.4 易燃、易爆、易中毒的设备置换后,分析可燃物不大于0.5%(体积比)方可动火,中毒物质按规定标准执行。 1.4.5 检修人员要进入易燃、易爆、易中毒设备、管道内进行检修时,应先用水洗,氮气置换,后用空气置换,并经分析设备、管线内氧气含量不少于18%,有毒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允许浓度。 1.5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厂加设盲板。 1.6 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1.7 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1.8 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9 检修传运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方能检修。 2 检修安全规定 2.1 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全面符合检修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检修。 2.2 一切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3 凡是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2.4 高处作业,要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2.5 起重吊装工程,要按起重吊装工程规定执行。 2.6 焊接作业,要按焊接规定执行。 2.7 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证》。 2.8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2.9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保安器或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10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2.11 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品,在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2.12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13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2.14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2.15 在一般情况下,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2.16 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17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2.18 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 竣工验收 3.1 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 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生产单位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 经生产单位与检修部门共同开车验证一切正常后,方可全部完成交接手续。 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制度 1 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2 设备主管领导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等情况及残值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3 使用部门将“报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4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设备主管负责人编制拆除计划,拆除计划要内容详细,目标、时限明确,同时按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5 生产设施拆除负责人在拆除前,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6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公司使用要求。 2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根据工艺条件和生产批量选择适当的测量范围、精度要求、材质,确保经济、方便、实用。 3 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起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5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到认真维护和保养,切实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精确度。 6 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管理部门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7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按正确方法搬运、安装、标定、校准,确保其准确度和灵敏度。 8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9 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10 监视和测量设备要由计量或仪表部门统一编号,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确定校准、检定周期,进行状态标识,其标识有:合格证、停用证、封存。各使用部门编制本部门监测设备台帐,按状态标识使用、管理。 11 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计量部门申请封存,计量部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12 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或校准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可做报废处理,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台帐中注销并隔离存放。 13 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通知计量部门进行相应处置。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 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设备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挂牌标识。 2 技术部门协助使用部门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结合其性能、用途配置监测、防爆、自动控制等相应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确保其始终处于监控状态。 3 当班操作工和班组长要定时巡回检查,不得擅自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4 设备部门要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台帐和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每月巡回检查一次,做好相应记录;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 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部门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6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定点承包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要求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1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查要形成文字,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主管领导或部门进行汇报。 2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查要定期及时进行,不可疏忽大意,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好详细记录。 3 将检查记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主管领导或部门。 4 主管领导或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书面检查报告要仔细审阅,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制定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书面报告,要随同其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妥善保管,便于追溯、查找。 危化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1 危化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 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 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 危化品储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2.2 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2.3 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 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2.8 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 危化品出入库管理 3.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3.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 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废弃物处理 4.1 禁止在危化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4.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4.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 消防措施 5.1 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5.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的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5.3 储存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6 本企业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 仓库负责人对仓库安全负全面责任。 2 仓库保管员应核对和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3 物资的验收必须两人同时验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经验收合格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登帐、立卡。 4 做好库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对仓库和货架进行统一编号,帐、卡号相符。 5 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品不得混放。并根据其物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6 保持仓库通风和库容整洁,严格执行堆垛“五距”。做好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霉变。 7 严格执行限额领料,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班次用量,领料必须凭领料单。定期进行库存物资盘点工作。 8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方可离开。 9 仓库为重要区域,禁火、禁烟,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10 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使用防爆灯具,电气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库外。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储罐区作为危险源(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0)标准即构成重大危险源)须严格管理,值班人员应进行重点区域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2 储罐区的设计、设备、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储罐区的设计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 3 易燃液体储罐、管线的绝缘材料、扶梯、装卸台、栈台等有关设备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4 液化气和闪点小于28℃,沸点小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 5 承压储罐要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各种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要齐全完好、有效,如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 6 储罐区应安装完好有效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7 储罐区设置安全警戒线,机动车需要进入必须带好防火罩,而且要有专人监护,直至机动车离开,严格执行《危化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8 储罐周围30米安全距离以内,应严格执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不准用铁器敲击管道,不准近距离滚动金属容器,不准穿铁掌鞋进入,不准来回推拉磅秤。 9 生产车间领用储罐内原料,严格执行《危化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若有抛洒物料,立即用水冲洗干净,避免大量挥发,导致意外伤害。 10 储罐区内严禁敞口存放材料和废弃物及其他物料。 11 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管。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制订本制度。 1 在生产过程中,因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进行采购。 2 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期间,应设置单独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收发、记账、保管、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 存储地点、数量、管理人员,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储存管理条件应严格执行《危化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 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双人领料,双人使用,相互监督,直至物料用完;当班未使用完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退库,严禁存留作业现场。 6 领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原包装或专用工具,当物料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原包装和专用工具退库。 7 保管、领用和使用人员,在领取和使用的过程中,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8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和过期失效的剧毒化学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应将数量和重量上报备案的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或退回原生产厂家。 9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0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管理,对仓库保管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危化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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